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种自由概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发展基本上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berlin,1969)的理论框架之中展开的。社群主义的崛起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这种二元对峙的概念樊篱。晚近以来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则另辟蹊径,提出了第三种自由概念(pettit,1997;skinner,2001),试图运用全新的理论架构全面整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政治遗产。准确地把握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涵不但影响到政治哲学史的谱系构成,关系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恰当理解,而且有助于在既多元分化又全球一体的复杂社会对自由理想的坚持与捍卫。

    但是,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倡导者们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僵局:他们既想继续运用伯林的概念架构表达超出伯林视野的洞见,但又没有对伯林的理论前提做出彻底的重新审察,甚至未能对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提出有说服力的诠释。这不但表现在他们把伯林的洞见简单地还原为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需要,听任其表面上各不相同的论题处于经不起推敲的并行不悖的状态,而且表现在他们忽而把自己倡导的自由概念等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忽而又把它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区分开来,自命"第三种自由",最后又在肯定第三种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仍然把它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不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在我们看来,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们不但生硬地肢解了伯林的思想,严重地误解了自己的主张,而且遮蔽了理解自由或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另一条更有前景的道路。

 一

    《自由的两种概念》被认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swift,2001,p. 51),是"我们大多数论证的分析基础"。(shklar,1980)但人们已经认识到,价值多元论与一元论的冲突和紧张才是伯林思想的总问题,因为甚至消极自由之被称赞和被当作一种基本自由亦在于它最符合人类目的和善的竞争的多样性,我们正是通过消极自由所保护的这种自我选择,才能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中确定我们的生活方式。(格雷,1999)从这个角度,伯林晚年所强调的自由与归属的平衡也许不应当简单地被理解为偏离了他最具特色的价值多元论思想,转而认同了社群主义这个"自由主义的最凶恶的敌人",(莱斯诺夫,2001,第288页)而是仍然可以从价值多元论的历史主义方面以及它与价值一元论的张力获得恰当解释的。

    在我们看来,伯林的自由概念的真正问题在于他对于理性主义的自律(主)理论采取了简单化的敌视态度,其根源不但在于他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局限于个人选择的层次,"没有把自由看成一个需要由社会生活来说明和满足的概念…脱离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脉络…从而无足以构成一套社会、政治理论";(钱永祥,1999)而且在于他误解了自律理论与价值多元论之间的关系。他不是认为价值多元论必定排斥理性主义的自律概念,就是认为理性主义的自律必然导致他恰当地视作自我选择特别是自我创造之死敌和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之痼疾的价值一元论。正由于他把自律概念与理性主义的自我形而上学紧紧捆在一起,他既无法想象一种对社会和文化的情境保持开放的个人自律理论,也堵死了在修正理性主义的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概念的基础上保留和开辟理解自律概念,并在社会共同生活的视野中重新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整合在一起的新途径。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必须援引美国哲学家哈里o法兰克福特(harry g. frankfurt)在意志自由和自律理论方面的重要工作。

    法兰克福特主张,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不在于欲望和动机,甚至不在于有没有选择的能力,而在于形成他所谓"二阶欲望"或"二阶意志"("second -order desires" or"second -order volitions")的独特能力或意志结构。所谓二阶欲望就是对自己的欲望(一阶欲望)的欲望,体现在这种欲望中的是反思地评价一阶欲望的能力,通过这种评价,一阶欲望就有了可欲和不可欲之分;而之所以要在二阶欲望这一通名之下强调二阶意志,则是因为前者逻辑上可以包括那种把二阶欲望的内容和取向完全等同于一阶欲望的情形。而意志自由的引入则需要肯定在经过反思评价后运用意志的力量主动地否弃一种(些)一阶欲望并选择另一种(些)一阶欲望的二阶欲望,法兰克福特把它称作二阶意志。

    由此可见,与伯林把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直观地与理性和欲望的二元区分乃至于对立对应起来不同,法兰克福特把这种冲突直接植入人类意志(欲望)的二阶结构之中。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辩护一阶欲望的评价标准和尺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兰克福特的研究是一种元(meta)研究,至少在提出意志的二阶结构的这篇文章中,他并没有探讨这个问题,但他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坚持人的本质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并不是要否认只有借助于他的理性能力,一个人才能对他自己的意志具有批判意识,并形成二阶意志,而且人的意志结构预设了他是一种理性存在物。(frankfurt,1971)
法兰克福特的分析哲学风格很可能会遮蔽他的理论思考与传统哲学问题的内在联系。但实际上,他的工作很容易使人联想起亚里士多德对人类意志结构的探讨,后者区分了两种意志,一种是反思的,经过慎思的意志,另一种是直接的、感性的意志。法兰克福特所谓二阶的欲望或意志正是亚里士多德的前一种意志概念的复活。(图根德哈特,2003)但是,要把法兰克福特的工作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以及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在理据联系在一起,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注意它与康德的自律理论的内在关联以及对这种理论的推进。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的意志结构理论是笼罩在他对良善生活的目的论理解之中的,用现代政治哲学的术语来说,这种意志结构所支持的选择自由并不是价值中立的;法兰克福特对理性与意志关系的处理表明他正视了规范与价值的区分,但又把"价值归结为关于元偏好和'高层次意志'的生存论决定上"。(哈贝马斯,2003,第317页)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者们一方面凸现了所谓价值中立的选择自由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把这种选择自由植入主体间的情境中。值得强调的是,要对这种联系做出深入的阐发并为重新理解第三种自由概念铺平道路,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探讨长期以来遭到忽视的西季维克对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的著名批评,以及罗尔斯对这种批评的重构和回应。

    西季维克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在收录于《伦理学方法》的《康德的自由意志观念》一文中以惊人的洞察力分辨出,康德是在两种不相容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的:一方面有"善的或理性的自由",另一方面有"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亦即"在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这两种意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愈合乎理性他就愈自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通过自由的选择不合理地行动的。"(以上引文见西季维克,第517-518页)很显然,西季维克批评的本意是要说明,康德未能在"理性的自由"与"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这不但在自由(意志)的概念上造成了某种混淆,而且使他的论证受制于某种不确定性,并使我们在面对康德的伦理学时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把自由与理性直接等同起来,即用"理性的自由"排除或取代"中性的自由",并否认自由意志选择恶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也将不得不抛弃康德论证道德责任和道德非难的全部方法;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强调"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所蕴含的选择自由,那么康德又怎样解释,既然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样是他们作为本体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作为现象的自我,他们都同样受自然法则的支配,那么为什么圣人的生活表现了他的真正自我,而恶棍的生活却没有表现他的真正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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