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从刑法哲学视角分析案件的论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08-22

  S案件的最终判决是,被判处非法集资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法院在判处被告自由刑的同时,又宣告了孙某的缓刑,根据S案件的涉案金额,该判决很明显对孙某作出了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个判决,无疑是规范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相互博弈又相互妥协的结果。单纯的从规范法学派的角度出发,法律会变得冷漠与不近人情,毫无顾忌的适用更会使法律完全脱离常识、常理、常情。而单纯的从自然法学派的角度出发,又会使得部分触犯法律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的存在完全局限于纸张之上。在S案件中,由于法律明文规定非法集资是犯罪,因为法律对孙某向企业员工于周围村民借款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对其作出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忽略了在当下金融体制下,民间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不能照顾人的本性与大众的感情。因此,法院对孙某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判决。这体现了规范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彼此之间的让步与融合,先用法律评价犯罪的行为,再以自然法的人性来柔化法律的刚性,使之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此外,S案件判三缓四的判决还体现了刑法的人本主义。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面对人类的人性时,都选择了对人性的妥协。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所以,刑法应该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在哲学中,人本主义是指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理论和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从人的本性出发,重视人的价值和地位,追求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在刑法领域,刑法的人本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从人的本性出发,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而人性的基本要求则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因此,刑法的人本主义体现在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与尊重,人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犯了罪,也因之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具体到S案件,判三缓四的判决结果也正是在人本主义的考量基础上作出的,如此的轻判结果,既体现了刑法对孙某非法集资行为的惩戒,又体现了对孙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他人切身利益,反而为他人带来收益的宽恕,是基于人本主义综合考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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