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论视角下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的“人性本恶”的思想认为,人性从“恶”到“善”经历了三个层次:一是生物性层次;二是社会性层次;三是精神性层次。在生物性层次上,人性是偏恶的;在社会性层次上,人性善恶交加;在精神性层次上,人性偏善。尤其在社会性层次上人的恶主要表现为有意识的恶,以至是行为上的恶。任何人在这一层次上都有自利的倾向,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人的劣根性”。自海西欧德提出:“潘杜拉打开了罪恶的盒子,从此人性向恶的深渊坠落!”从而揭开人性善恶论有选择性偏向的帷幕,之后许多思想家对人性问题都颇有论争。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基督教神学,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到西欧思想家们,则更深层地揭示人性的本恶的本质,显然在主流上与中国人性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以上分析,对于现代网络活动中所呈现出新的道德问题,我们可以从“人性本恶”的道德角度来进行探讨,例如现代网络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道德观念紊乱、道德行为失范、人的异化等问题。对此主要表现为网络的个人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盛行提供了最适宜的土壤;网络的虚拟化、交互性以及匿名性促使人们将观念性的东西更加现实化和具体化。
三、网络虚拟社会伦理问题的控制构想
尽管网络给人们带来很多即新奇又困难的伦理问题,但是我们不可能为了净化伦理规范而远离甚至是拒绝现代科技文明,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无疑还要依赖于技术进步的手段,如果人们能够“自律”,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网络伦理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控制。技术进步只有与伦理道德控制携手,才能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网络社会。为了使信息安全能够获得更深层次的保障,弥补技术控制与法律控制的不足,我们有必要诉诸伦理道德中的人性因素,基于人性关怀和道德来考虑网络虚拟社会中伦理问题的控制。
(一)对网络技术进行人性关怀,矫正网络技术发展中的负面价值导向
网络既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文化。我们不能只依赖防火墙和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更需要给网络注入更多的人文色彩。网络技术迫切要求与网络道德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实现技术与人文、技术与人性关怀的统一。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更要关注人类的精神家园的建设,不能忽略人类心灵的塑造。信息文明中的声光电,掩盖不了道德培植和情操修养的重要性。为抑制网络技术的负面效应,必须把伦理精神、精神价值融入网络技术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如此,人类的活动才更具有真、善、美、利四者相统一的性质。事实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人类的许多技术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实”,如原子能技术已经制造出了能够摧毁地球的核弹,但人们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可行性”的缺少,而是因为“不应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把技术给人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主体人具体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网络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主要任务之一。把技术所给人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恰恰体现了“虚拟社会”道德规范和人性关怀的必要性。
(二)整合传统伦理资源,关注现实社会中人性的全面发展,实现对网络伦理问题的控制
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诱发伦理问题的网络所具有的技术,伦理问题到底是一种与人性有关的社会问题。而对网络伦理问题的控制,最终还是要关注现实社会中全面发展的人性。人的社会本质是人存在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的本质因其的未确定性而成为永远面向未来开放的存在。人的思想和行为在本质上是指向未来和超越现实的。再通过实践和克服现实中的局限性,而不断地追求完美、自由、不断的自我超越,自我发展是人的本性。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伦理问题,抛弃根本还是与现实社会中的人性及其相应的社会环境有关。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人对自身有限性的超越。网络虚拟社会实际上是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发展的一个现代标志。网络因其自由,成为似乎可以让人们为所欲为的“自由”乐土,而自由及其对自由的追求,是健全人性的重要内涵,但自由不是放纵,不是摒弃规则和约束,更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们自觉遵守自己所制定的约束和规则。健康的社会总是能为人性的健康和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途径和良好的条件。当人在现实社会中有了更多的自由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时,人们就会对网络伦理形成更迫切的内在要求和更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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