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特色的哲学内涵分析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02

  体育承载“特色”的基本形态

  在论及体育承载“特色”的基本形态时,我们要知道在体育领域内任何现实的“特色”,无论从纵向还是从横向上看,都是错综复杂的。“特色”一般不会以单一的形态出现。但为阐明本研究的观点,有必要将其分解为单个形态,选取其中一些基本形态进行研究与说明,且这些“特色”的基本形态是产生在体育领域内,是以体育为载体的。以下对体育所承载的“特色”形态的论述,是基于国内体育界学者对“特色”的相关研究的归纳与分析而得出的,旨在对“特色”的基本形态有一个先行的说明,以供研究与讨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最高层次的结合。体育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必须把握体育的本质与规律,是主体对体育现象和体育实践在抽象、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理性认识[8]。体育理论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并在不断的实践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体育理论才具有“特色”。没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是空洞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因此这一形态的“特色”,核心要求是主体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出“特色”。主体将“上级”的决策与“下级”的实际相结合,构筑体育的工作“特色”。这里所说的“下级”隶属于“上级”,两者在行政管理层面上构成为上下级垂直关系。如国家体育总局与各省、市体育局之间的关系等。这一形态的“特色”的形成,要求主体必须将“上级”的决策与“下级”的实际相结合。要理解其实质,还需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上级”的决策是根据整体层面上的情况而制定,具有普遍性,对“下级”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下级”必须按照“上级”的决策执行。另一方面,各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不尽相同,具有特殊性。“上级”的决策不是针对各“下级”的具体情况而制定,所以“下级”应把“上级”决策的精神与自身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不仅要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而且要创新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形成“特色”。主体将外地具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为体育的地域性“特色”。这一“特色”形态的特点是,首先本地的“体育”为发展和完善自身,就必须要善于学习外地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普适性”指的是普遍的、适用的,属于共性的东西。其次,任何一个地方因其所处的区位不同,在地理、人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因素的影响下,“体育”所呈现出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借鉴外地的具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也不能简单照搬,必须要与本地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并通过不断的发展创新,才能形成“特色”。主体将外单位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构筑系统内的“特色”。此形态的“特色”与地域性“特色”这一形态的产生机理较为相似,区别在于隶属不同。强调在体育系统内主体将外单位所取得的具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必须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且要发展创新,来构建系统内的“特色”。如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很难形成自己的“特色”。高校要妥善处理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独具特色的发展战略[9]。文章提及的要“结合自身的实际”,自身实际与什么结合,当然是普适性的成功经验,这一成功经验不一定是某个单位独创的,也可能是某些外单位有普适性成功经验的“聚合”。主体将国外体育发展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同本国实际相结合,构建本国的体育“特色”。“特色”的这一形态,一方面强调本国的“体育”在不断的变革中,要善于学习、借鉴和引进国外特别是体育大国、体育强国的一切反映体育发展规律,具有普适性的发展成果。另一方面,本国要根据自身“体育”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有选择性地学习、借鉴和引进这些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不断地创新发展,才是发展本国“体育”的明智之举。因此,要清楚地认识到“特色”是反映优质事物的本质属性,“特色”体现的是一种“先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必须要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不断地优化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特色”,才符合中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本质要求。

  理解体育承载之“特色”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特色”的认识不清,易使“特色”的提法出现异化现象。“特色”异化现象主要分为三类:泛特色、伪特色、反特色。“泛特色”现象在体育领域出现的原因,是以“特色”来反映一切体育领域内事物的性质。诸如“体育产业特色”、“体育项目特色”、“体育赛事特色”等提法层出不穷,用以标榜自己的工作成效,反映体育的某一偶发事件,贴上体现差异的标签,甚至仅作为宣传或强调加入的修饰词。“特色”不能改变事物的性质,但可以优化事物的性质,“特色”只有在事物的优化过程中才能形成。“伪特色”是指在体育领域内,已被事实证明主体没有将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没有使体育领域内的事物得到优化发展,为维护主体利益和掩盖主体的创新乏力,而套上伪装的现象。如果学校仅选取个别体育特长生组成体育训练队,在一些重要体育赛事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就冠以体育“特色”学校。为宣传体育文化特色,以历史上取得的成绩、证书、活动照片等一切资料为佐证,美其名为“特色”,这正是“伪特色”的外在表现。“反特色”是在体育领域内,主体背离体育发展规律,或错误地理解共性和个性,或错误地借鉴不具有普适性的成功经验,甚至将共性和个性盲目地、强行地结合在一起,忽视或摒弃自身的具体实际的现象。首先,要理解“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在体育领域内,明确指出某一事物在优化过程中形成了“特色”,就说明“特色”的存在,而不提及其“特色”时,特色就不存在。有些相关研究未能将“特色”摆上“桌面”让读者直观感受,但这并不是否定“特色”的存在。其次,在实际工作中“特色”的各种基本形态是交织在一起的,不是单一的。体现的是多种基本形态的“聚合”。再者,在体育领域内的“特色”形态,一方面要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它又不是永恒不变的,在其反映体育领域内的事物的优化过程中,“特色”本身也会随之发展变化。体育界有为数不少的人将“特色”理解为特殊性。显然,这种看法较为片面、不准确。首先,“特色”即结合,必须将体育领域内事物的共性与个性相结合。而特殊性只反映结合的一个方面或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不能将普遍性与共性、特殊性与个性做等同的理解,他们之间存在着既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差别的关系。另外,“特色”不能等同于特殊性的又一原因在于,“特色是创造”,“特色是发展”。“特色”可以优化体育领域内事物的性质,而特殊性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物优化过程中追求共性是前提“特色”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物”,相对于体育领域内事物的存在,共性的东西更为重要。“共性”反映体育领域内所有事物或某一类事物所共有的性质,没有体育领域内的“共性”的事物,它必定与体育无关。为什么说“在事物优化过程中追求共性是前提”?因为,具有体育领域内的“共性”,是这一事物或某一类事物赋予体育性质的必备条件,是体育领域内同类事物共同具备的本质规定。“共性”规定着体育领域内事物的共同属性,制约着体育领域内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及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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