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扎尔甘宣称,尽管祈祷是伊斯兰教的义务,但也不能强迫别人去做。这个义务属于个人私事,宗教权力机构和以伊斯兰价值观名义行动的政府都不能强加于人。当自由与宗教义务出现冲突时,就应放弃宗教义务,自由不应被误解为对邪恶和美德的漠不关心。如果他选择犯罪,他应意识到其后果,犯罪者在尘世活着时将受到惩罚,但这只是一部分惩罚,在来世他将接受更严厉更漫长的惩罚。巴扎尔甘认为,“真主的唯一干预是以信使的形式提出解决方法,指明通向幸福的道路。为了抵消真主给予个人的自由的负面影响,他给人类赐予智慧,并派先知作他们行动的指导。”
巴扎尔甘认为,先知的使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知负责邀请人们走上神圣的道路,为人们提供世界观和价值观,指导他们。他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在第一阶段即指导阶段有5个责任,这个责任明明白白地列举在《古兰经》中。真主派先知来示范和说明;传播关于天堂的好消息和虔诚、忠信以及善行的好报;警告人们不要犯罪,告知他们犯罪的痛苦后果;邀请人们走向真主;以灯塔照亮前进的道路,让人们到达目的地。由此可见,先知仅负责传达、指导、教育和提高觉悟,他不应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即使先知遇到不信教的顽强阻挡,他也不能采取强迫高压的手段。巴扎尔甘认为,真主不仅是怜悯宽容的,而且他更具有耐心,因为人民觉悟,并走近真主需要时间。真主不希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他很耐心看着不信教者的马上死亡,也很有耐心地等待着不信教者幡然悔悟和迷途知返。
先知在第一阶段勿需同任何人商量或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他的行为是为了神圣的事业,他受全能的真主指导,他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勿需人们的支持。伊斯兰教规的形式、内容和目标是无可争辩的,先知不允许任何人篡改它们。它们可被接受或者被放弃,但决不能被修改。
先知在传经布道的第二阶段被委以领导人民的重任,它包括:公布法律;进行社会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管理;制定外交政策;控制战争和和平。巴扎尔甘认为一旦先知受命统治人民,真主命令他“同人民商量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和政策。”真主告诫先知,虽然他以神圣事业的义行动,但期望他在协商的基础上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民主统治。《古兰经》中说:“人民的政府通过与人民的协商才有可能。”即领导意味着遵循被领导的意愿。根据伊斯兰教义,统治这个社会最卑鄙的分子、统治那些因犯罪需要原凉的人也应包括协商过程,而协商过程应在任何政策正式形成之前。协商不需要以人人参与或直接民主为基础,它可在代表民主制的框架内执行。巴扎尔甘自豪地说:“在《古兰经》中的协商制度是个人作为整体选择政府和统治政府。在西方民主概念出现前的1000年,民有民治的政府已在先知时代实现……如果政府统治由真主或高级教士、科学家或政治家来任命,人民没有协商自己国家的政务,那么自由和个人责任的原则将被否定和歪曲。”
巴扎尔甘攻击13世纪和14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把自己的教义强加于人。如果宗教领袖把普通百姓看成群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且缺乏自治的能力,那么宗教领导将导致专制主义,普通人民将不再有言论自由和持不同政见的自由。神权统治可能引起专制主义,但这受制于《古兰经》中的教导:通过与人民协商,使人民的政府和宗教中不存在强制高压。一个不实行民主权力和自由的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因为它不尊重《古兰经》的信条。一个国家及其政府可以与不信教的罪恶一起生存,但如果有压迫,它将不能长治久安。一个伊斯兰政府必须采用基于协商制度的民主形式。
巴扎尔甘从自由民主的观点出发,论证下面四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个人与真主之间的关系,真主不需要人的虔诚,因为真主强调宗教中没有强制高压。选择的自由就是真主的意愿,即个人有选择的自由,真主和个人之间关系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
第二层关系是个人与他自己的关系。个人不能放纵自己欲望的本能,无法无天。伊斯兰期望个人控制住自己,不要违禁。因为人有选择的自由,只有他的信仰、意志力和诚信才能使他自愿限制自己的自山,甚至为了真主之爱牺牲他的财富甚至生命。只有个人可给他自己强加约束。个人对他自己的关系是围绕着日益增长的个人意识和觉悟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