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伦理守则现况:以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化、协会、国家、及区域等不同的七个层级,而伦理议题则包括生活品质、权力的使用、风险与信赖、财产权、隐私权、公平及取用、诚实及欺诈等七个伦理议题。
Mason(1995)及Conger(1995)两人则从各种伦理理论的阐述出发,希望资讯人员能从基本的伦理理论认识起,不仅有助于伦理守则的了解,更可以防止不伦理行为的发生。最近〔Pierce 1996〕的研究指出,资讯科技及电脑使用之伦理行为受到三项因素的影响,包括(1)个人本身信奉的守则(personal code)、(2)工作场存在之非正式守则(informal code)、及(3)组织或专业所制定的正式守则(formal code)。
四、分析架构
Johnson在1985年提出专业伦理守则应该从四个义务面来检视:(1)对社会的义务(2)对雇主的义务(3)对顾客的义务(4)对同事及专业组织的义务。而第四种义务又可以分为对同事、对专业组织及对专业三种。所以Effy Oz(1992)就曾以义务的对象为基础来分析不同资讯组织的伦理守则范围。
伦理守则的考虑之一是义务发生的对象,也就是伦理议题发生时,面对不同的对象,义务会不同,因此,伦理守则必须考虑不同「社会层级」(social level)的需要〔Effy Oz 1992;Huff and Martin 1995〕。Effy Oz(1992)认为伦理守则考虑的「社会层级」必须包括公众(society)、雇主(employer)、顾客(clients)、同事(colleagues)、专业组织(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及专业(profession)等六个社会层面。然而,伦理守则除了针对不同的对象外,还必须符合现有社会之伦理议题的需要〔Anderson 1993;Huff and Martin 1995〕。因此,本研究将Effy Oz的比较分析加以扩大,以「社会层级」(social level) 及「伦理议题」 为分析主轴,进一步探讨目前资讯人员之伦理守则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并分析五个IS组织(ACM、DPMA、CIPS、BCS、及ICCP)中伦理守则在这两方面的异同。社会层级分析仍以Effy Oz之六个社会层面为主轴;另一分析主轴「伦理议题」,则根据文献的整理结果,以目前社会上常见的伦理议题,包括财产权(property rights)、隐私权(privacy)、机密(confidentiality)、专业品质(professional quality)、公平(fairness or discrimination)、责任(liability)、软体风险(software risks)、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及未授权存取(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 system)等九个议题。
以下先就这五个IS组织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本组织成立于1947年,是历史最久的电脑教育及科学的组织。它有遍布全世界82,000个成员,也是资讯系统产业界中最大的专业组织。其宗旨是在「扩展资讯程序的科学面及艺术面,鼓励专业人员及社会大众在资讯上的自由交换,发展并维持个人在此领域上的正直与能力」。
(2)DPMA(The Data Proces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这个组织创立于1951年,目前成员已经超过40,000人,其地理范围横跨美国、加拿大及其他35个国家。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主张对从资讯获得利益的组织成员、雇主、企业及社区,尽其效率、责任的管理」。
(3)CIPS(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此组织成立于1958年,是加拿大最大的电脑专业协会,目前有成员超过6,000人。CIPS相当鼓励从事资讯产业的人员在专业技术的进展。因此,它从1989年开始从事发放证书的计划,目前已经超过2,000人取得ISP(Information Systems Professions)的证明。持有此证明的人。必须在教育及经验上达到相当的标准。
(4)BCS(British Computer Society)
此机构成立于1957年,于1990年改制为全员参与的England's Engineering Council。它的组织体是由英国的电脑业者及超过40,000人的个人所组成。BCS强调电脑的发展及有效的应用,它的角色是在建构英国电脑业的能力、行为及伦理的标准。
(5)ICCP(The Institute for Certification of Computer Professions)
ICCP鼓励资讯人员参加其所举办的考试,以证明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这是美国目前唯一在资讯领域中提供资格证明的组织,这些证明是由ACP(Associate Computer Professional)、CCP(Certified Computer Programmer)、CSP(Certified Systems Professional)及CDP(Certified in Data Processing)所提供。这个组织自1973年成立至今,已经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核发超过45,000张的专业证明。
以下就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等两个分析主轴作一说明。
(一)、社会层级分析
本文依据Effy Oz(1992)之六个社会层面,将五个IS组织的伦理守则,以资讯人员对公众、雇主、顾客、同僚、专业组织、及专业之义务,整理如表1至表51。 以下是-一层面的含意:
对公众的义务:资讯人员在执行自己的工作时应该考虑大众的利益。IS对大众的安全、财产权、隐私权及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伦理原则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端视其产生的结果而定;也就是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选择净效果为正的。这表示对大部份的人有好处的通常都该比其他人(少数人)重要。
对雇主的义务:雇主付薪水给员工,训练员工,故雇主的利益成为一般人所谓的“工作伦理”,尤其当员工是一专业人员时,雇主对其监控能力更为不足。
对顾客的义务:企业的生存要依靠其顾客,员工若未达成雇主对顾客的契约或伦理道德,将会伤害到雇主。当一个资讯专业人员为顾客提供谘询服务时,资讯人员与顾客的关系就如同跟雇主的关系一样。
对同僚的义务:同一行的人共享著许多利益,因此,一个人会被期望去帮助他的同事们并尊重他们的工作。
对专业组织的义务:专业组织需要其成员支持组织的目标,并为所有成员的利益服务。
对专业的义务:对专业的伦理义务与对同僚的义务有相同的原因,然而,不论对同僚的行为如何,员的行为可能帮助专业或伤害到它。例如,一再违背契约责任便会危害整个专业。通常,对专业的责任被置于对同僚的义务之上,例如成员被期望报告同僚的不伦理行为,这与偏好“多数利益(common good)”的想法一致。
表1. ACM的伦理守则范围分析表
伦理守则
公众 对社会和人们的福利有所贡献
避免伤害到别人
要诚实且值得信赖
要公平且没有歧视的行为
尊重财产权
保障智慧财产权
在授权下才能使用电脑及通讯的资源
尊重隐私权
尊重使用者的机密
了解及遵守现存与专业相关的法令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增进社会大众对电脑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雇主 尊重机密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顾客 尊重机密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尊重契约、同意书及指定的责任
同僚 不受重视
专业组织 支持并鼓励伦理守则
同意在守则被违反提出行动来矫正
专业 努力于专业工作的程序及产品上,以达到最高的品质
取得并维持专业能力
接受并提供合适的专业评论
违反惩处 终止其会员资格
未强调处置
表2. DPMA的伦理守则范围分析表
伦理守则
公众 对“我的国家”有义务
保护资讯的隐私权及机密
将个人的专业知识告诉大众
确认我们工作所生产的产品被用于社会责任之途
遵守“所有”的法律
不可扭曲或隐瞒大众所关切的资讯
不可以未经授权或为个人利益而使用机密
雇主 保有最新的个人专业知识
与他人分享知识
向管理阶层报告真实的资讯
接受工作上的责任
不可误用职权
不可以利用他人的无经验
不可利用他人的无知识为自己谋利
确保雇主知道潜在的利益冲突
展现公平、诚实、客观的观点
随时保护雇主的利
Mason(1995)及Conger(1995)两人则从各种伦理理论的阐述出发,希望资讯人员能从基本的伦理理论认识起,不仅有助于伦理守则的了解,更可以防止不伦理行为的发生。最近〔Pierce 1996〕的研究指出,资讯科技及电脑使用之伦理行为受到三项因素的影响,包括(1)个人本身信奉的守则(personal code)、(2)工作场存在之非正式守则(informal code)、及(3)组织或专业所制定的正式守则(formal code)。
四、分析架构
Johnson在1985年提出专业伦理守则应该从四个义务面来检视:(1)对社会的义务(2)对雇主的义务(3)对顾客的义务(4)对同事及专业组织的义务。而第四种义务又可以分为对同事、对专业组织及对专业三种。所以Effy Oz(1992)就曾以义务的对象为基础来分析不同资讯组织的伦理守则范围。
伦理守则的考虑之一是义务发生的对象,也就是伦理议题发生时,面对不同的对象,义务会不同,因此,伦理守则必须考虑不同「社会层级」(social level)的需要〔Effy Oz 1992;Huff and Martin 1995〕。Effy Oz(1992)认为伦理守则考虑的「社会层级」必须包括公众(society)、雇主(employer)、顾客(clients)、同事(colleagues)、专业组织(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及专业(profession)等六个社会层面。然而,伦理守则除了针对不同的对象外,还必须符合现有社会之伦理议题的需要〔Anderson 1993;Huff and Martin 1995〕。因此,本研究将Effy Oz的比较分析加以扩大,以「社会层级」(social level) 及「伦理议题」 为分析主轴,进一步探讨目前资讯人员之伦理守则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并分析五个IS组织(ACM、DPMA、CIPS、BCS、及ICCP)中伦理守则在这两方面的异同。社会层级分析仍以Effy Oz之六个社会层面为主轴;另一分析主轴「伦理议题」,则根据文献的整理结果,以目前社会上常见的伦理议题,包括财产权(property rights)、隐私权(privacy)、机密(confidentiality)、专业品质(professional quality)、公平(fairness or discrimination)、责任(liability)、软体风险(software risks)、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及未授权存取(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 system)等九个议题。
以下先就这五个IS组织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本组织成立于1947年,是历史最久的电脑教育及科学的组织。它有遍布全世界82,000个成员,也是资讯系统产业界中最大的专业组织。其宗旨是在「扩展资讯程序的科学面及艺术面,鼓励专业人员及社会大众在资讯上的自由交换,发展并维持个人在此领域上的正直与能力」。
(2)DPMA(The Data Proces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这个组织创立于1951年,目前成员已经超过40,000人,其地理范围横跨美国、加拿大及其他35个国家。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主张对从资讯获得利益的组织成员、雇主、企业及社区,尽其效率、责任的管理」。
(3)CIPS(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此组织成立于1958年,是加拿大最大的电脑专业协会,目前有成员超过6,000人。CIPS相当鼓励从事资讯产业的人员在专业技术的进展。因此,它从1989年开始从事发放证书的计划,目前已经超过2,000人取得ISP(Information Systems Professions)的证明。持有此证明的人。必须在教育及经验上达到相当的标准。
(4)BCS(British Computer Society)
此机构成立于1957年,于1990年改制为全员参与的England's Engineering Council。它的组织体是由英国的电脑业者及超过40,000人的个人所组成。BCS强调电脑的发展及有效的应用,它的角色是在建构英国电脑业的能力、行为及伦理的标准。
(5)ICCP(The Institute for Certification of Computer Professions)
ICCP鼓励资讯人员参加其所举办的考试,以证明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这是美国目前唯一在资讯领域中提供资格证明的组织,这些证明是由ACP(Associate Computer Professional)、CCP(Certified Computer Programmer)、CSP(Certified Systems Professional)及CDP(Certified in Data Processing)所提供。这个组织自1973年成立至今,已经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核发超过45,000张的专业证明。
以下就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等两个分析主轴作一说明。
(一)、社会层级分析
本文依据Effy Oz(1992)之六个社会层面,将五个IS组织的伦理守则,以资讯人员对公众、雇主、顾客、同僚、专业组织、及专业之义务,整理如表1至表51。 以下是-一层面的含意:
对公众的义务:资讯人员在执行自己的工作时应该考虑大众的利益。IS对大众的安全、财产权、隐私权及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伦理原则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端视其产生的结果而定;也就是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选择净效果为正的。这表示对大部份的人有好处的通常都该比其他人(少数人)重要。
对雇主的义务:雇主付薪水给员工,训练员工,故雇主的利益成为一般人所谓的“工作伦理”,尤其当员工是一专业人员时,雇主对其监控能力更为不足。
对顾客的义务:企业的生存要依靠其顾客,员工若未达成雇主对顾客的契约或伦理道德,将会伤害到雇主。当一个资讯专业人员为顾客提供谘询服务时,资讯人员与顾客的关系就如同跟雇主的关系一样。
对同僚的义务:同一行的人共享著许多利益,因此,一个人会被期望去帮助他的同事们并尊重他们的工作。
对专业组织的义务:专业组织需要其成员支持组织的目标,并为所有成员的利益服务。
对专业的义务:对专业的伦理义务与对同僚的义务有相同的原因,然而,不论对同僚的行为如何,员的行为可能帮助专业或伤害到它。例如,一再违背契约责任便会危害整个专业。通常,对专业的责任被置于对同僚的义务之上,例如成员被期望报告同僚的不伦理行为,这与偏好“多数利益(common good)”的想法一致。
表1. ACM的伦理守则范围分析表
伦理守则
公众 对社会和人们的福利有所贡献
避免伤害到别人
要诚实且值得信赖
要公平且没有歧视的行为
尊重财产权
保障智慧财产权
在授权下才能使用电脑及通讯的资源
尊重隐私权
尊重使用者的机密
了解及遵守现存与专业相关的法令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增进社会大众对电脑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雇主 尊重机密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顾客 尊重机密
对电脑系统的冲击有完整的了解及详细的评估,包括风险分析
尊重契约、同意书及指定的责任
同僚 不受重视
专业组织 支持并鼓励伦理守则
同意在守则被违反提出行动来矫正
专业 努力于专业工作的程序及产品上,以达到最高的品质
取得并维持专业能力
接受并提供合适的专业评论
违反惩处 终止其会员资格
未强调处置
表2. DPMA的伦理守则范围分析表
伦理守则
公众 对“我的国家”有义务
保护资讯的隐私权及机密
将个人的专业知识告诉大众
确认我们工作所生产的产品被用于社会责任之途
遵守“所有”的法律
不可扭曲或隐瞒大众所关切的资讯
不可以未经授权或为个人利益而使用机密
雇主 保有最新的个人专业知识
与他人分享知识
向管理阶层报告真实的资讯
接受工作上的责任
不可误用职权
不可以利用他人的无经验
不可利用他人的无知识为自己谋利
确保雇主知道潜在的利益冲突
展现公平、诚实、客观的观点
随时保护雇主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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