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价值均衡发展的基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罗尔斯的“万民法”所遵循的就是这样一条思路。他认为自由正义观念可以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他认识到民主社会是一个持久地存在各种宗教、道德和哲学差异的社会,因而“正义的共识”就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的共识,即它能被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信仰、道德和哲学所接受或核准。全球存在着自由社会与等级社会的差别,仍然能够证明以人权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可以为万民法、为不同的民族所认可。
  以上对于普遍价值的探求方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前提和逻辑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今西方一再试图把西方现代性价值作为普遍价值向全球推广,却忘记了“他人”与“我”的不同。视自己的价值为普遍价值,并试图扩展为全球价值的心态不仅为西方所有,各社会或多或少都有,只不过因为当今西方文化居于强势地位,因而其表现也最为明显,这种对于各自价值的执著是在全球普遍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的一个原因。
  普遍价值之所以为普遍价值,必须以交往主体的共同认可为前提,这才有可能形成一种价值均衡。无论个人、国家还是民族,它们之间的交往话语不可能是宣谕式的。普遍规范必须是要由参与者共同制定,或者说,它本身是在交往主体的共同活动中通过对话产生的。对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相互尊重的原则。交往的主体,是一些具有社会差异和特质的个体和群体。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承认对方的平等主体身份,目标是展开对话和交往,达成共识,建立规则。尊重各个主体的自我,是和谐世界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要使得多元文化的沟通、对话和理解成为可能,首先要树立各种文化具有平等价值的观念,树立这种观念不等于就肯定各种文化具有平等的价值,但这是保持开放与公平的首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种文化参与对话并对各自的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多元文化的情况下,要确保交往的合理进行,只能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种多元文化的交互主体性融合视景,杜绝任何形式的单一文化价值体系的一元化。求同存异的原则拒斥任何形式的一元论。
  从事实上看,人类社会仍然难以摆脱多种文明或文化、多种价值观念之间长期并存与竞争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价值均衡的惟一可能之路是在多样性中寻求认同,在多元文化的相互对话间寻求理解,在宽容互通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价值均衡不能产生于任何个人和集体的主观设计和良好愿望,哪怕这种设计和愿望本身是先进的、合理的。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自己的文化权利和责任问题;二是人们的现实条件和能力的问题。人们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需要和能力,是一切价值认同和选择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缺少足够动因的东西,在现实中终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真正现实的均衡价值必须是在理念上、在实际上都能够适合人类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切身利益,并且为人们的经验和条件所认同。
  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对话式的,生活世界是一个交往共同体的世界,其中每一个交往者的价值都应该受到尊重。我们在西方现代性启蒙心态中看到,科学解释取代了人文理解,实体化本体的一元强制取消了世界的多样性,本体论对价值至上性的追求低估了对话在人的生活中的地位。破除启蒙普遍性,回到被遮蔽了的那个先于概念、先于科学、先于现代人类主体构架的生活世界,是通向对话式价值认同的必由之路,这也是形成均衡价值的前提和根据。只有在这样一个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上,才能真正使相互差异的主体在对话和交往中获得认同,达成共识,进而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前提。
  
  参考文献
  [1]韦政通,《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J] 中国社会科学,1998,(6)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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