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运用《邢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现今,网络技术不断成熟,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一旦具有垄断地位的搜索引擎行业对某个领域的信息公布进行变更,其影响将极有可能是全社会性的,这样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该种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一是依照商业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商业受贿罪的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依照其他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例如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处罚。
3. 5新的处罚方式和手段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该行为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在其他法律都没有对该行为明确地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直接的立法,也未尝不可。因此,笔者试图依据现有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该行为的探讨,总结归纳出新的治理手段。
首先,必须对该行为下个定义,笔者认为对该行为比较合理的定义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以通过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供应量和排序的方式,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的利益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第一,主观上存在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意向;
第二,目的是为了帮助相关交易企业获得不法的竞争优势;
第三,手段表现为改变了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供应量和位置;
第四,客观上侵害了受众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笔者主张,对符合以上构成要素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处罚。虽然,从现实操作来讲,这不能规制所有的这类不正当行为,其被发现的概率也较低,但是,只要对被发现的事件处以严厉的惩罚,对该行为的主体就足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也能较好地抑制这样的行为的发生。我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相应地提高对不法交易的处罚也是发展的需要。
4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在中国,关于网络方面的协会最主要的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协会关于搜索引擎公司的规制,是于2001年12月22日在京召开的互联网协会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公布的《搜索引擎服务商自律规范》,主要是论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与“利益交易影响信息量及排序结果”不甚相关,唯一能找到一些规制的依据是第二条与第七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该自律规范里加人一条:“禁止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不当的交易改变客观真实信息的排序与数量”,而这一不正当行为的概念则可以由法律或者由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讨论界定。
5结语
以上四种机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浑然一体的。核实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备份机制,是一种法律上的预防手段,它从源头抓起,为对搜索引擎工作业务整个流程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具体、可行的依据,特别是重要环节的资料来源以及必要时审查的内容细节;激励机制从三个层面上调动各方力量,以此为重要的突破口,多方位瓦解搜索引擎的不正当行为;处罚机制在于贯彻“法”的威慑,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充分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行业自律机制则针对于道德及相关的行为约束,从根本上建立长期有效的搜索引擎行业运营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总之,通过这四个手段,针对搜索引擎公司和整个行业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制,能进一步促使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人文社会,更好地为信自、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