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道德生活应该“与时俱进”。普遍原则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是任何时代、任何人都存在的问题。儒家中庸之道实际上就是孔子对这一问题深度关注的产物。尽管在儒家的“经权之辨”中对于道德原则(“经”)赋予了“万世常行之道”(《朱子语类》,卷三十七)的定位,但是,诚如孟子所言:“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只讲“经”而不讲“权”,是“举一而废百”之举,因而它不仅不是对“道”的固执,相反,它是一种“贼道”行为。这就是说,道德之所以为道德,除了有它的原则性外,还应它的灵活性。而道德的灵活性就是为了因应不同之“时”或境遇而赋予给行为主体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以维护道德的原则性为前提的,它仅反映了道德体系本身的一个量变过程,而在社会生活的发展还未达到要求道德体系本身发展质变的时候,过早地放弃已有的道德原则未必是一件好事。所以,社会道德生活的“与时俱进”既是一个从实际上出发又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在全球化时代,在我们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历史过程中,传统道德体系的现代转变已不可避免,但问题是如何转?根据“中道生活”的原则,我认为,我们必须考量到传统道德与现代社会“两端”之间的相关性,否则,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就不可能实现一种扬弃式递进。
第三,“中道生活”不只是一种道德生活。朱子认为:“君子而时中,与《易传》‘中重于正,正者未必中’之意同。正才且是分别个善恶,中则是恰好处。”(《朱子语类》,卷六十三)“正”是一种善恶判断即道德判断,而“中”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中重于正”,意味着事实判断高于道德判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应然生活”的标准去行动虽然符合道德之“正”的要求,但并不是每一种应然行为都能产生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效果,即“正者未必中”,特别是在社会历史的转型时期,德与福之间的悖论将会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使得我们对行为主体的评价不能持一种标准,或者说不能以一种标准尤其是不能以道德标准来作为评价行为的唯一尺度。在这一点上,孔子对管仲的评价很有代表性。一方面,管仲因“有三归”、“官事不摄”、“树塞门”、“有反坫”而被孔子讥为“焉得俭”和“不知礼”(《论语·八佾》),但另一方面,孔子又并未因管仲没有尽忠于公子纠而视其为不仁,相反,在孔子看来,“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可见,孔子并不是以道德标准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和最高标准。而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主体行为的“恰好处”显然要比做到“分别个善恶”更加困难,因而对人物行为的评价就更不能以一种标准视之,譬如,诚信固然为市场经济所需要,但一个经济人若只讲诚信而不善于市场的博弈,他便不是一个成功的经济人,他的行为就不是“恰好处”即“中”,因而对他的评价就应该区别对待。当然,“中道生活”在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是一种“道德人”与“经济人”相统一的理想人格,它需要主体出入于多种人格语境之中,并能够以社会历史标准如“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作为评判行为的最高标准。但是,诚如孔子所言:“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确实,“中道生活”并不是每一个人可以轻而易举达成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中道生活”实际上是一种在“应然生活”与“可能生活”之间的生活。一方面,它在尊重“应然”命令的同时,又能够根据时遇的不同而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灵活性,从而使“应然生活”不隔于“可能生活”。另一方面,它以多元与一元相统一的价值标准植入于“可能生活”之中,使“可能生活”具有了道德承诺与社会历史承诺两向维度,从而杜绝了“可能生活”向伦理相对主义或“乡原主义”的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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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赵汀阳著《论可能生活》一书,北京:三联系书店,1994。
[2] 《论语·阳货》载:“子曰:‘乡原,德之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