论道德困境中的规范性难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第二,在同一价值规范体系内,不同的道德原则规范在运用于同一情境时,彼此之间也会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的道德困境。套用上述恩格尔哈特的概念,这种冲突是可以发生在道德朋友之间的。
  我们以不同的道德原则应用到安乐死的情境中所产生的冲突来予以说明。尽管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了初步的共识,即安乐死是指使人生命感受上最小限度地承受痛苦和最大限度享受安详的一种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但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主要在于各种道德原则间的冲突。自主原则是为安乐死的正当性辩护的主要原则。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同样,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如果人们独立而理性地选择安乐死,那么,对人格的尊重将使得社会和他人有义务不干预甚至协助主动安乐死。正如德沃金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作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5]但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自主原则却可能与其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其一,它会与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不伤害原则是由英国思想家米尔最早提出来的,并得到了许多人进一步发展的原则。他主张应当给予个人最广泛、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同时也承认,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必将引起伤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安乐死显然不只是私人的事,它涉及医生、病人、家属和社会等多重关系。患者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也可能与家属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患者家属也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而患者、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等又都可能与代表“社会公意”的“社会”这一抽象之关系主体发生某种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可见,安乐死的行为不是自我相关的,而是涉他的行为,都有可能因为伤害到了他人、家庭和社会的意愿和利益而不被允许。不伤害原则当然还包括不允许自我伤害。主动的安乐死也有可能是导致自我伤害的行为。因此,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可对其自主行为进行干涉,迫其促进自我利益或阻止其自我伤害。其二,除了具体的伤害,安乐死的行为也可能因为冒犯了他人而被限制。冒犯原则常常被用来作为反对安乐死的有力论证。因为安乐死确实有可能冒犯人们的职业使命感和宗教信仰。其三,它会和公正原则发生冲突。需要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常常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低质量的生存,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去抢救本没有救治可能性的濒亡患者,这会加重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减少医疗机构对其他患者的医疗护理,甚至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的。可见,社会公正原则的适用,往往是与自主原则相违背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则的彼此冲突,导致了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第三,同一道德原则应用于同一情境,也可能发生冲突。以基因改造中的自主原则为例。以前所出现的身体改造行为,如美体美容等,都是当事人的自觉自愿的行动。但基因改造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塑造他人个性的举动,这就必然产生不同主体间自主权的冲突。例如父母有改造基因生产后代的权利,但这同时会限制后代自主选择的权利。
  
  三、角色冲突
  
  如果说,前述的规范冲突是在社会层面上说的,角色冲突则是在个体层面上说的。麦金泰尔在《道德困境》一文中指出,有关道德困境的哲学讨论引人注目。他认为,对一般人来说,这些境遇似乎确实成了问题。他提供了需要考虑的三个例子,其中第一个例子就是角色冲突的例子。它讲的是:一个道德上严肃的人(此人已承担或被分派发挥一个以上的社会角色的责任,有人会问我们每个人不就是这样吗)发现,履行一个社会角色的责任将阻止自己去履行另一个社会角色的责任。在应用伦理学领域里,角色冲突主要表现为职业角色和其他角色伦理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点区别。其一,职业道德的落脚点是职业全体,而角色道德的落脚点是社会个体。职业道德尽管看起来是直接约束每一个从业个体的,但实际上的目的在于维护职业整体的信誉与尊严。只有通过维护整个职业的利益,才能使每一个从业人员最终获益。这是职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根本区别,否则人们只要根据社会的规范体系来调整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就足够了,职业道德就无必要了。而角色伦理约束个体的角色行为,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这种约束,使个体能扮演好这个角色,从而维护角色个体的尊严和人格。其二,职业道德是以职业为存在前提的,是对职业本质的反映,它调整的是通过职业活动而产生的职业内部及外部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它调整的范围是相对有限的。相反,角色道德的调整范围就要广泛得多。它以社会个体的存在为前提,调整着社会个体与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的各种关系,而不仅仅是职业关系,如在医生的角色伦理里,除了与职业道德相联系的职业角色规范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还包括了非职业角色,如先赋角色的公民角色,这是一生下来就具有的;还有身份角色,如某一宗教的信徒、某一俱乐部的成员等等。其三,职业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一旦形成则会在很长时期内存续下去。除了该职业的职业操作规范外,该职业世代相续的内在精神对职业的存续与发展发挥着根本的作用。这种内在精神是职业道德的本源。所以,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其他角色伦理就不具有这么大的稳定性,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同一个角色也许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如同是医生,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这个角色要求就不同,所以角色伦理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但同时更具时代性。例如,救死扶伤一直以来就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但现代社会的医生却往往被要求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我们以医生的角色冲突为例。医生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这种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的制约。忠诚于患者是医生职业伦理的核心。其一,忠诚包括了诚实的义务,但医患关系中的具体角色常常要求医生有善意的欺骗。因为有时如实地通知病情(特别是死亡预后的通知)会造成病患不安,破坏病患希望,减缓医疗效果和导致病人自杀等。况且某些病患(特别是重病且濒临死亡的病患)其实并不想知道关于自身状况的实情。其二,忠诚包括了为患者保密义务,但医患中的社会角色常常要求为了公共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放弃保密。如果不相信医生会保密,病人就不愿意对医师提供资讯或让医师做完整的检验,而没有这些资讯,医生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及建议。实际上,保密是忠诚的具体化。但保密有时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相冲突,如患者携带了艾滋病毒,此时,医生一方面要考虑到病人的利益和要求,为之保密,免其遭到歧视和排挤;另一方面,医生的职业终究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同,它提供的服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对于从事医生、律师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因此,他在履行对患者的忠诚义务的同时,还要忠于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医生就有可能放弃对患者的保密义务,这两者就发生了冲突。其三,忠诚包括了医生信守承诺的义务,但医师有时会面对冲突的情形。如父母带小孩就医,医疗人员应对病人(小孩)负忠实义务亦应对契约的相对人(父母)负忠实义务,此二义务间有可能发生冲突。
  上述规范性难题所导致的道德困境既出现在传统伦理学领域,也出现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其中,规范缺失性难题和对抗性难题是应用伦理学关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D.ClaytonHubin,JusticeandFutureGenerations,PhilosophyandAffairs,Vol.6,No.1,1976,p.70.
  [2]SeeLawrenceB.Solum,ToOurChildren’sChildren’sChildren’s:theProblemsofIntergenerationalEthic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Vol.35,2001,p.171.
  [3]AvnerDe-Shalit,WhyPosterityMatters,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5,pp.4-5.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75.
  [5]〔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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