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论文关键词〕幸福问题 德性人性 完善心境

  〔论文摘要〕某种意义上,幸福论就是价值论,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获得不同的价值而产生的。人的真正幸福或最高幸福与人的根本价值相关,即人能够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把幸福作为道德普遍原则,意味着幸福必须有其客观的依据或尺度:享有合乎人性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生存环境;人性自觉并得以充分地展开和实现。如何才能维持和增长幸福感?除了通过自身努力尽可能去改变现实状况,更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及持有正确的幸福观。

  幸福问题自古以来便为人们关注,伦理学家们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希冀幸福,追求幸福,向往幸福。因此,在伦理学中,以幸福为人生目的往往被视为人类的普遍原则,似乎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幸福?幸福为何在伦理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物质财富增加了而幸福感并未随之增强,又是为什么?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一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幸福问题作过深刻而细致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见解。亚里士多德说:大多数人追求的生活目的是幸福,但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1]因此,这些所谓的“幸福”都是因某个具体的目标追求所产生的主观感受,在此意义上,幸福论就是价值论,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获得不同的价值而产生的。但人的根本价值是什么?或者说,有没有一种体现在不同价值追求之内的核心价值?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幸福应该是“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1](303),“是他的合于他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1](30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显然是存在着这种根本价值的(尽管他没有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幸福在于人自身而不是外在之物,幸福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1](303),而这种自足主要是指合于自身德性的实践活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完满的德性就是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统一。。就是说,幸福归根结底在于人自身,是以满足人的内在理性、道德、精神之需求而不断实践的活动。
  康德把人看成是既具知性又具感性的双重性动物。他说:“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2]两者如何协调?他指出,感觉世界的成员只能按自然规律行动,那是一种他律,体现不出人的自由意志,人作为理性主体,只有按道德规律行动,才体现出自由意志和责任,所以,作为感觉世界的角色,最终应该符合道德规律。由此可见,康德也讲幸福,但他在讲幸福原则时,是将其置于道德原则规定之下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但实际上他也是将最高的幸福与理性思辨、德性视为一体的。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看来,幸福问题只有置于道德范畴才有解。然而,这里的道德还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与人本身,与人的本性、本质相结合的道德,也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价值所在。同样,他们眼里的幸福也不是一般的幸福,而是与人的根本价值相关的最高幸福,是理想中的具有丰富内涵的幸福。这样的话,要真正理解幸福的真谛,可能还是马克思的话最为彻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回归人性”,“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3]。也就是说,人的真正的幸福或最高幸福,就是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活动与人的内在需求密切相关,人的内在需求又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不同的层面。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对人的需要层次作出如下的划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的划分,第一层面是生理需要,也是最基本的需要,除此之外,其余都归结为心理需要。实际上,安全、归属和爱、尊重等需要,属于心理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人的更为本质的需要,它不是游离或高居于以上各种需要,而是将这些需要都包容其间,人的各种潜能的表达和发展都与上述需要密不可分,都是经由这些需要而进一步扩展、深化。自我实现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人对内在价值持续、完整的追求,它是人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途径。自我实现侧重于人自身的建设与完善,通过人的行为指向人的精神层面生活的丰富与满足,但是它并不排除外部的条件,也不可能排除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具体的生活环境、文化教育、传统价值观念等影响。
  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时空、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的。一般而言,当一个人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不具备时,它除了具有强烈的生理(生存)需要外,很难产生其他的需要,更谈不上自我实现。然而,如果一个人从小受良好的道德教育,或者为良好氛围所熏陶,即使他的生活条件甚为艰苦,只能勉强维持生计,仍然有可能在人性的某一方面得以加强和发展,如修身养性或坚持操守和人格。他可以不为外在的有限条件所左右,甚至将艰苦条件视为锤炼自身品格的内在动力,以坚持发展自己的人性和人格。先秦时期儒家的孔子,对弟子颜回能安贫乐道极为赞赏:“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孟子认为,能担当大任者,“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这种自我修养、自我完善的精神与品质是人生的很高境界,令人敬佩。对孔子、孟子、颜回本人而言,实在也是一种幸福。
  然而若以全面而完整地发展人性而言,这毕竟是有缺陷的。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在物质极度匮乏的状态下,颜回之类的人物只能发展其人性的某一方面,如品德修养的一面,而无法使各种潜在能力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孟子所谓的艰难困苦磨练可以增益人的意志、毅力的培育,但假设他一生皆在艰难竭蹶之中,恐怕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徒叹奈何了。因此,自我实现也好,以不假外求、自足的幸福为指归也好,毕竟是离不开外在的条件,尤其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没有人能逃脱这一点,除非是神。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就没有幸福可言。
  亚里士多德说,完善的幸福是人的沉思活动,因为在沉思活动中可以获得自足、愉悦、闲暇、无劳顿、享福祉。但是他清醒地意识到,这只是一种神性的生活,不可能为多数人所享有。即便如此,沉思生活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的幸福还需要外在的东西。因为,我们的本性对于沉思是不够自足的。我们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得到食物和其他的照料。但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1](310)因为各种东西(主要是物质)都是外在的,它们再多也不足以达到人本身的持续、深刻、安宁的心灵愉悦,不足以激起人的内在创造力去丰富完善自己的人性。相反,如果没有内在心灵的把持,过分的物质财富很容易成为人的累赘,甚至消磨人的意志,使人沉湎于物质的感官的享乐。这就与实现以内在的自足的生命价值、意义背道而驰了。
  
  二
  
  幸福若以个人的主观感受为依据,就会产生无数各不相同的幸福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幸福观。如果纯粹以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受作为日常生活的谈资是无伤大雅的,而一旦要把幸福作为道德普遍原则,认定是所有人追求的共同目标,那么问题就会产生。
  如何确定幸福这个目标?没有一定的实际内涵,就不可能确定幸福这个目标,也就无从引导人们去追求这个目标。这就意味着幸福必须有其客观的依据或尺度,而非单纯的各不相同的主观感受。
  社会学就以何种社会条件能导致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肯定性的满意度,作为产生幸福感的尺度,换言之,是将社会的发展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值结合起来加以考察。社会学的这种探索把人的主观感受与社会的客观条件一致起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它提供了某种客观的依据与标准;同时,它又从人们对幸福感受的普遍心态去作有力的佐证,通常来说,富裕的物质生活、良好的生活环境,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快乐和幸福感。所以,人们考虑制订“国民幸福值”、“幸福指数”等等,用以对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以求推动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与人们心理情感满意度的同步前进。
  但是,这样的理论虽然在重视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方面提供了幸福的一定客观依据,却并没有进入到幸福的核心和本质的内涵,物质财富的增长就一定会幸福?似乎不一定。不然就不会出现当今“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何并未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幸福感”这一困扰人心的问题。
  显然,只要人们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物质增长与幸福、社会发展与幸福的表层关系上,就很难解答上述问题。人类的历史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物质财富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至多是给人们的幸福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未必一定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幸福或真正的幸福。这里,我们丝毫没有要贬低物质财富增长和社会条件合乎人性发展的意思,我们认为这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毕竟是外部条件,没有人类对人自身根本价值的探讨和深刻认识,还是很难真正解答幸福问题的。所以,自古以来对幸福的讨论一再出现,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哲学、伦理学之所以十分重视幸福问题,正是从幸福的核心、本质内涵角度去思考幸福问题,以期作为普遍的价值原则去影响和引导人们的幸福观。
  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合于人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强调了幸福并不仅仅是纯粹的主观感受,还应体现在实现人的自身价值,提升人的内在品性的实践活动中。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能使自身生活得好并使人性得以完善的能力,幸福就是运用这种能力的活动。无论是康德还是马克思,在这一点上基本上与亚氏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从根本上讲,亚里士多德时期人的内在价值与今天人们的内在价值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具体内涵有所变化并且更丰富而已。然而,人们往往忽视或无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仅仅把物质生活所引发的当下的感官快乐和满足视为幸福,或者只看到生活得好这一面而忘却了人性完善的另一面。物质财富增加,生活条件改善,不能否认这是幸福,但这只是幸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只能引起幸福的浅层感受,而不是深层幸福的根本所在。
  当下的快乐与满足(建立在物质享受基础上)总是短暂的,过后就会有新的不满足,或者更大的欲求,一旦受阻或无法得到,就会陷入忧愁或痛苦之中。即使生活条件优裕,人们也不可能只沉溺于物质享受上,因为由物质享受带来的快乐、幸福毕竟是有限的、不长久的。一旦幸福感消散,接踵而来的便是精神空虚与厌倦。所以,真正的幸福一定要与人的内在价值、德性、人性的完善相关,一定要深入人的精神层面;真正的幸福一定是存在于人的不息的生命创造性活动中,不懈地追求人生之根本目的的进程之中。我们这里所说的“德性”,主要是指对人的道德情操,或者人的理想本性、理想人格的追求;所谓“人生之根本目的”,主要是指人的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人性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概而言之,真正的幸福是以人性、人格的完善、丰富、发展为最终目的,而且是在自觉自愿的不懈努力之中,这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积极向上的迸发创造力的过程。在不断进取的过程中,人们得以享有内心绵延不绝的愉悦,精神生活不断充实,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使人的精神面貌、人格呈现焕然一新的状态。总之,讲究德性的培育和对人生根本目的的追求,两者是一致的。德性的培育促使人性的丰满与完善;人性的完善就包含了各种美德和才能的生成。与这样的幸福相应的幸福感才会是深刻、绵长、安宁、愉悦的。
  以今天的眼光看,幸福的客观依据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享有合乎人性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生存环境;另一方面是人性自觉并得以充分的展开和实现。前者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后者是幸福的核心、本质。两者缺一不可。这既是把人的生存条件、生存价值与幸福相统一的带有理想色彩的幸福观,又是可以引导人类为之追求和奋斗的道德目标。不管个体对幸福的主观感受如何,实际上都逃脱不了上述幸福的范畴,不同的只是层次上的区别或侧重面的差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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