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粗放型”的辽金元廉政建设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论文关键词:辽金元;一省制;廉政建设;官吏管理
论文摘要:采用政治学的结构分析方法和历史学的文献分析方法,探究辽金元廉政制度的特殊性因素,分析这一时期吏治腐败和政治动荡的深层原因,研究表明,辽金元廉政建设属于“粗放型”,并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辽金元政权在军事获胜后没有完成向“文治”的转变,但在客观上清理了中原政权长期积累的繁文缛节弊端。
辽金元是我国历史上三个少数民族建立中央王朝的时期,游牧民族的“马背政治”,对这一时期的廉政建设影响很大。以往史学界多注意到辽金元对唐宋制度体系的继承,而对其“马上治之”的副作用研究偏少。这几个王朝,不同于中原汉族政权的更迭过程,属于纯粹依赖军事胜利建立的统治,因而导致其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先天不足。同唐宋相比,辽金元的廉政制度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倒退。在制度的严密性和体系性上不及唐宋,在内容的完整性和进取性上也相差甚远,在执行效果与廉政作用上更无可称道。究其原因,是由于这几个王朝在入主中原时未能迅速转变游牧民族的统治方式,从而使其廉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倒退。草原上养成的野性和淳朴,强烈地冲击着中原积聚起来的繁文缛节,同时也使廉政制度体系退回到了粗放状态。
一、“最无制度”的政治体制
辽金元与宋代不同,它们都是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因之,在廉政制度上也表现出与宋代不同的特色。马背上得来的天下,极易沉醉于“马上治之”的窠臼。相形上,辽、金两个政权,还多少采用了唐宋的制度框架,虽然不能得其精髓,却在一定程度上能仿其皮毛。惟有元朝则不然,其治国举措一言以蔽之,即“最无制度”。正如元明史名家孟森所言:“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当其清明之日,亦有勤政爱民,亦有容纳士大夫一二见道之语,然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
这种“最无制度”的直接后果,就是朝纲不肃,官纪不清,腐败严重,贿赂公行。以元朝为例,作为一个全国性政权,竟然连皇帝听政的朝参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皇帝每年同大臣见面不多,百官更是只能在大型典礼中远远看皇帝一眼,根本谈不上议政安民。多数皇帝以当“甩手掌柜”为己任,将大政全权授予宰相。如元末的顺帝,在位达三十多年,“溺于游乐,不恤政务”,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即使有志于治国安民的统治者,由于其“马上得之”的局限性,也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认识甚少。他们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地统治汉族区域的马背政权,而不是精雕细琢地设计安排出周详细密的政治体系。所以,元代对大臣专权,特别是相权,基本上没有多少限制措施。而对帝位继承,也没有下功夫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致使元代的政治统治在多数时间内处于政局动荡、大臣专权的境况之中。
正因为制度上的不健全,辽金元的官场腐败都十分严重。即使是以武力称雄天下的蒙古贵族,在元朝统治期间也很快陷入温柔之乡和繁华之诱,迅速丧失战斗力。地方最高长官达鲁花赤多数不认识汉字,只认得银子。顺帝时的宰相伯颜,专权纳贿,“批发”官职,无钱不行,连专司监察的台谏官职,都需要计价而得。这种买来的官职,反过来又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有的肃政廉访使到地方视察,竟然带着库吏,专管收取金银宝钞,辨认成色,核对数目。叶子奇谈到元朝官吏的腐败和军队的堕落时说:“元朝自平南宋以来,太平日久,民不知兵,将家之子累世承袭,骄奢淫佚,自奉而已。至于武事,略之不讲。但以飞觞为飞炮,酒令为军令,肉阵为军阵,讴歌为凯歌。兵政于是不修也久矣。”
在整个元朝,始终没有出现过像北魏孝文帝、清朝康熙帝那样醉心于汉化、热衷于文章的最高统治者。忽必烈的汉化举措,远远不足以带进整个体制。可以说,蒙古骑兵入主中原后,以其野蛮的武力扫除荡涤了中原累积起来的繁缛酸腐之气,但同时也严重摧毁了中原士大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蒙古贵族对于政务,很不耐烦文绉绉的中原方式,他们在用人上,更喜欢粗识文字、办事利落的吏,而看不惯熟读经典、高傲寡合的儒。读书人在元朝的地位,低于以前的任何一个朝代。元末的余阙曾说:“自元以下始浸用吏,虽执政大臣亦以吏为之,由是中州小民粗识字能治文书者,得人台阁供笔札,累日积月皆可以致通显。”(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四《杨显民诗集序》)而传统受人尊敬的士大夫则需要打掉自尊,放下面子,甚至变得奴颜婢膝,寡廉鲜耻,才能在政权中分一杯羹。“士大夫有欲进取立功名者,皆强颜色,昏旦往候于门,媚说以妾婢,始得尺寸。”(同前《贡泰夫文集序》)汉唐以来的“文治”传统被抛弃,“刀笔吏”成为政治中的主角。在制度层次上,这种指导思想的转变是元朝短命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此后胥吏政治兴起的一个重要渊薮。
元代轻视儒学,贬低儒者,有很多资料,其中以“九儒十丐”之说最为典型。按民间说法,元朝统治者认为儒无益于国,所以儒成为嘲弄奚落的对象。“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日:‘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谓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贱之者,谓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儒也。”(谢枋得:《叠山集》卷六《送方伯载归三山序》)也有人认为,“九儒十丐”本是文人的自嘲,被后人用来指责元朝政治。不管哪种说法,元朝轻视儒学是肯定的。清代赵翼考证道:“《郑所南集》又谓:元制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而无七匠、八娼之说。盖元初定天下,其轻重大概如此,是以民间各就所见而次之,原非制为令甲也。”“九儒十丐”的排列,实际就是元朝“枪杆子”征服“笔杆子”的象征。这一排列顺序,说明来自蒙古草原的马上健儿根本不懂得儒学在治国中的用途,轻易地放弃了建立廉政制度的思想根基。从此,朝廷的廉政举措逐渐变为针对腐败表象的惩罚,而缺失了建立廉政信念的理论支撑,廉政制度只剩下了“章法”的外表,欠缺了“道理”的内涵,所以也就不能形成“长治久安”的有效机制。相形之下,刘邦立国之初重用叔孙通治礼,唐代开国不久诏令孔颖达注释五经,就更能显示出元朝统治者较之汉唐的短视和浅薄。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仅从这一点看,元朝统治的短暂也是必然的。
二、失去制衡的三省归一
在职官设置上,辽金元逐渐把唐宋以来中央政府的三省制变为一省制,这对廉政有着重要影响。辽代实行南北分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这说明,辽国统治者并未能实现汉制与蕃制的真正融合。而在南面官中,尽管有三省六部翰林御史等等设置,表面同汉制相仿,但契丹贵族似乎并未弄清这些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而是把大权集中于枢密院。所以,汉制中依赖于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廉政效应不复存在。同辽相比,金国的汉化程度要高一些。金熙宗天眷年间仿照辽宋官制建立了“天眷新制”,以三省为中央政府的主体。但女真贵族对汉制的认识也不比契丹贵族高明多少,三省之间的制约关系在原有体制下至关重要,但金国统治者却觉得这种牵制麻烦太多,于是,到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年),就罢掉中书、门下两省,只保留尚书省作为中央政府最高机构。从此,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三省制中央政体开始向一省制转化,到元代的中书省,彻底完成了由三省向一省的变革。元代中书省实际是从金国的尚书省演变而来,为政务中枢。之所以不叫尚书省而叫中书省,在于大蒙古国时期的文秘官员必阁赤比照汉名中书而来。本来,忽必烈建制时最初打算仿照汉制设立三省,但大臣高鸣、阿合马等反对建立三省制,主张一省制。高鸣上书日:“方今天下大于古,而事益繁。取决一省,犹日有壅,况三省乎!且多置官者,求免失政也。但使贤俊萃于一堂,连署参决,自免失政。岂必别官异坐,而后无失政乎!故日:政贵得人,不贵多官。不如一省便。”从此,一省制就成为中央政府的主干。金元改三省制为一省制,究其实质,在于其均为武力取天下,立国建制重效率高下而不重“分而治之”,将治国重任系于“得人”而不是系于“典制”,看到了三省制的掣肘而没有看到三省制的制衡。在政治制度上,一省制是一种倒退而不是发展,金元之所以权臣专政,内乱不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一省制有关。从廉政角度看,一省制明显属于倒退。
三省变为一省,决策监督权与行政权就归为一体。金国海陵王撤销中书、门下两省后,原由门下掌握的封驳权随即转移到了尚书省。大定年间,金世宗先后谕诫宰臣道:“凡已经奏断事有未当,卿等毋谓已行,不为奏闻改正。朕以万机之繁,岂无一失。卿等但言之,朕当更改,必无吝也。”“朕年老矣。恐因一时喜怒,处置有所不当,卿等即当执奏,毋为面从,成朕之失。”但既然机构归并,权力合一,所谓封驳,多半也成为虚应故事。
元朝的中央政府虽然实行一省制,但做到了行政、军政、监察分立,由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管。即所谓“中书总庶政,枢密领兵戎,而台谏司纠察”。在这三个机构中,中书省最重要,独揽行政大权。“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一应干系军、民、站、金场、良冶、茶、盐、铁、户、课程、宝钞、刑名、选法、粮储、造作、差役等事,毋得隔越中书省辄便闻奏”,“谁奏呵,吃棒子者”。皇帝很少过问朝政,国家大事一概由宰相裁决。而且宰相往往兼领他职,特别是兼知枢密院事和兼领宿卫,是宰相专权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中书省权重,连中书省的曹掾也变为要职。“国家政治,天下仕以吏进居多,然他途皆迂,入掾中书,始官华要。”(宋褧:《燕石集》卷一二《上都分省左司掾题名记》)在廉政方面,中书省集中了行政权力,所以,元代在中书省内部设置了职在监察审计的检校官四人,“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元人刘仁本称:“国朝署检校官以为省属者,诚以检详法度,饬励纪纲,且匡翼宰辅大臣所不逮也。资班仅七品而关系甚重,视御史特少黜陟之柄耳。”(《羽庭集》卷三《送江浙行省检校官辛君彦复序》)这一官职的职掌,同后来明清以六科监督六部类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三省合一后的体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