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具有自由民主思想的伊斯兰革命理论家——巴扎尔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第三层关系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真主赋予个人权力,但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伊斯兰原则为“不可以损害或危害任何人,也不可屈从于任何人的损害或危害。”这成为伊斯兰社会个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换言之,个人不能否定和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力。

  第四层足个人与国家的日常关系。巴扎尔甘认为,《古兰经》教导统治者在与人民的协商中执政,这意味着建立政府的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受到尊重和支持,国家不能以不公平压迫个人,个人知晓国家事务,帮助完成国家事务,只要坚持“要求作好事警惕干坏事”的伊斯兰原则,那么就能抵制专制主义的横行。个人有义务不同意政府所作所为,有义务批评政府。

  综上所述,巴扎尔甘的政治思想可概括为:尊重民主和政治自由,坚信民主是以大多数人的统治为基础的;尊重宪法;始终反对独裁统治。1979年他被任命为临时政府总理时,他公开声明:我们的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因为伊斯兰是基于真正的民主;伊朗政府不属于任何一个特殊的阶级:在伊斯兰政府中,运用自由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在新宪法起草之前,政府将尊重旧宪法,摈弃君主制。在以后的艰难的政治实践巾,他始终坚持以法治国和“渐进主义”战略。

  在伊朗民族主义和伊斯兰国际主义的关系上,巴扎尔甘的观点是明确的,即让伊斯兰为伊朗服务,即所采用的伊斯兰制度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而霍梅尼认为伊朗人民是手段,伊斯兰是目的,伊朗人民应为伊斯兰事业牺牲生命,伊朗革命的唯一目的就是执行伊斯兰制度。伊朗应当服务于伊斯兰,并且为更伟大的事业放弃狭隘的民族利益,伊朗人民决不是出于民族主义情感才革命的,伊斯兰是革命的唯一动力,因此服务于伊斯兰才是革命的唯一目的。那些认为伊朗和伊朗人民仅是服务于伊斯兰的手段的教士猛烈攻击民族主义者,说他们是多神论者,因为他们还崇拜第二个神——民族国家。巴扎尔甘认为民族主义相容于伊斯兰,因《古兰经》允许的圣战仅指的是当一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保卫自己祖国时的战争。巴扎尔甘说:“不能把对伊朗以及伊朗人民的热爱与成为一名穆斯林割裂开,不能把伊斯兰看成是反伊朗的,反民族主义的。没有这个国家及其人民,就无从谈革命是为伊斯兰利益,是为世界上被剥削者的利益。”

  巴扎尔甘自认为是伊朗中产阶级的代言人,因为他相信人类平等最容易存在于中产阶级,因为他们既不是一贫如洗者,也不是腰缠万贯者。巴扎尔甘赞成一种混合的经济制度,政府应解决私有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他希望创造一个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和平合法做事的社会。他认为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从本质上讲是暴力型的、敌对的,具有破坏性。他认为被视为马克思最伟大的经济杰作的劳动价值论基本上是为煽动仇恨的革命,因此暴力和仇恨构成马克思主义的基石,他要求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左派为革命后的过火行为负责,革命后起主宰作用的复仇和残酷无情的精神完全是左派的影响造成的,是左派思想侵人宗教集团,弓{起恐怖统治。显而易见,巴扎尔甘对马克思主义完全无知,而且事实上暴力和恐怖恰好是纳瓦布——萨法维和沙里亚梯所提倡的。巴扎尔甘一方面批评政府从公务员巾清洗不热情的公务员,并称之为政治迫害,它产生了互不信任、图谋报复的气氛,这种行为与伊斯兰水火不容。另一方面,他要求从公务员和革命机构中清洗马克思主义者,代之以诚实人。由此可见,巴扎尔甘的民主宽容不包括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

  巴扎尔甘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派,他坚信伊斯兰教是一个宽容、平等、自由的宗教,他从真主和先知的权威出发,但结果因为坚持民主、自由,就否定了这个权威。他相信中产阶级及知识分子能建立民主制度、断然拒绝宗教领袖及教士对社会及国家的领导权威。他的思想代表着伊朗工业化过程中对民主化的强烈要求,伊斯兰共和国议会总统选举制、集体负责制也多少体现了他的民主精神,伊朗未来的发展会更多地实现他的政治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当选为总统的哈塔米似乎在继承着巴扎尔甘的事业,他的“文明对话论”、“依法治国论”与巴扎尔甘的思想有相通之处,他的温和务实的改革措施让人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一切说明改革思潮在伊朗“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伊朗人民的政治智慧在日趋成熟,伊朗的政治精英总会挺身而出领导人民探索通向国家富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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