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目的论与人学目的论在目的论的结构上完全相同。正如人学目的论将存在域置于人上一样,生活目的论的存在域被放在生活上,并且,由于这一推理过程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与存在域的创造性无关的空间问题,赵汀阳的生活空间观几乎得到了哲学界的一致赞同。人性的自成目的性是做一个人的创造性行动能力本来意义上的人,生活的自成目的性是过生活本来所意味着的好生活。其它事物的自成目的性尚有更多拓展机会,但到了生活则已达到极限。需意识到,赵在此处将无立场空间置于生活层次而不是许多理论惯于着眼的社会领域,亦表示了将生活看作产生本质价值意义,而不是把人的集群社会性视为道德根源的独特视界。我认为,赵汀阳对生活的这种理解最终给了绝大部分问题以答案。
除了目的论诸方面的区分,赵汀阳事实上已在修改版中有意识地进行了许多对目的论的理论完善。其中,思想方法域方面的完善可以说是在先验论证方面的增添,而先验论证的这种要求又使存在域的非普遍性客观真理成为必须,它们构成了对目的论的直接辩护。
先验论证的方法域完善来源于对经验有限性的不满,从这种不满开始,赵汀阳寻求真正有效的知识论解决。有论者认为,赵汀阳“用一种隐蔽的经验立场去处理超验的形而上学问题”,(何中华,第41页)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看法,因为赵汀阳曾多次明确指出经验论的不足 。[注8]在讨论第一哲学的一篇新论中,对先验论证有如下说明:“先验方法仅仅是反思性的,它是对知识基础的反思,它试图证明知识的必要基本设置,这无非就是检查清楚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知识的必要基础。”(2005:100)这种先验论证观更鲜明地表明了其方法域的知识基础论性质,并有力地保持着此基础性质。另外,在伦理学中,赵汀阳同样赋予了目的论以先验的性质,例如,在整体的目的论方面:
to be 虽然不能直接导出ought to be,但如果能够发现基于to be的先验目的,那么就能够建立走向ought to be的合法途径。我们知道,在to be 和ought to be之间显然缺少一种合法的过渡,而假如它们是不能过渡的,就似乎说人是精神分裂的。所以,价值问题必需有个与存在论相通的目的论先验论证。(2004:28)
而且,先验目的论也同样被赋予了人道目的论(2004:86)与生活目的论(2004:95)。此外,赵汀阳特别强调,在目的论中,先验论证应该成为一种“先验方向性”(2004:14)与“先验意图”(2004:76、84、95),应该说,将知识论领域的先验论证与方法化为目的论方面的先验方向性与意图,这恰当地发展了先验论证,而且对目的论的存在意味作出了知识论方面的基础论证。这样的先验性补充是为了使目的论的哲学方法论取得更好的自我证明,此举更大程度地将其目的论限制在元哲学中。不过,该限制从各方面来说都有利无弊,因为先验论证的补充更明确地表达了思想方法域与存在域的深刻鸿沟,一旦两者之间的跨越轻易无法真正有效,更明确地划清两者就对各方都有益处。
值得说明的是,目的论的先验性虽然无法干涉各种具体的存在,但却可以在思想方面对之进行涉及。此时,这种涉及也就不再是一种界限不清的含混之举,而是有着明确知识基础论限制的跨界。它所带来的必然后果也就是,当人们想要针对目的论进行知识基础上的批评之时,也必须随之从知识反思的先验性角度作出。此外,上文所提及的存在域的范围这一容易引起问题的方面也在修订版中被进行了理论辩护,虽然他还未完全对之加以发挥(2004:58)。这一补充之处的创意在于对真理的普遍性作出了新的“非普遍性”认定。一般认为,在一个命题的判定对象范围问题上,应该理所当然地寻求普遍性的解决方案。然而,赵汀阳却启发人们,在普遍性的判定范围之外,还存在着存在域中“非普遍性”的状态。这是对真理问题一个很有价值的改观,它由无立场方法的指引而沟通了哲学方法论与存在论,并从方法论角度提出了有限存在域指向的理由,存在域的眼光使自身获得了更周全的围护。这样一来,人们在评价赵汀阳于目的论中所倚靠的存在域形态时,就不仅需考虑目的论的方法论本身的合理性,也需要对无立场方法、价值的自足论证等艰深方面进行论辩,这有很高的难度。
目的论是可能生活的根源,它构成了赵汀阳伦理学理论的基础,这种目的论以价值论证的形式强调目的论的存在先验本意方面的要求,并用它来对待那些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目的论在价值论证方面的独特性,以及更重要地,目的论对伦理学真理的追寻,令它在一些不同的方面与规范伦理学、教化伦理学、德性伦理学,以及道德哲学的其它理论分道扬镳。然而,目的论的价值真理性质又使它又在某些方面与其它伦理学理论有着一些相似的面孔与要求。对于伦理学,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也都极为不同,新目的论以特别的方式增加了伦理学的讨论,其性质使之有可能成为一种成功哲学理论,代表了中文世界里深入的哲学探索。尽管人们也许在纷繁的事实面前会一时失去对存在的目的体察,就像赵汀阳所说的,利益与规范是使人遗忘生活目的的两种重要方式。
当我们直观于周遭的世界事实,并将道德观点延伸到更为广大、深入的视角,就能发现目的论作为价值真理的合理性与境界。当然,对于可能生活理论与目的论等各个方面,还有更多的话需要说。
注释:
[1]本文的页码标注说明:由于对赵汀阳的著作要进行较多引用,因此,在引文末尾的标注中,以年份和页码的形式进行标明;对于《论可能生活》的1994年初版与2004年修订版,如果两个版本都同时具有的引文,则同时标注出在各自版本中的页码,例如,“(1994:74;2004:88)”即表示该引文位于1994年初版的第74页与2004年修订版的第88页。若新旧版本对同一个引文均有表述但有不影响内容的差别,仅列出修订版引文。
[2]神学目的论被称为外在目的论,赵汀阳对神学思维作出了著名的抵制,提出伦理学不需要宗教。
[3]正如我在上文说过的那样,人们并未从目的论角度讨论规范伦理学的问题,而是一般要么认为赵汀阳对规范论的抨击毫无道理,要么认为虽然规范论有着缺陷,但认为赵未看到规范论对价值的维护部分。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还在其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评论都没有注意到目的论本身,这显然是糟糕的。
[4]我认为对目的论的更专门的讨论仍有必要,尽管这会相当困难。因为,在认为目的论是一种价值真理,或者在用价值真理证明了目的论的结构形式之余,要针对目的论说更多的东西却十分不容易。它靠近一些非常基本的哲学观点,以及人们的经验直观。这也说明了哲学问题的艰难。
[5]“只有目的论命题适合作为价值论证的绝对前提,因为一种存在努力进入某种对自身好的状态,这显然是个充足的理由。”(1994:88;2004:104)
[6]用陈嘉明的话说,赵汀阳“将‘传统存在论’排除在外,改换为一种‘观念存在论’,仅用为证明观念有效性的‘特别方法’”。(陈嘉明,第77页)
[7]同样可以参考在另一个地方的下列表述:“目的论的解决不再是为某种立场的蓄意辩护,而是力图发现不属于任一立场的真理。”(1994:97;2004:113)
[8]比如,“经验总是当场当时有效的,而且经验的积累也不能必然地推知未来(休谟定理),所以,仅仅根据经验并不能判定什么是对生活真正重要的。”(1994:66;2004:81)
参考文献:
陈嘉明,1994年,《哲学观念的性质及判定方式——关于赵汀阳<哲学的元性质>一文的想法》,载《哲学研究》第4期
何中华,1997年,《“无立场的思想”可能吗?——评一种“新”哲学观》,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