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统一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认识。与传统贸易相比C2C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包括劳务)贸易的本质,它仅仅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并有盈利就应有缴税行为。不能因为你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业务,是电子商务就不用纳税,他是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是传统的商务活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应该纳税。如果以交易方式的不同来区别纳税与否,这就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
有人担心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C2C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就业也没有必要,因为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都是从事B2B、B2G、B2C电子商务贸易,它们有实体企业或实体店,有明确的纳税主体,都是纳入有效的税收征管的。在C2C平台真正在是从事零星商品和二手商品交易的卖家只是很少一部分,鼓励这部分人在C2C平台上就业和方便广大消费者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免税政策,规定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税。如果把C2C市场变成了免税或逃税的天堂,就会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向C2C平台,以规避税负,这样结果就会适得其反,破坏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2、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要本着有利于培育、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目的,根据电子商务的性质、特点,尽快制订电子商务法,补充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使服务、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法律要规定有关职能部门有链接、进入C2C网络平台数据库的执法权,现在只有公安机关有互联网的管理权,应增加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权。规定C2C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 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注册卖家的有关信息的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被监管者的经营情况。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基本适用C2C电子商务税收,不用制订新的税法,只要稍作修改即可。为鼓励、促进这一市场的,实行高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置税制时可否区别对待,对交易过程全部转化为电子化的交易活动即完全电子商务,例如网上购卖技术、版权、专利、金融服务、网上娱乐、电子音像书刊、咨询服务、网络教育、软件设计等等,可以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以引导全社会参与、应用这种高新科技、高效简便、节约社会资源经济模式的积极性。明确某些课税对象的性质,如提供数字产品属劳务还是销售所得。明确属地管理权,规定虚拟市场上的网店管理主体,笔者认为以网店业主的常住地(所得来源地)或户籍地为管理属地较为有利。规定垮境店的税收问题。
3、建立和完善网店管理的电子管理信息系统。能否对网上商店实行有效管理,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现有的“金税工程”已是一套比较成熟的电子税务系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可以组织科技力量在此基础上开发对C2C网站的管理软件,链接C2C网站,使网店也能实现在线申报,开具电子发票,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据可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稽查,网上管理。
4、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主动性。信息经济时代的税收工作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C2C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我们税收工作遇到了许多难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就要有一大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应通过专业培训,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税控系统操作及相关税务处理,使税收征管的人员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面对C2C市场严重的税收流失现状,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对C2C交易税收征管适用没有障碍,对C2C网站的监管也不用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只要会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进行管理,以淘宝网为例,只要注册为用户,就可以查看每一个卖家的每笔交易内容,交易的时间、商品、金额、买家都一目了然,而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储存,这些数据卖家是无法修改的,网站也不会随意对这些数据进行修改掩饰,每家网店的交易离不开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综合C2C网站的交易信息,货款支付平台的支付宝或安付通上资金流向,快递运输公司的货物流向,网店的交易额是能够计算的,只不过是工作量庞大繁杂,但还是能查清的。为方便管理,依照帐簿凭证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网店经营者制作纸质帐簿凭证以备稽查。此外最为简单的办法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C2C运营商,由他们代为收取其注册卖家的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5、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与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等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地管理C2C电子商务。C2C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应传递及时,对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的要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网店的调查,及时预警偷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偷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犯罪,以预防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偷漏税行为发生和蔓延,保障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作者:胡利民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袁翔珠 王喜成《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李祖全《法治论丛》 2004年 第01期
浅议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杨志刚 赵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07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