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境域中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论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02

  归根结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才是我们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归宿点。我国是在比较落后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这和马克思当年的设想有明显差距。马克思当年设想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人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即包括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之后将不断走向消亡。而当代中国社会的根本任务仍然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现代法权体系在中国现阶段还将得到不断的支持和培植。加上我国封建传统特权的残余在目前仍然存在,如何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权形式,以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来彻底摧毁封建特权的任务仍很艰巨。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历史境域来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

  当然,“建构”并不是无中生有,更不是要抛弃马克思主义,相反,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仍然焉我们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仍然是我们时代的同路人。因此,这里就有一个“返本”的问题。所谓“返不是说处于顽强的崇古意识而退回到马克思的原典上去,而是说要抛弃掉传统的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实证主义化和教条主义化的解释模式,要揭示出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所具有的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马克思实现了法哲学史上的真正革命,他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示了现代法权的现实的基础、本质及其历史,批判了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仍具有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因此,“返本”说到底,就是要借助对马克思法哲学“文本”的重新解读,认清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批判性本质及其引起的法哲学革命,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

  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也离不开“创新”。“创新”当然不是简单刷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个别词句和个别论断。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是在历史中迷失和遮蔽的,就必须在历史中才能生成。因此,“创新”就是要联系当代世界尤其是当代中国的具体历史境域,具体说来,就是要联系当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境域,使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在这种具体的历史境域中得到呈现。

  此外,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还离不开“对话”,即马克思法哲学与当代西方法哲学之间的对话。当代西方法哲学学派林立,虽然它们总体上仍然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内为解决自由和平等的对立紧张状态而提出的各种法权体系方案,但是,它们提出的许多合理的观点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吸纳。例如,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提出的关于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设计,尤其是他在《正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某种认肯,就让我们看到了马克思法哲学与当代西方法哲学对话的可能性。

  当然,“对话”不是在马克思法哲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之间强行寻找共同点,更不是回避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它们对马克思的责难。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与它们的对话,呈现出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地平线,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任务。

  第三,坚持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批判精神,用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法权体系

  “认真对待权利”这是美国当代自由主义者罗纳德?德沃金重新提出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展开,“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将不断得到复兴。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也有一个如何“认真对待权利”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要“认真对待权利”就必须坚持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精神,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法权。马克思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极为重要的反思批判精神。马克思强调,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强调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批判,并且反对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一句话,体现新哲学原则的反思批判精神是马克思所一贯坚持和强调的。

  马克思这种反思批判精神在法哲学领域体现得更加突出。反思批判精神也是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从根本上揭示了现代法权的现实基础、本质及其历史,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立场上成了批判和扬弃的对象,从而与作为现代形态的近代法哲学划定了界限。当然,马克思对现代法权的反思批判又不是抽象的形式的批判,而是历史的辩证的批判。因此,对待现代法权也应该坚持马克思的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在对现代法权进行否定的理解时也要对它进行肯定的理解,既要避免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也要避免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崇拜。在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时,这一点是必须坚持的。

  三、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

  那么,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换言之,当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究竟能够从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中得到什么启示?作为结论,归纳性的指证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第一、走出现代法权的神话学,要从存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中去考察法权关系

  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过程,也就是破除现代法权的神话学的过程。在马克思看来,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法权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法权的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法权关系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和法的现实基础,法只不过是物质生活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依照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来审视我国现阶段的法权状况,我们也应该“经验的观察”我国现实中出现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法权体系,要根据“经验”来揭示法权关系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联系,要走出法权问题上的神话学。这里主要有两层意思:(1)如果离开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像改革开放以前那样抽象地谈论现代法权的消亡,拒斥一切现代法权关系,那么,这就把现代法权神话化了。其后果不言自明;(2)如果离开我国的具体国情、现有的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产生对现代法权关系的盲目迷信和崇拜,那么,这也是把现代法权神话化了,其危害也是我们应该蒈惕和避免的。

  第二,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革命范围内的现代法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但并不是无价值的,因此,对现代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体系,必须实行“吸纳”和“超越”的双重任务。

  在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看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革命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是具有异化性质的,但并不是无意义无价值的。这样的话,我国现阶段应该 如何对待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体系,就有了一个较明确的答案。一方面,由于中国是在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未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进行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因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是在现代民主制度和现代法权关系未获得典型发展的较落后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这种状况以及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对封建特权的任务决定了,现代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按劳分配”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被消除,也不应该消除。相反,这些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有被吸纳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又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要求我们,对于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现代法权体系必须实行“反思”和“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和法权体系标准,来作为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法权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据。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情以及历史传统决定了,中国的法权体系的建构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肯定不能走西方的老路,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分裂和截然对立的老路,而只能走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权力与权利、自由与平等之良性互动关系的路子。

  第三,坚持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消除与现代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原则,走发展现代法权与消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相统一的路子

  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阐明了对待现代法权的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揭示了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消除与现代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深刻道理。因此,就当下我们对待现实中不断得到复兴的现代法权的态度而言,也应该坚持由马克思所揭示的这个原则。一方面必须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现代法权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反对特权,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以及自由、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最终消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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