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的发展走向的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2-18

  【内容提要】 本文详细分析了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语言哲学、意向性理论和心智哲学,以及半个世纪以来以英、美为主流的西方哲学从语言到认知的发展,由此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20世纪西方哲学体现了从分析哲学到语言哲学、再到心智哲学的发展路径;心智哲学是认知科学的哲学,即在认知科学发展的背景下重新建构的哲学理论;基于经验和重视个体差异性的认知科学决定了心智哲学的本质;由于对心智和脑的研究,以及认知科学的发展,许多学科的面貌焕然一新。

  【关 键 词】语言哲学/心智哲学/认知科学/脑与心智

  20世纪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的发展,有一条明显的线索,那就是从语言研究到心智研究,再从心智研究进入到认知科学发展的新领域。

  语言哲学的两位代表性人物乔姆斯基(N.Chomsky)和塞尔(John R.Searle)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道路。乔姆斯基从句法研究(1957),到语言和心智研究(1968,1972),再到心智和认知研究(1990,2000,2002);塞尔则从言语行为理论研究(1969),到人工智能新标准CRA的提出(1984),再到意向性和心智哲学(1983,1997,2002)。两人为何殊途而同归,从不同的出发点而达到共同的终点?在这其中有何规律值得思考?这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于对乔姆斯基发展道路的探索,笔者已有专论阐述,请参阅《没有乔姆斯基,世界将会怎样》一文[1]。本文主要讨论另一位世界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从语言到心智和认知的发展路径,以及这一发展路径给我们的启迪。

  约翰·塞尔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哲学系心智和语言哲学威里斯和迈琳·斯卢瑟讲座教授,世界著名心智和语言哲学家,在语言哲学、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等方面成就卓著。自1977年至今任美国国家人文科学院院士,2004年获得美国国家人文科学总统奖章。塞尔还获得过美国、英国和欧洲多所大学荣誉学位,以及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西班牙、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奖励或奖章。2007年,塞尔受聘为中国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一、20世纪60—70年代:言语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

  综观塞尔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的主要工作集中在言语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的研究,代表作有《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集》(1969)、《表述与意义:言语行为理论研究》(1979)。

  在言语行为的研究方面,塞尔是少数原创性哲学家之一。20世纪50年代,他在牛津大学求学时,师从著名的牛津分析哲学家奥斯汀(J.L. Austin)等人,而奥斯汀是公认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2]。

  塞尔这样评价自己在言语行为和语言哲学方面的工作:

  当我首次进入心智哲学领域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关于言语行为的概念,他们认为,心智哲学、语言哲学和一般语言学研究语句,而语句是存在的对象。有时,他们把语句看作在实际上与陈述相同的东西,并且用研究语句的方法来研究陈述。由于奥斯汀、维特根斯坦和其他所有哲学家的工作,我们开始认识到,语言学习中所涉及的东西并不仅仅是抽象的语句形式,而是使用这些语句来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这种言语行为正是通过说出这些语句来完成的。因此,这种认识业已为我们研究语言哲学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因为它将语言研究变为人类意向行为的一种形式,我们具有一种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也就是人类活动的理论,这样我们就有一种语言理论,如果我们将这些东西都一起加以吸收的话,这就是言语行为理论。我曾经致力于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我认为在语言哲学中,整个言语行为理论是对传统的语言研究的狭隘性的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突破。当然,言语行为理论也开启了心智哲学的研究,因为心智哲学和语言哲学是同一学科的分支。而在语言哲学中,从我们研究的所有东西都是抽象的语句这样一种静态的假设中突围出来,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我们研究的是人类行为的实际操作[3]。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和贡献是多方面的:

  第一,塞尔将奥斯汀的理论普遍化和规范化,并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和它的逻辑分析系统。

  奥斯汀建立言语行为理论时,将通过说话来做事(doing something in saying something)看作是语言的一种特殊功能。塞尔则认为,“说事”也是“做事”,因此,通过说话来做事是语言的普遍性质和一般功能。奥斯汀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为,这就是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其中,语用行为是最重要的言语行为。奥斯汀还将语用行为分为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态式(behabitives)和阐述式(expositives)等五类。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法,但却不同意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了提出自己的分类,塞尔首先分析了语用行为的形式结构,他用F(P)的形式来表达基本的语用行为,并对其中的语用力量F做了认真的分析。塞尔把自然语言中任何能够按照字义用来说明话语的语用力量,或说明语用力量范围的成分,称为语用力量指示成分(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简称IFID)。塞尔认为,语用力量包括七种要素:(1)语用要点;(2)语用要点的力度;(3)完成模式;(4)命题内容条件;(5)前提条件;(6)诚实性条件;(7)诚实性条件的力度。

  语用力量的七种要素可以被归结为成功而无缺陷地作出一个基本语用行为的四种不同充要条件。假定听话者理解一个话语的所有条件都被满足,那么,在一个话语语境中成功而无缺陷地作出形如F(P)的语用行为,当且仅当下列四个充要条件被满足:(1)说话者在该语境中以所要求的特征完成模式和语用要点力度成功完成命题P上的语用力量F的要点;(2)说话者表达了命题P,而且该命题满足语用力量F限定的命题内容条件;(3)在该话语世界中,语用的前提条件和命题预设是得到公认的,并且说话者也假设它们得到公认;(4)说话者以语用力量F的诚实性条件的特征力度表达并具有该力量确定的心理状态。

  塞尔认为,语用行为在十二个方面能够相互区分开来:(1)在行为类型的要点或目的方面的区别;(2)在词和世界之间适应方向上的区别;(3)在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方面的区别;(4)提出语用要点时,在力量或强度方面区别;(5)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身份和地位在对话语的语用力量影响方面的区别;(6)在与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兴趣相关的说话方式上的区别;(7)在与谈话的其他有关方面的不同;(8)在由语用力量指示成分决定的命题内容方面的区别;(9)在下述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必定始终是言语行为,另一种行为可以是言语行为,但不必作出言语行为;(10)在下述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的完成需要语言之外的约定,另一种行为则不需要;(11)在下述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的相应的语用动词具有行为式的用法,另一种行为的相应的语用动词则不具有行为式的用法;(12)在作出语用行为的风格方面的区别。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塞尔提出了自己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他也将语用行为分为五类:

  (1)断定式(assertives),符号化表述为:□↓ B(p)

  (2)指令式(directives),符号化表述为:!↑ W(H does A)

  (3)承诺式(commissives),符号化表述为:C↑I(S does A)

  (4)表情式(expressives),符号化表述为:E□(P)(S/H+property)

  (5)宣告式(declaratives),符号化表述为:Dβ□(p)

  可以看出,塞尔的分类及其依据与奥斯汀有很大的不同。塞尔的这个分类和它所依据的理论是对语言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并且已经成为关于言语行为的权威理论。

  1985年,塞尔和他的合作者建立的语用逻辑(illocutionary logic),将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推进到逻辑分析的阶段[4]。

  半个世纪以来,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在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众多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除了对语言学、语言哲学、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特别是人工智能产生的影响外,对心理学、社会学、脑神经科学乃至整个认知科学,也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史密斯(Barry Smith)评价说:“20世纪上半叶,英美哲学最重要的方面是被弗雷格的逻辑思想所塑造的。这种新逻辑所取得的成就带来的副作用就是,它一直主导着那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观念,即从本质上把语言看作不过是由或真或假的陈述或命题所组成的。因此,奥斯汀和塞尔的工作代表了对这种观念的突破,这是非同寻常的。”[5](P49)

  第二,塞尔提出言语行为的建构规则,在言语行为与现实世界之间建立了建构性关系,不仅丰富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也为他的社会哲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塞尔强调,他的哲学由三个部分构成,即语言哲学、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他不仅把语言哲学与社会哲学联系在一起,而且把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联系在一起。在第一种联系当中,塞尔为奥斯汀的一般言语行为理论充实了具体的内容。在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中,除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分类之外,更重要的工作是他提供了这样一种理论框架:使得言语行为所涉及的话语(utterance)、意义(meaning)和行为(action)这三个向度被统一到了一起。因此,在塞尔的理论中,规则、意义和事实这三个要素在其后的思想发展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

  塞尔首先区分的是“调节的规则”(regulative rule)和“建构的规则”(constitutive rule)。前者是指用来调节已经存在的行为方式的规则,如用来调节“吃饭”礼仪的规则,而“吃饭”这种行为是独立于该规则的。另一类规则是用来创建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如下棋的规则,使人们有可能从事下棋的这类行为,而这种行为正是从给定的规则产生出来的。

  塞尔指出,建构的规则具有“在语境C中,X被当作Y”的基本形式。例如,在一辆行驶的汽车内发出“向左转”的信号,在确定的方式下和确定的环境中就被当作向左转的行为;在拍卖会上,举起手指就会被当作投标的行为;说出“我答应给草地除草”,就将说话人置于一种责任之中。在建构的规则中,Y代表某种结果,它或者是一种奖励,或者是一种惩罚,或者是某人在将来有责任作出的行为。

  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假设是,言语行为是一种根据相应的建构规则说出的话语表达式来完成的行为。因此,塞尔要区分仅仅是发出一些声音,还是作出言语行为。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按照“X被当作Y”的公式来分析通过一个话语所作出的行为。塞尔的分析与胡塞尔(E.Husserl)或亚里士多德和弗雷格完全不同,他的分析的出发点,不是沉默的独角戏中的语言,而是涉及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言语行为。

  在塞尔看来,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T,这就意味着下面三个条件要得到满足[6](P49):

  (1)说话者具有意向I,即他的话语使听话者意识到相应于T的事态是确实的。

  (2)说话者通过确认意向I,想要使听话者产生这种意识。

  (3)说话者利用支配语句T的规则,想要听话者确认意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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