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生活理论的根基:目的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九九四年《论可能生活》出版之后,迅速成为哲学、伦理学、法学、教育学及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广受引用和讨论的伦理学著作,其对伦理学与哲学诸领域的有效涉及,所提出的一系列崭新观点和理论深刻拓展了伦理学的可能。十年后,赵汀阳对之进行了修订,修改版顺着原有思路进行了如目的论等方面的某些重要修改,使最初思路更加清晰,仅正文部分就比原来增加一半篇幅,在许多地方做出补充、论证和注释。然而,思索可能生活理论,或者追问可能生活是否可能,却应该从可能生活的根源:目的论的角度作出基础评价。目的论似乎应被看成赵汀阳在其著作中使用的一套论证策略,它关涉到存在论的范围、无立场方法、价值真理论证、先验意图的合理性、人道目的论与生活目的论等许多不同的层面。本文即对目的论层次进行诠释,它的完成是真正理解一种深刻理论的必要基础工作,并将说明,新目的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哲学理论。

 

                          一

    《论可能生活》初版完成几年后的一篇讨论文章中,赵汀阳表示他在书中所提出的新目的论并不是一个好的概念标识(1998:209)[注1],我相信,其中的理由部分在于目的论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不明确性。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目的论先后以不同的面目出现: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著作开头就提出了著名的内在目的论,尽管与赵相比在结构上和人性论上有少许相似,但亚氏仅给出了断言而未有详细理论推演。[注2] 至于功利主义,这种被赵汀阳称为经典目的论的伦理学理论,由于“欲望的推不出欲望是合理的”而无法成为有资格的目的论候选者,应该说功利主义确实对目的论作了静态的理解。而在人类历史上,生物学、进化论以及物理学等自然科学也在同样使用着目的论理论。

    尽管目的论有着特定的基本内容,即事物朝向某种特定目的状态,并竟然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德性论与功利主义这两大伦理学理论,但它仍是不明确的,何况以往的目的论并未从哲学理论的基础层面得到过详细论证。赵汀阳对目的论作出了新的界定,在其伦理学理论中,目的论获得了新的内含。

    当人们讨论赵汀阳的伦理学时,不管是其理论的赞同者还是反对者,一个令人感到惊讶的事实是,人们在作出赞同与批评的时候,从未明确使用过目的论这一概念。尽管我认为,不管任何一方在讨论过程中都感觉到了它,但问题在于一种理论对我们的触发与对之的深入理解毕竟很不相同。事实上,虽然可能生活理论是《论可能生活》最容易吸引人们的部分以及重要结论,但在达到可能生活理论之前,目的论却已先行走过了很长的论证之路,对之的铺陈占据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可以说,目的论是可能生活的论证根源,若目的论成功了,可能生活也就水到渠成;而根据同样的道理,如果赵汀阳的伦理学理论有任何缺陷,那么,一定是其理论根基存在着某些问题。因此,分析新目的论的各个层面、厘清其逻辑关系,也就不仅能直接回应许多对其伦理学理论的错误理解,亦可使问题变得更为清晰,并带来更深入的讨论。

    然而,认为在赵汀阳的伦理学中,目的论有着明确的概念,有着对目的论的专门的详细规定,这同样是一种误解。这也许是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事实,因为,既然目的论构成了赵汀阳伦理学的核心,那么它就不应该在阐释上具有与之地位不相称的模糊。我认为,看待目的论的最佳方式是将之视为赵汀阳在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哲学策略,它包含着一些彼此关联的内容,并且由于目的论的特殊理论秉性而贯通了伦理学与哲学,成为在哲学基底上的独特伦理学论证。从以下几个句子,可以了解赵对目的论的基本规定,它们构成了任何更广泛理解的起点:“既然不可能有一种高于存在论的根据,就只能去发现存在自身的目的。”(2004:20)“如果说从存在论中能够生长出价值根据,那么只能是目的论。”(1994:38;2004:46)“目的论承诺则表明一个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它说明的是:存在着X,并且X的存在必须满足X所意味着的如此这般的存在方式。”(1994:74;2004:88)

    不难发现,在任何一个谈到目的论的地方,赵汀阳都同时谈到了存在论,不仅如此,赵汀阳将目的论视为对存在论的一种超越。后者包含着对经验事实的认肯,是与目的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这样,存在论也就与赵所极力反对的一个伦理学方面,即规范理论产生了冲突。事实上,规范伦理学密不可分地关联着存在论、价值判定理论以及目的论。规范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方面,它遭到赵汀阳被人们所皆知的批评,从根本上说不是由于他的价值观与伦理学观点,而是由于规范伦理学无法在其价值论证中取得任何成功 。[注3]既然目的论超越着存在论,而目的论又对立于规范论,那么,目的论能否超越规范理论?赵汀阳肯定了此回答,认为存在论的逻辑表达形式(to be)与规范论(形式为ought to be)同样应被目的论超越。由此或许能更好地理解下面这个段落:

    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或to be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和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问题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的形式。(1994:24;2004:26)

    赵汀阳不仅说过,目的论是伦理学中唯一的依据,而且也同样说过,伦理学的真理只能是价值真理。通过对价值真理判定形式即“是”的发现,价值真理相对于事实真理的存在得到肯定,之后,价值判断真理在超越to be与ought to be的基础上被确立起来:“一个有效的价值判断不可能超越to be,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越to be的范围,但它又不可以局限于to be,因为价值是在to be之上被生产出来的,所以只能表现在to be的扩展式即to be meant to be这一目的论形式中。”(1994:19;2004:20)“价值真理的一般形式是:存在着X,X是好的,当且仅当,X做到了(实现了)X所意味着的事情。”(1994:72;2004:87)

    容易令人产生困惑的又一个方面是,赵谈及价值真理的部分比目的论要多出许多,尽管赵汀阳不是将目的论处理为完全是后来才发现并补充上去的部分,但他确实未像对待价值真理论证那样以相同程度对待目的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伦理学中,用价值真理的判定去分析规范伦理学的逻辑缺陷,比用目的论这样范围广阔的表述手段要方便有效得多,况且,相比于目的论,价值论证毕竟是更吸引人的论证过程 。[注4]话虽如此,一旦目的论与存在论的关系可以被价值分析所表达,则也就能期待目的论的伦理学论证被价值分析工作完成。在赵汀阳唯一解释目的论优势的原因之处,正好证明了这种推断 。[注5]



                    二

    赵汀阳的目的论,最特别之处在于对目的论所作出的严格要求。这样的目的论不仅需要符合存在论的基础,即承认事物存在的经验性,而且,还以该事物存在所“注定”要进入、要转换的状态作为更重要的附加要求。超越存在论的目的论从意义理论的角度来说,亦即在存在论的经验认肯的同时,明确地要求存在论所蕴含的“意味”。存在论注定要实现它所意味的状态。不难看出,目的论关于意味的观点是一种特别的哲学观,不同于许多其它的哲学视角,在这样的观点里,想像与思考一个存在,就是想像与思考它的意味目的。重要的是,这样的目的论在将观点超越原先的存在之余,也并非是在指向存在论的最终目的形态。更恰当的表述应该是,新目的论是在确证、强调着存在论之余的目的性,或用价值论的话来说,是在强调目的论的价值判断合理性本身,对它的确证将把我们带向真理的领域。赵汀阳几次强调伦理学与哲学的真理性,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目的论的这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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