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诠释学的“反美学”与人文科学的审美真理立场详细内容(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遮蔽。因此,艺术和审美经验中的审美真理问题,并不是一种自然科学和实证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而是一种理解和解释的问题,只有通过作为历史性和时间性的我们的理解和解释,艺术作品的独特的存在方式才能得到理解,审美真理也只有在理解和解释中才能出现和发生,美学也才能谈论和把握艺术作品和审美经验中的真理问题。换言之,艺术和审美中的认识和真理,只有在作为此在的历史性和有限性的人的理解和解释中才能出现,没有作为历史性和时间性的我们的参与和经验,审美真理就不可能存在。
  这显然是一种反传统美学的观点,传统美学把艺术和审美经验作为一种可以像自然科学对象一样得到确证和证实的对象性存在,而哲学诠释学美学从艺术和审美真理经验的特殊性出发,把审美与艺术经验变成了一种既是此在的、时间性的、有限性和历史性的,同时也是真理性的存在。因而,美学问题便不是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美学的任务和目的不是去确证某种已然存在的对象性存在,而是在理解和解释事件中敞开艺术和审美经验的真理,这才是人文科学把握艺术和审美真理的重要方式。
    二、艺术作品本体论与审美真理的表现方式
  艺术是审美经验的主要对象,也是美学的重要对象,因而艺术也就成了哲学诠释学探讨人文科学特殊表现方式和理解方式的对象,为什么艺术和审美经验等人文科学对象不能用自然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来理解和解释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艺术有其不同于自然科学对象的特殊的表现方式。我们知道,哲学诠释学的艺术作品真理理论,是以海德格尔的此在本体论事实性诠释学为基础的,加达默尔正是在海德格尔事实性诠释学基础上提出他的艺术作品本体论存在方式和真理表现方式的。“如果我们想知道人文科学领域中的真理是什么,我们就必须以海德格尔向形而上学提出问题和我们对审美意识已经提出问题一样的方式,对人文科学的整个程序提出哲学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接受人文科学的自我理解,而是必须对什么是真理的理解方式提问。尤其是艺术真理的问题有助于为更广泛的问题开辟道路,因为艺术作品的经验包含着理解,其本身就表现一种诠释学现象——但这根本不是科学方法意义上的。毋宁说,理解从属于与艺术作品本身的遭遇,因此,这种从属只有在艺术作品自身的存在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说明。”(注:Hans-Georg.Gadamer,Truth and Method.New York,1989.P110.)正是艺术作品特殊的本体论存在方式,决定了艺术作品的意义和审美真理不同于自然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经验对象,由此,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存在方式以及真理表现方式,也就与自然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经验对象有着根本的区别。那么,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存在方式究竟是怎样的?这是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美学的审美真理理论所阐述的第二个重要方面。
  在《真理与方法》和《美的现实与其他论文》等著作中,加达默尔从游戏、象征和节庆三个方面,阐释了艺术作品本体论存在方式和真理表现形式:通过游戏的表现性阐述了艺术的表现性特征,通过象征的自身意义性阐述了艺术作品的真理性维度,通过节庆的时间性阐述了艺术作品的时间结构,而所有艺术本体论层面和真理表现方式,都是从作为具有此在历史性和时间性的存在方式来阐述的。
  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和《美的现实性》中,都非常突出地强调了游戏的重要性。西方哲学史和文艺理论史中的许多理论家都探讨过游戏这个概念,如席勒、斯宾塞、谷鲁斯、斯汤达,苏珊·朗格等,都把游戏作为美学和文艺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加达默尔的诠释学更是赋予了这一概念以哲学和美学的崇高地位。在哲学诠释学看来,艺术作品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它能够超越创作者本身和创作活动本身进入理解者的理解事件中,并与作品所表现的世界进行交流和对话,并在这种对话和交流中建构艺术作品的意义世界。艺术的存在不能被规定为某种审美意识的对象,因为正好相反,审美行为远比审美意识对自身的了解要多,审美行为是表现活动的存在过程的一部分。在以往的美学和文艺理论研究中,往往去设定作为审美活动和阅读活动的对象性客体,如对象的形式结构、对象所体现的作家艺术家的审美意识,去分解构成艺术的各个要素,去分析审美意识中的各种因素。这固然可以看作是美学研究和艺术批评中重要内容。然而实际上,作为一种活动过程的审美,才应当是美学和文艺理论研究的真正核心内容。
  加达默尔认为,我们不能把艺术作品的形式符号看作是一种中立的、客观的东西来对待,同样,艺术作品也不纯粹是审美意识的表现。加达默尔重新理解了游戏的概念,并把游戏的概念运用于艺术作品本体论存在方式的理解和解释中。在他看来,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存在方式类似于游戏的存在方式。“不是审美意识而是艺术经验,因而是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的问题,必须成为我们检验的对象。但是,我所坚持的艺术作品的经验显然是与审美意识的平行过程相对立的:即艺术作品并不是一个与自身存在的主体对立的对象。恰恰相反,艺术作品具有其自身的真实存在就在于,它成为了一种在艺术的经验中改变经验者的经验。保持和坚持艺术经验的‘主体’不是经验艺术者的主体性,而是作品本身。正是这一点,使游戏的存在方式具有重要性。因为游戏有其自身的本质,它独立于进行游戏的人的意识。确实,游戏—真正的游戏—也存在于当主题视域不受主体性的自为存在的限制的时候,以及不存在‘游戏’行为的主体的地方”(注:Hans-Georg.Gadamer,Truth and Method.New York,1989.P102.),游戏既不依赖于客观的对象,也不依赖主体的意识,游戏就是游戏本身。艺术作品正如游戏的存在一样是一种自我表现的运动和事件。也就是说,艺术作品只有在我们对艺术的审美经验中才成为真正的艺术作品,艺术的认识和真理也只有在我们的审美经验过程中才能发生和出现。在这里,哲学诠释学通过游戏这种类比性的中介,把艺术作品、审美经验和审美真理问题联系起来了,把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视为一种类似于游戏的东西,实际上就消解了传统美学把艺术视为客观的对象性存在或把艺术作品视为审美意识的表现的传统美学观点。
  如果说,加达默尔对游戏的重新阐释和理解把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理解为一种参与性的事件,那么,他对象征的阐释和理解则旨在揭示艺术作品的意义和真理表现问题。美和艺术作品所具有的意义和真理,不是指某种简单的可以被我们直接看到的东西,不是某种一旦呈现在我们面前就可以理解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比喻和替代,而是一种充满了意义的象征,一种人类经验和存在真理的昭示。“如果我们真的想思考艺术经验的话,我们就可以,而且必须沿着这些路线来思考:艺术作品不只是指示某种东西,因为它所指示的东西已经存在在那里了。我们可以说,艺术作品意味着存在的一种拓展。”(注:Hans-Georg.Gadamer The relevance of Beautiful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P32.)因此,艺术作品与可复制的产品不同,它是不可替代的,每一部艺术作品都是一种象征,一种可以认识事物和认识我们自身的独特的形式。因此,艺术的象征是那种“我了悟全整体而被寻找的始终是作为生命的片段的另一部分。……美的经验,特别是艺术的美的经验,是我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发现的一种对潜在的整体和永恒的事物秩序的召唤。”(注:Hans-Georg.Gadamer The relevance of Beautiful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P32.)因此,艺术就不仅仅是以往的美学所认为的是一种客观性的形式结构,也不是简单的摹写和反映,也不只是创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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