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本文的核心议题:网络空间的批评家詹明信受到曼德尔的影响,将所谓的后现代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跨国资本主义"[xxxviii]。



从社会批判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在网络空间的新发展使资本主义成为一种更加强大的控制力量。在这个新边疆中,信息和知识演变为一种新的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而这就是所谓信息与知识上升为首要资源的真实内涵。资本主义的特质始终表现为财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空间为知识和信息等无形的新财产交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资本主义的一贯逻辑是,在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个人权益左右公共利益。因此,信息社会和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知识和信息的拥有者扩张他们的私人权益的空间[xxxix]。

信息和知识的加速商品化,使网络空间成为一种整体学分析中,信息访问(access to information)权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有关信息访问权的要求所针对的首先是互联网的排他性(exclusion)。尽管许多乐观主义者认为网络的普及会使广大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使人们能够共享政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福祉,另一些人则看到在上网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现象,网络正在不同的人群和地域之间制造一种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使能够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富人,网络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富裕效率、改善整个市场的有序性是十分有效的,商家希望借助它们实现所谓"一对一"或个性化的市场营销;然而,消费者们却担心,这可能会伤害个人的隐私权。

消费者所担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lxvii]:把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的可能;数据采集者不可信和不谨慎的可能;数据重组后生成有关个人详细的、组合的形象的可能;不准确信息传播到其他文件后,难以纠正的可能。此外,商家还有可能利用消费者的消费旨趣诱发不必要的消费或误导过于追求享乐的消极消费,由此进一步影响到个人的自主性和人格尊严。类似地,公司对员工的信息监视(如对倾向于效益优先,除了少数重大的违背伦理精神的行为之外,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中的伦理问题在宏观层面必然受到忽视,其协调只能在各个微观情境中展开。而且,在各个具体情境中伦理协调能否发生、能否产生效力又是没有绝对的权威作为保证的,完全依赖于相关群体的行动,其中弱势相关群体的伦理立场和博弈策略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应奉行中庸之道。其一,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伦理协调是一种效力有限的软约束,其实现途径既不是暴力冲突也非大规模的政治对抗,而是寻求一种非暴力的解决方案。鉴于伦理精神的理想化特性,在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中,除了可以用无害原则这一伦理禁令坚决抵制严重的伤害行为之外,伦理的制约都只能是一种效力有限的规范,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不是首先考虑的环节。实际上,上述伦理原则的主要作用是反思批判功能,而不具有强制约束功能。因此,奉行中庸之道是现实情势所至,而任何将伦理原则绝对化的设想都难以实现。例如,在文化多样性权利这个问题上,除了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激进的原教旨主义解决方案并非理性的选择,后发民族国家不能单纯地采取网络封闭政策,而应该以加强本土网络文化建设等积极方式应对西方文化殖民主义的挑战,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对外来文化垃圾的免疫力。

其二伦理责任的承担与效率是有一定冲突的。很多商业和市场行为如果过于追究其中的伦理责任可能会造成效益的损失,尽管利润的直接受益者可能是少数利益集团,但整个社会可能是其间接受益者,因此社会在一定的限度内对轻微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采取宽容的立场,即视无异议为默许,针对不甚严重的异议也只进行一些表面化的解决。以个人信用和购物旨趣信息为例,其采集整理活动已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营销环节,个人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完全保有隐私。因此务实的做法就是折衷,一方面有条件地转让部分隐私权,另一方面对商家造成恶性后果的滥用保留起诉权。至于那些因隐私信息被泄露而造成的电子邮件骚扰,一般采取技术过滤的办法就可以了,真的要一一追究,其成本可能太高,往往得不偿失。

其三,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常常通过现实的利益博弈实现。以知识产权的实现为例,它实际上只是一种相对权利,其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实际上是原创者和使用者共同建构的。这一特点在网络中尤为突出:我们假想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网络作家在网上发布了一些作品,最初他对于网友们转贴之类的行为是非常欢迎的,因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其作品的价值迅速提高,而一旦他出名以后,态度可能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反过来要求转贴者必须征得他的同意。通过这种前后矛盾不难看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其追求效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但这对于公众并不一定公正。假如网站为作家作品的数字化版权付出过高的代价,不仅不利于网络信息内容的丰富,最后这种代价势必会转嫁到公众身上。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应该取消知识产权,而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实现过程中各种利益选择机制会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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