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解读,必须结合它所蕴含的历史意义。原因在于,“只有在精神(即存在)按其本质是时间的、即历史的情况下,概念或知识才有可能;……精神只有作为一种时间中的历史性存在,才能通过概念被揭示出来。”
[16]46黑格尔赋予概念相应的历史性,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他试图将历史理解为逻辑自身演进的过程。即凭借概念的辩证运动,实现逻辑与历史之间的统一。从此,理性成为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也变为受逻辑规约的合理性过程。
[17]8当概念的必然性剔除所有的偶然性之后,现实的历史就以反思的形式,脱离了直接经验的局限性,并被冠以绝对知识的特征。后者“作为真正的知识,从经验意识和接受性的知觉中解脱出来。并且在战胜抽象性之后,又能动地规定自身。”[11]249需要强调的是,成为绝对知识的历史,本身又呈现出相应的具体性。换言之,它“是一种具体的总体性,这种总体性与直接的客观性相同一.”[9]349当经验被反思为抽象的概念,历史被内化成思辨的逻辑之后,具体的总体性意味着概念体系自身的完善。这表明,抽象的逻辑范畴经历了所有的环节,并最终成为统摄思维与存在的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原本内在的概念范畴,也因此成为构建外部事物的“客观逻辑”,从而具有相应的现实意义。在此,“黑格尔拒绝了内在的实在主义(realismasincoherent)……并抵达了绝对精神的维度。所有的现实都变为超个体的主体(supra-individualsubject)经验。之后,黑格尔将世界视为,依托绝对理念(mind-dependent)之下的精神性存在。”[6]55而具体的总体性,毋宁是具体概念的总体性。归根结底,黑格尔对辩证法当中历史意义的考察,就是为了在纯粹逻辑的层面,实现对历史必然性与运动无限性的理解。于是,现实的历史就成为“精神关于自己的知识的形式向前开展的运动”.[8]269鉴于此,马克思对概念辩证法的改造,自然包含着对黑格尔历史观的批判。与后者将历史内化为逻辑的思路截然相反,马克思认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
[14]32这就在唯物主义层面,颠覆了将历史理解为纯粹逻辑的唯心史观。于是,对历史必然性具有佐证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就成为反映历史现实运动的客观规律。它立足于人类实践,并通过现实的变革获得真正的能动性。
马克思指出,推动黑格尔辩证体系能动发展的,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13]101即纯粹的思辨。因此,现实的历史将以逻辑的形式,被纳入反思的自我意识。进而,成为精神“表现它自身最具体的现实”.[17]16这表明,与形式逻辑大相径庭的概念辩证法,以与历史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了客观的形而上学意义。[18]
但是,作为一种历史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同黑格尔的概念逻辑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14]36要言之,就辩证法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来看,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实际上完成了由逻辑向现实的颠倒。即把抽象的概念运动规律,还原为具体的事物发展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唯物主义框架下,对历史进行的辩证理解,同样以哲学反思的形式实现。这是因为,“在哲学历史上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也同样是哲学本身里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不过在哲学本身里,它是摆脱了那历史的外在性或偶然性,而纯粹从思维的本质去发挥思维进展的逻辑过程罢了。”[4]71因此,马克思对概念与现实间关系的重置,只是强调了历史对逻辑的决定作用。至于概念辩证法所具有的历史性,只是它对真实历史进程的反映罢了。换言之,马克思将概念辩证法视为,能够认识历史辩证运动的客观规律。故而,“在马克思这里,辩证法不是对规律的否定,而是规律本身,亦即以历史为内容的存在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历史的内涵逻辑.”[2]82只不过,马克思所谓的内涵逻辑,以现实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它在确证自身唯物主义前提的同时,进一步肯定了源自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积极意义:即以思辨形式突显的历史能动性。
只有认识到,在科学中(绝对理念中---笔者注)被完全揭示和充分实现、且作为绝对知识的历史,[16]43完成了由概念向现实的转向,才能真正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历史内涵。凭借对逻辑与历史关系的重塑,马克思实现了辩证法的能动性与客观性,在历史维度的统一。
三、思维、存在、统一:重释思存关系的唯物辩证法
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自身所蕴含的反思性与历史性,分别构成把握思维与存在的两维。因此,逻辑与历史在概念层面的统一,意味着以思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哲学基本问题[3]223,将获得抽象思辨的解答。一方面,“思想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把握永恒和绝对存在的最高方式”,它“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4]82、86这说明,存在的本质与发展(历史)只能作为概念体系的一部分,被逻辑的必然性所规约。另一方面,“只有当合理性在世界的存在中开始表现它自己的时候,而且是当它不仅是一种自身可能性,而且是在一种现有事物状态中,将自己现实为意识、意志和行动的时候,历史的研究才能开始。”[17]59不难看出,历史不过是概念(精神)展开自身的方式。思想自身的合理性,只有外化成能动的现实,才能获得自身的客观性。
黑格尔以思辨的方式,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反思,隐含着他将本体论与认识论进行统一的尝试。
对此,列宁专门指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15]142通过列宁对黑格尔逻辑学的解读,可知:就存在与概念和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由概念辩证法所彰显的逻辑体系,具有统摄存在的本体论意义。后者毋宁是“客观逻辑”发生形变(metamorphosis)后,从本体论层面对存在自身发展的强调。[19]
此外,自我意识对存在的本质性认识,在黑格尔那里同样表现为,“一个连贯的此在概念……依据它们的内在存在(insichsein)……理解为思想对直接现象背后被中介的本质的规定。”[9]280质言之,辩证法在认识论层面,呈现出同它作为本体论时完全一致的状态。即都表现为概念自身的辩证运动。于是,通过共享相同的逻辑体系,本体论与认识论达成了统一。
毋庸置疑,上述统一的实现,是黑格尔以思辨的形式,把握思存关系的结果。在他看来,思维对存在的认知,表现为精神发现、并克服自己的二元化(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分立---笔者注),从而回复自己的过程。[20]
其中,作为存在本质的理性,被能动的思维“唤醒”(awake)[12]11-12,最终一并纳入自我意识的框架中。因此,可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视为,以抽象形式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他赋予思维认识存在的逻辑,以形而上的本体论意义时,也就进一步在概念辩证法的维度,实现了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三者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批判的重要一维,就是重新诠释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三者一致。而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正是以唯物主义的方式,重构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对此,马克思也以思维的客观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他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21]
显然,马克思对思维客观性的界定,蕴含着对黑格尔哲学的双重超越。一方面,思维客观性的获得,不是以抽象的形式,赋予概念逻辑以形而上的意义。而是通过实践,将之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另一方面,应立足于客观的现实,从存在的此岸性出发,确证思维的能动性与正确性。这就分别从能动与受动、思维与存在两个维度,批判了黑格尔运用逻辑对历史进行规约的尝试。显然,“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透过黑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思辨,致力于批判构成这种思辨的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存在.”[2]70于是,马克思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就落脚于实践所表征的现实的物质力量。
对此,孙教授总结道,“在马克思的意义上,抽象理性是根源于抽象存在的抽象,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就远不止于对抽象理性的批判,而是通过对抽象理性和抽象存在的双重批判,达到思想的和实践的双重批判。”[2]76这说明,马克思对思存关系的重构,毋宁是通过赋予思维的能动性以客观的物质基础,从而实现它对现实的积极改造。而前者物质力量的获得,就在于人类实践的介入。因此,在唯物辩证法的框架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就呈现为以实践为基础的动态统一。
如此一来,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三者一致的基础,就从抽象的概念体系,转变为具体的人类实践。这无疑从内部瓦解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神秘性,从而使辩证法突破了自身最后一块形而上学壁垒。一旦逻辑的思辨体系被能动的实践所取代,辩证法就成为真正的批判性力量。正是以此为前提,马克思才认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112换言之,对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之间三者一致的理解,必须落实到人的层面。只有“使人自觉到自己的思维本性,”并以实践的方式,“按照思维的本性去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现实统一”,[2]57才能真正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理解“三者一致”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在关联。
不难看出,唯物辩证法的形成,是马克思自觉回答并重新建构哲学基本问题的逻辑必然。作为具有历史内涵的反思性理论思维,它的核心指向与内在意蕴,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密不可分。因此,对它的理解,就是从哲学史的高度,通过梳理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承继关系,展现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孙正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黑格尔。小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