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整叛宋论南宋的“打算法”及其末期的军政危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宋季三朝政要》卷三载:“……及行打算,枋得日:‘不可以累赵宣抚也。’自偿万楮,余无所偿,乃上书贾相云……。”
这几条材料主要反映赵葵任职期间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情况,其一是张灯宴钱,此是不太重要的开支,其二是招军钱,赵显然是超支了。从马光祖的审查过程来看,张灯宴钱并不是打算法要清算的主要项目,军费开支特别是招军钱才是打算法要解决的主要对象。
这几条材料传递出以下信息:一是南宋军中各项钱物的使用都是有规定的,地方统帅对财务的支配没有自主权;二是赵葵任职期间曾因招募新军向朝廷申请下拨钱粮,由于超支而挪用其他款项。
这几条材料反映的财政问题只是局部层面,但联系到南宋后期军制的变化情况,其背后的意义就绝非一般了。南宋自开禧以后,各地纷纷创设新军,原有的屯驻大军统兵体制逐步解体。李曾伯1252(淳韦占十二年)上札子说:“自开禧、嘉定以来,军政日坏,各路有制阃,各州有节制,往往侵夺诸戎司权柄,创招军分……,以此各处之新军日添,戎司之旧军日减”,“鄂司旧额四万六千一百二十人,比今来见管五千三百六十二人,”而“江、鄂、荆、襄、潭、黄等处二十八屯,共管官军一十二万一百八十五人”,“积而至于今日,沿江诸戎司遂致倒坏,盖不独鄂州都统司一处也”。其结果造成总领所财政出现危机,“司存所以倒败不可为者,祗缘困于制司并诸州添创军分之多。”总领所人不敷出,则需要中央调剂补给,长此以往,则又连累中央出现财政危机。因此,南宋政府行打算法,其作用之一是控制地方招军的规模,缓解中央的财政危机。
三、结语
撇开个人因素,应当说,贾似道实行打算法是有其现实的需求及合理性的,但结果却和其实行的公田法一样,招来怨声一片,最严重的恶果则是直接导致了刘整的叛变。而打算法牵连地方统帅之广,则显示出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仅从个人因素来看待。而因“打算法”获罪的将帅,许多是屡立战功的猛将,他们能博得时人的同情,说明并非完全是贪渎枉法、中饱私囊之辈,因此也才会出现一些人入狱至死也未能偿还追欠的款项这一现象。
对于犯科的诸统兵大员,其“侵盗掩匿之罪”,有多少是出于私还是公,详细材料仅见于赵葵一人,就此分析而言,则赵并未私吞公财,但却违反了制度规定。联系到地方上超额招军,超出朝廷财政支出能力这一普遍现象来看,赵的做法则折射出地方和中央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呈现出的矛盾状态。地方上由于负责保疆御敌,对兵力的需求旺盛,而中央由于财政困难,则往往加以限制。地方上在面临复杂的事态时,需要随机应变,而朝廷处于掌控的需要,对下拨的钱物则作出种种规定。而这种矛盾状态的背后,则反映了南宋的驭将政策和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模式。
南宋秉承北宋的法度,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依然采取收权和分权的模式。内地州府的收入除去基本开支外,大部分上供,这使得地方上没有能力去应办棘手的事务。沿边州府财力单薄,也无力去独立组织防务。二者均需要中央财政的重新调配,从而造成了对中央的依赖。而在路级政区,依然采取安抚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和转运使四使并立的领导体制,从而使事权分散,无法在大区域对地方进行整合和建设,增强地方的力量。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南宋秉承的依然是“强干弱枝”的构筑模式。
在军队领导体制上,在绍兴和议之后,南宋政府收回诸大将的兵权,以其部曲为诸御前屯驻大军,同时设立四川、湖广、淮西和淮东四个总领所,负责四川和江上诸军的开支。诸屯驻大军隶属于中央,但分掌的其实是地方军务。总领所是中央派出机构,则代表中央负责管理和监督诸军的用度开支。其制度安排的用意则依然是把军权和财权进行分离,着眼点是加强中央对地方军队的控制。显然,这也是一种内控的模式。
南宋自开禧以后,战火连绵不断,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转移到国防上。对于局势的变化,南宋中央也作出调整,比如命统帅兼任总领,或者兼任转运使,但这只是权宜的变通,根本格局未变,并没有产生出新的制度来。在此情形下,地方上的总体实力并未得到真正的增强,局势越严峻,对中央的依赖越大。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自主权,中央调拨的钱物不能随意处置,而地方军务的复杂性产生出来的需要,中央不能一一满足,在使用和调拨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地方往往违反规定,自由行事,从而加剧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
如果军费开支在中央承受范围之内的时候,这种矛盾还不是很突出。但随着战争的持续进行,中央财力耗竭的时候,财政危机便以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形式爆发出来,景定年间的打算法可谓是这种矛盾的产物。贾似道的做法的不足之处,是忽略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中央在依然掌握着财权的时候,军权却落到了地方手中,二者矛盾的激化,则是军权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刘整的叛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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