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的论述虽然繁复,但其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基本常识信念的肯定,在这一点上他是坚定的常识主义者;另一方面是他对常识信念的证明。他的证明是高度分析性的,既包括逻辑分析,也包括语言分析,而后者构成了他的日常语言哲学的早期观点。在对摩尔的评价中,人们乐于强调他的证明的方面,而忽视他的常识立场的方面。实际上,对于全面理解他的常识观点来说,这两个方面是不应分开的。因为如果只考虑他的常识立场,就会把他的证明理解成仅仅为了确立传统的常识信念;而如果只考虑他的证明,又很容易将他仅仅看作一个分析哲学家,甚至以为他提出常识观点并不是很认真的,只是为了说明日常语言分析(常识正是用日常语言来表述的)的原理和重要性。而如果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看(如他的实际论述所表明的那样),我们就可以发现,恰恰他对常识信念的“证明”(捍卫)使他没有简单回到黎德或英国古典经验主义的直觉或本能的立场上,而是使常识有了现代分析哲学的意味。也正因此,我们可以恰当地称他为“批判的常识主义者”。
摩尔所坚持的常识信念是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意义上的最根本信念。在“捍卫常识”一文中,他列举了一系列常识命题,他亦称之为truisms(自明之理)。比如,“现在存在着一个活的人类身体,即我的身体”;“这个身体是在过去某时出生,而后继续存在”;“自从出生后,这个身体就一直与地球表面接触,或离地球表面不远”;“它出生以后的每时每刻,亦有其他许多有三维形状和大小的东西存在着,与我的身体处在不同的距离上”;“还常有一些此类的东西与我的身体接触着(比如现在我右手握的笔,身上穿的衣服)”;“这些东西构成了我的身体环境的一部分,自从我的身体诞生以来的每时每刻,这些东西中就有许多是他人的活的身体,这每一个身体都与我的身体一样,在某时出生,出生后继续存在了一段时间,其生命在出生后的每一刻都与地球表面接触或相距不远”;“这些身体中有许多已经死了而不再存在”;而“地球在我的身体出生前也已存在了许多年”;“许多人体每时每刻一直生活在地球上很多年”;“这些人体中许多在我的身体出生前已经死了而不再存在”;“我是一个人,在我出生后的不同时间,我有许多不同种类的经验”,而“其他人也与我相似有各种不同的经验”,等等。[⑧]摩尔认为,这些命题(表述)是我们“确知为真的”,它们的意义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没有任何含糊和不明。
如果摩尔只以他所确定的常识真理为满足,那么,他的观点在原则上没有超过黎德,仍然是一种“独断”。而重要的是,摩尔没有至此止步,他试图对这些常识信念(命题)提供证明,正是这些证明使他成为一个分析哲学家,而不是黎德式的常识论者。
摩尔的证明十分著名,主要有两个。一个出现在“外部世界的证明”一文中。他说,他可以证明外物比如两只手的存在,于是,他举起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一只手”;然后他又举起另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另一只手”。他认为这个证明可以满足作为恰当证明的三个条件:第一,“前提与结论确实不同”。因为结论是“两只手现在存在”,而前提是“我向你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且说:‘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手’”,前提比结论具体得多,两者显然是不同的;第二,“前提是我当下所知的事实”。如果说我不知道我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断言这是两只手,那是十分荒谬的;第三,“结论确实是从前提推出来的。”因为如果“现在这里有一只手,那里有另一只手”,那么显然可以推出“现在存在两只手。”摩尔断言他的证明是“完全严格的,而且也许不可能找出任何比这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⑨]
摩尔的另一个证明出现在“捍卫常识”一文中,它是用来反驳对常识的反对意见的。这个证明很复杂,大意是:当一位哲学家断言他不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时,他是自相矛盾的。他实际上是把“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的意义给出正确的分析”混淆了。要做到后者是困难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他做不到前者。如果他做不到前者,他甚至根本提不出如何对常识命题进行分析的问题。因此,当一位哲学家用到常识命题时,他就是在它的“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我们依此理解他的意思。于是,当一位哲学家否认一个常识命题说:“我们不知道其他人的存在”时,他实际上已经“暗指”(allude)了作为其他人的“我们”的存在;也就是说,在他的陈述中已经表明他理解并持有“其他人存在”的常识信念。
摩尔的上述证明主要依赖于经验的逻辑分析和日常语言分析。尽管他的证明受到多方面的反驳,但他在常识研究中引入分析的方法,不论对于后来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常识哲学的现代诠释,都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中,常识概念占有特定的重要地位,并且一直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因此,加强对常识概念的研究是我们对西方哲学研究中不应忽视的方面。参考文献:
[1]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
[3]《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R.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
[4]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沈阳出版社,2001。
[5]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
[7]摩尔:《G.E.摩尔文选》,Routledge,1993。
OntheConceptof“CommonSense”intheWesternPhilosophy
Abstract:“CommonSense”isoneoftheimportantconceptsintheWesternphilosophy.Itischaracterizedbygenerality,directnessandclearness,anditspropositionsinvolveacomprehensiveareaconcerningmetaphysics,epistemologyandpracticalphilosophies.AndithasbeenthereforeanissueveryoftendiscussedintheWesternphilosophy.Itssignificance,positionsandrolesintheWesternphilosophyhavebeensystematicallyexplicatedintermsofitsdefinitionandananalysisofthepointsclaimedbyclassicalempiricism,“Scottishcommon-sensephilosophy”and“criticalcommon-sensism”.
Keywords:Commonsense;Britishempiricism;Scottishcommon-sensephilosophy;Criticalcommon-sens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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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53页。
[②]见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年,第十章。
[③]《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R.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年,第324页。
[④]《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第87-88页。
[⑤]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⑥]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9页。
[⑦]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年,第162页。从这一点考虑,也有译者将commonsense译作“共通感”。本文为了突出康德的观点与“常识”概念的联系,仍前后一致地将它译作“常识”。
[⑧]见“捍卫常识”,载《G.E.摩尔文选》,Routledge,1993,第107–108页。
[⑨]“外部世界的证明”,载《G.E.摩尔文选》,第166–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