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粗放型”的辽金元廉政建设(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由于元代实行一省制,所以,元代的枢密院也与宋代有所不同。在中统四年以前,军权在中书省,中统四年建立枢密院,兵民分治。然而中书宰相在军务上,特别是在军事行动上,仍然有较大的权力。至元七年(1270年),蒙古人嫌中书枢密分权不方便,曾有合并枢密于中书之议,幸亏熟知中原制度的儒臣许衡上奏陈述厉害,强调中书枢密互相制约的重要性,才使枢密院保留下来。这一合并动议,说明元代宰相在军事上具有一定权力,枢密院实处于宰相节制之下。同时也说明元人对官职机构的分权制约并不看重。因之,元代在枢密院设立后,其实际运作中与中书省分治的情形较少,而合议的事项极多。有军国大事,往往是中书省和枢密院共议。中书省的宰相,有不少兼领院官。遇有涉及民政财政的军务,由中书省派平章政事商量院事。特别是宰相兼领各卫亲军,统领着军事实力,使枢密只能听命于宰相。
三、功能异化的监察机构
在廉政上具有重要作用的是御史台。辽金的御史台未发挥出多大效能,到了元代,忽必烈对御史台较为重视,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元代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辅贰为御史中丞,下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等。下设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人,纠察百官朝仪。设察院,置监察御史三十二人,刺举官吏,纠劾非违。御史台之下,设有两大行台,即江南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陕西行御史台(简称西台),御史台和行台之下,又设有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
元代的御史台,不但一直有直接奏事的权力,而且严格执行自任官属的惯例,这种自行选任御史的制度,使其独立性远远高于枢密院,也有利于发挥其监督职能。元代中书省的宰相可以兼领枢密院,但绝对不能兼领御史台。其原因在于御史台的主要监督对象就是中书省。正因为有这样一种制度,所以,元代御史弹劾宰相的事例非常之多,从世祖到顺帝几乎每个皇帝执政时都出现过,而且一旦御史弹劾宰相,往往是采取集体行动。如延祐四年(1317年),内外监察御史四十余人共同弹劾右丞相铁木迭儿;后至元元年(1335年),御史十九人联名弹劾平章彻里帖木儿;至正七年(1347年),监察御史弹劾右丞相别儿怯不花,顺帝不听,御史台所有官员皆上交印绶辞职。整个元代,台省互相抵牾,常有矛盾,正是发挥了监督作用的表现。
但是,御史台的监督作用,归根结底需要得到皇帝的支持,如果皇帝支持宰相,则御史台往往不能履行职权。一旦皇帝需要,就会对御史台的这种监督权加以限制。即使开明如忽必烈,也曾下令不让御史台过多监督中书省。至元十五年(1278年),忽必烈就“从阿合马请,自今御史台非白于省,毋擅召仓库吏,亦毋究钱谷数,及集议中书不至者罪之。”极大地削弱了御史台的审计监督权。其后,只要皇帝不高兴,就会对违背旨意的御史任意惩罚,或笞杖,或左迁,或流放,或杀头,致使御史台出现了“台官以下,察院之属,闭口吞声,见如不见,安居高坐,罔若不闻”的现象(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建官门》引赵天麟奏议)。到元代中后期,宰相权力逐渐渗透进了御史台,御史台的弹劾纠察已经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监督作用全失。
四、以吏为主的铨选制度
在官吏选拔上,辽金元都曾实行过科举制,但远远不及宋代发达,在制度建设方面差之甚远。在官吏铨选、任命、考课、奖惩等方面,辽金元有一些关于廉政的规定,但内容上粗细不等,制度之间的配套也不够。
辽国在官吏选拔与管理上,制度极为粗疏,带有较多的契丹部落时代痕迹。金国的汉化较为彻底,其铨选由吏部掌管。中央三品以上,地方五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由皇帝任用;六品以下,由尚书省拟定复奏;八品以下,则不须奏闻。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年),还仿唐制建立了铨选考试书判之法,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二事口答。在金国的铨选中,有“犯选格”的规定。“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谓之犯选格。”犯选格者起初不能再仕,后改为每追一宫殿选一年,还有“停铨”之制,即任满后不予再任。吏员亦有铨选之法,主要按劳考和考试升迁。
元代对廉政影响较大的,是宿卫和吏员人仕。就拿宰相来说,元代的宰相,绝大部分出身于宿卫和吏员。宿卫是赳赳武夫,吏员则老奸巨猾。在儒和吏的关系上,元代偏于吏而排斥儒,引发了史家的感叹。在重吏轻儒的总方针下,饱读经史的文士被视为迂阔而遭到冷遇,娴熟刀笔的吏员被视为务实而得到重用,泰定时,人称“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这不仅反映了吏员占官吏队伍总体比例之大,而且反映了高级官员中的吏员之重。在用人上重吏,对廉政有着导向性的影响。宰执大臣大都是吏员出身,逐渐改变了官场风气和官员的价值准则。“台阁之位,率取敏锐材干、练达时事者居之。其效官举职,治繁理剧,固不乏人;而格君经世,蹈道迪德者,盖未多见也。”(王结:《文忠集》卷四《书松厅事略稿》)后代曾有过“宋亡于儒,元亡于吏”的观点,虽然不尽全面,但反映出了宋代和元代在官吏队伍构成上的偏失。这种结构性问题,肯定会对廉政造成影响。
元朝重吏,所以对以吏人仕的选拔制度规定较多,其中不乏具体的廉政举措。元代对吏员实行考试、递补、岁贡制度。具体规定为:“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再行试验贡解。凡试验,首论行止,次取吏能,次计日月。行止日事父母孝,日友于兄弟,日勤谨廉洁,日谦让,日循良,日笃实,日慎默,日自来不犯赃私罪过。吏能日行道熟娴,日语言便利,日通习条法,日晓解儒书,日算术精明,日字画端正。”每年由按察司和诸路总管府考察推荐吏员到中央,谓之岁贡。“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娴熟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惰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岁贡到中央的吏员,先在六部任令史等职,御史台和枢密院令史从六部令史中选取,中书省掾从台院令史中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