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审美意识形态论”——答单小曦的质疑(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每一件艺术作品,都是由一种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意图产生出来的。当它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存在时,它作为一件艺术作品……产生出一种意识形态结果……因此,艺术作品与意识形态保持的关系比任何其他的物体都远为密切,不考虑到它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特殊关系,即它的直接的和不可避免的意识形态效果,就不可能按它的特殊审美存在来思考艺术作品。(注:以上分别参见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1~203页;董学文、荣伟编:《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521,537页。)

艺术就是这种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性质的话语形式。这一看法,对于那种把艺术看做意识形态的直接图解的庸俗唯物论来说,无疑较能切合艺术的实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教程》将“意识形态”界说为“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他艺术等”,强调意识形态一词“总是涉及人们所说、所写、所信仰的东西(话语体系)与人们所身处于其中的种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复杂联系,它表明话语领域存在着不同集团、阶层、阶级、民族或权力关系之间的复杂冲突与调解情形。而文学正具有这种性质”(第59页)。“‘话语’更能显现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即文学并非单纯个人话语行为,而是许多因素或关系相互作用的社会话语活动”(第60页)。当然文学属于意识形态话语,但并非任何话语都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或体系的这种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文学作为意识形态的具体性、活动性和复杂性。那么,从理论上讲,到底艺术与意识形态如何既“分离”又“结合”呢?阿尔都塞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这方面,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尔诺关于艺术本质的双重性的见解,有助于我们理解文学艺术与意识形态既“分离”又“结合”、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的思路:

艺术的本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摆脱经验现实和效果网络即社会;另一方面,它又属于现实,属于这个社会网络。于是直接显示出特殊的美学现象:它始终自然地是审美的,同时又是社会现象的。(注:阿多尔诺:《美学理论》,英译本,伦敦,1984年版,第358页。)

这个观点是值得吸收的。如《教程》所指出的,正是社会性话语活动过程中,文学艺术并不直接地体现其意识形态性,而总是保持自身的审美风貌;但是,保持审美风貌并不意味着超越于现实社会之上而升入纯审美境界,而更可能是同时意味着更充分地和更巧妙地体现意识形态性质。因为文学正是在直接的审美风貌中呈现间接的意识性质,正是由于自身特有的审美风貌,文学才能巧妙地体现出意识形态性质。同时,基于文学更进一步的是语言艺术,是通过具体的语言组织来呈现自己的,所以我们可以总结说,文学是通过话语呈现自己的审美意识形态,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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