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2.1知识产权——信息时代的双刃剑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刨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数字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然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复制、利用信息产品变得轻易而简便,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迫切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众的信息权利进行了限制。我们该如何挥舞知识产权这把公认的双刃剑呢?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限制进行保护,是数字信息时代拥有可靠信息资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权、版权等)、管理(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及技术(如电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诸多问题。

  2-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获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权利,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

  3.1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适当的位置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并且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接受法定许可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适当利益,还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

  3.2强制许可  所谓的强制许可,指版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向本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强制使用作品的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强制使用其作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人支付报酬。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compulsorylicenseo强制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使社会公众得以利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在《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中都对强制许可做了规定,但世界各国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差异,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都不尽相同。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上述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的作品使用者为了系统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就复制或翻译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申请强制许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发外国文献资源,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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