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延寿为小黄令时,“以候司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在吏民中有相当高的威信,受到广泛爱戴。王尊在处理“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的案件中,“取不孝子县(悬)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尹赏治长安,“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姨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蟹着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赏视事数月,盗贼止,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县令长的专制威权。
(三)县令长与当地王侯存在若即若离的君臣关系。由于西汉初期郡国并行制的遗存,地方二千石,特别是王国相有监视、制衡诸侯王的职责,而对于后来分封的侯,中央也同样为其置相,以治民与监视为数众多的侯。西汉后期分封的侯国相对较小,因此,大部分的侯国相都是四百石、三百石的秩禄。他们是中央任命的官吏,除治民外,有替中央监视侯王动向的义务,因此,侯国相除了具有一般县令长的特征以外(侯相同样属郡守管辖,是县令长级的治民官),还有其本身的特点。
根据汉武帝时期颁发的“附益之法”,侯相必须与侯保持一定的距离。王莽就国后,“南阳太守以莽贵重,选门下掾宛孔休守新都相。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日:‘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璩耳。’即解其球,休复辞让。莽日:‘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侯相一般不敢接受侯的恩惠,以免触法之所禁。可以想象,侯相平时必不敢与侯有所往来。当然,也有侯与相联合的事例,如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谋反王莽,而这正是朝廷所忌讳的。
一般的县令长与侯、王也存在微妙的关系。从记载看,县似乎有以县吏为侯家做事的惯例。像卫青的父亲“以县吏给事侯家”,霍光之父“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但县令长对侯不可能绝对听从,有时甚至会忤逆侯王之旨意,侯王也无可奈何。如哀帝为定陶王时,萧由“为定陶令,失王指”,哀帝也只能在当上皇帝以后才能进行报复,说明当时侯王无权处置县令长。当然,从间接的材料可以看出,县令长在怎样处理与侯王关系上还是比较犯难的。从汉书记载的间接事例可以看出其端倪。如王“坐吉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勿为王国吏”;王尊也由于为东平相而被免为庶人。有时甚至会招来杀身之祸。像燕王“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它法劾捕格杀郢人灭口”。这使得县令长在处理与侯王的关系时必须格外谨慎。
总的说来,县令长在整个官僚系统中是特殊的一类人,他们是一县(道、邑、侯国)之父母官,在属吏和百姓中具有极大威权,但他们同时又要受郡守极大的制约,由于西汉地方行政重心在郡一级,这种情况表现得相当明显。另外。令长相与地方王、侯的关系是很微妙的,特别是侯相,他们既要接受中央监视侯王动向的任务,又要处理好与侯王的关系,避免卷入种种政治漩涡之中。因此,他们必须格外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