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伦理学中的主观论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9-29

  1962年Joshua在一次以人类遗传干预为主题的会议上预测:“分子生物学的最终的应用性目的,恐怕就是直接对位于人类染色体上的DNA序列进行控制,并能认识、选择和整合所需要的基因”.

  今天随着基因测序工作的逐步完善,基因干预技术已经开始由设想走向全面实践阶段。然而由于这项工程的后果尚难以预测,因此引发了伦理学家的担忧。基因伦理学中的实体论者坚持,人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具有严格规定性的实体,基因技术以不适当的方式对人的自然体进行干预和控制,这引发严重的伦理灾难。技术的发展必须顾忌我们文化的根本价值,为尊重道德,必须彻底怀疑这些技术本身。

  实体论者大大限制甚至否定了基因干预的实际作用,这引发了许多人的强烈不满,他们提出了与实体论针锋相对的观点。以传统道德的剃刀来修剪当代基因技术完全是反理性的,只要稍加反思就会明白,利用自我意识对自我身体进行控制是人的基本能力:从婴儿控制身体学习行走到成人克制欲望遵从社会规则,再到运动员训练高超技艺等等,我们对自然体的控制是与生俱来不断提高的。在《基因伦理学》一书中,库尔特。拜尔茨(KurtBayertz)把这种哲学立场称为主观论。

  主观论的思想基础是着名的“鞋子与脚”的隐喻:“伦理学和科学的关系就像鞋和脚的关系:科学总是向前发展的,而伦理学相对保守,伦理学总是给科学设置障碍,但它根本不是科学的对手,最后伦理学会一步步地后退,就像脚的生长必然要突破鞋子的限制一样,科学的发展必然要突破伦理学的限制。”传统道德内容总是来自对过去的思想文化的总结,不可能对未来变化的技术与社会提供充分的指导,否则人类将丧失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主观论者将辩护这样一种道德观:我们使用最新的基因干预技术,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好奇心和获得直接的生物医学效益,更是为了释放我们内心的创造力、促进我们的主动性,关键是为了提高我们自身在道德决策中的自主性,扩展人的尊严。因此主动性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态度,而且是一种伦理出发点。

  一、扩展主动性的两个条件

  实体论者指责:“如果我们通过基因技术对人的遗传基因进行人为的干预,这无疑意味着是要扮演上帝的角色”?.话中之意是人无权对自然体做任意的改变,并且人也不能承受改变自然体的责任后果。但是从人类进化的逻辑来看,充当上帝作为一种事实历史上从来没有改变,发生改变的只是它的范围和程度。

  1.自我进化主动性首先表现在人作为一种生物性的存在,能够获得自己的意识并为其行为设定目标的能力,而这种目标主要是为了打破环境或自然的限制,获得更大的生存优势。如果把人的自然体也看作是外部对象世界,那么我们可以像对待外部自然界一样,按照与我们的目标和利害关系,对我们自己的自然体进行判断和评价。

  如果把人的自然状态的身体(即自然体)的结构和功能,与设计精美的技术产品相比的话,前者往往差于后者。自然体的缺陷可分为三类:(1)当遗传信息从上一代向下一代传递时,基于多余信息的最低化,这一过程的错误几宰相对较高。比如每年新生婴儿中有约25万人带有遗传疾病。(2)-个有节律的收缩运动的机械泵维持着血液循环;同时肌肉压迫为它输送养分的血管,血管的直径因此变窄,以致心脏在需氧量最大瞬间出现短暂的供血供氧不足。(3)进化所采用的设计结构材料是极小的胶原蛋白微粒,这种材质使得产品型谱无论是量还是质都受到了限制。

  所以不光有些器官存在缺陷,而且是进化之整体设计构建方法也存在明显的不完备性。因为进化的唯一“目的”是类的生存,而不是机体的完善。所以从生物学上看,人类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种类,有必要进行彻底的进化和改进,直到全面改善它的结构与功能,并取得种系发展可能达到的完满结果。以进化论为基础来说明人的不完善性,使得这一说法获得了科学的解释。人的自然体的不完善性表明,人不但把他的自然体当作自己存在的基础,而且还把它当作发挥主动性的基础。

  所以,就人作为进化中的一个链条来说,人完全有必要继续对人的自然体进行增强和改善,并且对于自然选择来说这一过程也是必须的。基因干预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必须被看作是自我主导的进化过程,可以合理的计划这种操纵并从技术上加以控制,这一点突破了历史和社会经验的范畴。但是人从来就是一种对自己进行操控的生物,基因干预只不过是这种自我操纵的继续。有史以来,人类就通过辅助工具、用药、手术等等手段来改善自然体状态,通过锻炼、学习等等手段来提升自然体的能力。比如“自从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被发现以来,人类媒体都在分子水平上研究、干预和创造着生物有机体,这能算是扮演上帝吗·”

  因干预技术并非一种特殊的技术,人类自然体从原始状态开始,经过漫长的技术改造过程才逐步掌握基因技术。如果自然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以往的关于人体的技术实践就都是错误的;如果以往关于人体的技术实践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基因干预又为何如此特殊呢·

  主观论者对人类的进化之路不设任何界限。恩格尔哈特就认为:“随着我们有能力不仅从事躯体细胞的遗传工程,而且从事人类性细胞的遗传工程,我们将会根据由人类的人而不是自然或上帝所选定的形象等目标来塑造人的本性。这将意味着根本地改变人性,以致其后的分类学家最终将把我们的后代划作一个新的物种。”[4)416无论产生何种令今天的人类所瞠目结舌的后果,只要符合恩格尔哈特的同意原则,就都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拥护的。比如可以假设,“通过修饰遗传基因,我们的子女及其后代的皮肤上出现了叶绿素斑点,并且拥有光合作用的能力,这让人们部分的或者完全不再依赖通常的食物链。即使我们不得不将他们都归人非人类,但在总体上看,这个结果可能是一件好事。”2.自主道德==基因干预的目的除了促进自我进化、改善人体结构和功能之外,它对人的精神领域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那就是它直接体现了人的自由能力的扩大。

  自然体是人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自然体上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弱点,使人承受着严重的行为限制和精神痛苦。比如一些目前医学上还无法克服致命的先天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这种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人类巨大的精神负担,在一切医学手段束手无策的时候,人们能够分明感到的,除了痛苦和无助,还有生命的卑微和尊严的丧失。随着基因干预技术逐渐被人们了解和使用,人们逐渐产生一种急切的期望:

  人应该力求对他的生存条件实行尽可能全面的控制。

  所以主观性可以表述为,一种不但自我改变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学原理。康德明确指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然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康德认为人的全部能力都是由他自身生发出来的,而且正因为如此才证明他具有相应的生存和健康能力,人应该积极发挥主动性以完善自己,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责任。

  批评者总强调基因干预是”扮演上帝的角色“,人类也不可以脱离自己的自然之本性,因此人的自然体只是一块除了用于供奉之外便毫无价值的材料。主观论认为根据人的理性,人类有能力也有责任在道德上自主立法。人是其道德主体,他的道德既不是在自然中找到的,也不是在上帝所做的规定中发现的,而是他自己创造的;他不仅服从于自己的道德,还要制定道德。康德指出:人或者理性存在者,应当做道德的主体,主动为道德立法而不是俯首听凭各种道德观的支配。这是理性所拥有的最高权威,也是人的最高价值:”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他既作为成员而存在,又作为首脑而存在。只有摆脱一切需要,完全独立,并且在他的意志能力不受限制的条件下,他才能保持其首脑地位。“〔

  康德对人的理性的解释,具有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涵义:假如人只是在他作为主体的地方才完全成为人,那么他必然把他的主观性理解为一种道德责任;进而自我改变与自我提高就是一种不可逃避的理性存在者的责任--我们不但希望改变,我们还必须改变。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本性,能独一无二的判定什么是自己的最佳利益。

  主观论一直试图扩展人在道德领域的主体性地位,从根本上说人是主体,人的道德主观意识起到关键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主观论直接否定了所有预先确定的道德规范之根源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对技术干预的有关问题,就不能先验的否认和怀疑。即使是最冒险、最极端的操纵建议也不能简单的立即加以拒绝,而必须把它们当成一种道德评价的对象,而且不能预先做出判断。主观论将技术干预人的自然体的最极端的道德状况摆在了人们的面前,那么人主观能够达到的结果都是允许的吗·理性主体应该如何自主的发布道德准则呢·

  二、后果论证

  主观论在道德与技术的选择中,更注重实际后果而不是传统的道德实践。主观论者认为行为的意义在于它们给人们带来的益处,而不至于为那些规定的情况或者“更高的”目的服务。所以对后果的评论成为主观论道德评价的出发点。

  1.技术的目标是消除痛苦

  主观论者认为消除痛苦是基因技术的可观效果之一,也是伦理讨论的出发点,早期功利主义者便持有这样的观点。密尔认为,理想的生活是幸福和快乐的生活,而与之相应就要减轻和根除痛苦。

  人类的痛苦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长期无法医治的疾病,鉴于各种遗传疾病给病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痛苦,要求利用一切治疗手段与之斗争必然是一种合乎伦理的信念。因此进行基因技术干预是为了消除人们的实际痛苦,以技术控制体现的主观性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因为在这里他的真实本性得到了实现,并且服务于或者能够服务于与他生死攸关的需求和利益。

  但是批评者并不赞成这种以消除痛苦为原则的技术控制,因为(1)绝对健康与其说是一种理想倒不如说是一种幻想。人的生命大多数情况下都和痛苦联系在一起,即使没有受到重大痛苦的伤害,他也会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意。重要的不是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法逃避这种命运,而是不应该逃避这种命运。(2)完全消除痛苦的努力,会导致为了这一目的采用手段的任意性。只要严格确定一切道德应当为人服务这一原则,强调人的目的至上,那么一切技术和手段都将成为合法的。主观论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它们无端的为痛苦赋予一种内在道德价值,要求人们应当坚守这份痛苦换取道德上的满足感。这种观点不仅与主观的理想矛盾,而且也违反以人的利益和需求为基准的人性定位。我们应该利用自身有利的条件与痛苦的原因与现实抗争,并创造出满足自身需求以及改善同类及后代生存条件的前提条件。这样,我们不仅有权对我们内部以及外部的生存条件进行控制,而且对此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2.协商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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