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产生C2C交易税收空白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那为什么会产生对网购市场交易不征税的问题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对保护电子商务认识的误解
电子商务是个新兴产业,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美国克林顿政府一直主张把电子商务网络领域建成免税区,并于2001年3月20日通过了《互联网络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至2006年,其目的是给网络一个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机会。这是因为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它主张免税政策是为了保持其在网络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以便进行电子贸易扩张,提高其全球市场占有率。这一政策也得到了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他们的声音在国际上占了主导地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在发展起步阶段,市场还不成熟,对其征税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专家和民间特别对C2C交易征税持反对意见,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某负责人便公开表示网上开店不应当收税。他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2.电子商务(C2C)概念混乱影响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认识
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这一概念自产生起,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都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多种不同的阐述。如果指整个交易活动都是在因特网上完成的商业行为是电子商务的话,那这种电子商务是很少一部分,有人称为“完全电子商务”。事实上所谓的电子商务绝大多数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数据交流,最终还是要靠物流来完成的,也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所以产生了对什么样的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的争议。
C2C的概念也同样不清晰,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Consumer”是英文“消费者”意思,还有人将它解释为“个人”,起初的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借助网络平台,转让拍卖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货买卖市场。以前的eBay易趣网就是这样的网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至今,特别是出现了淘宝网后,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调剂二手货的平台,卖家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新品,而且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开有实体店。有很多企业也到C2C网站上开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有人曾曝出淘宝网上占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 。上面所举的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 之实的逃税案件。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立场,那就得出了不应对C2C征税的结论。
3.我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C2C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一,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受到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无址化”, C2C商务活动是建立在因特网虚拟平台上的,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因其先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批准,网上商店只是个虚拟的市场,商家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可以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C2C企业构筑的虚拟平台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如果仅从C2C网站上信息还较难正确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它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无从下手进行税收管理,是以C2C网站的登记地还是商家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税务登记地,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C2C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传统的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表现为服务器中数字代码信号,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C2C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
第三,C2C电子商务交易的部分产品改变了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这些课税对象征税时,会产生无法适用税负的问题。因为税法对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等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收方式,但在网上交易中,某些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信息,通过互联网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它包括了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 因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物质, 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交易就比较难确定以那种税负进行征税。
第四,职能部门对C2C税收在思想认识技术手段上严重滞后。因为对C2C电子商务偷漏税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造成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作为和难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