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粗放型”的辽金元廉政建设(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五、措无新意的考课黜陟
  
  辽金元的考课黜陟制度,基本上是对唐宋考课黜陟制度的模仿,新意不多。作为官吏管理中的基本规范,这些制度在廉政方面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建设性不强。
  辽国的考课黜陟是与铨选和监察结合进行的,重在监察。史载:“辽圣宗统和九年七月,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十年,命参知政事邢抱朴按察诸道守令能否,而黜陟之。十二年六月,诏州县长吏有才能无过者,减一资考任之。太平六年十二月,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又诏大小职官,有贪残虐民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励者,在卑位亦听荐拔。”辽兴宗时,“重熙十一年七月,诏外路官勤瘁正直者,考满代不治事者,即易。”这些记载说明,辽国有了任期、考满等相关制度,但始终不够健全。
  金国考课制度从金太宗时就开始建立。天会四年(1126年),“高庆裔设磨勘法,仕宦者多夺官”。所谓磨勘法,是按官员任职资历进行考核。海陵王正隆初年,又设立廉察制度。到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对地方官吏建立了以劝农作为考课殿最的标准。至泰和四年(1204年),金国最终仿照唐制建立了“四善十七最”考课办法,标志着金国的考课制度建设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但是,由于金国整体制度上的局限,他们学来了唐代考课制度的条文,但却难以把握唐代考课制度的实质,所以在执行上并不稳定,而且基本上流于形式。例如金宣宗时,李英就批评金国的四善十七最之法“徒具虚文”,要求恢复大定年间分遣使者考察廉能之制。显然,金国的汉化考课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
  元代考课制度按职官考课和吏员考课两类分别进行。职官考课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不像唐宋那样一年一次,而是一任只考课一次,任满为一考。这样,考课的间隔时间比其他朝代都要长得多。考课与叙阶的关系如下:“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作者注:按上下文,五十七月的数字可能有误,《续通考》指出了这一错误,并指出五十七疑为五十四之误。但元代制度涉及到数字总是以七为尾数,或者本来如此也未可知),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考课由中书省和各行中书省进行,由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监督。在考课的具体内容上,元代对地方官要求比较具体。至元年间规定,地方守令任满,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磨勘。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降一等。从制度的角度看,元代的考课,其作用更多地反映在叙资升迁方面,官吏的功过考核,主要不靠考课制度,而是靠御史监察制度进行。
  从整体来看,辽金元的廉政制度,在体系上、内容上和操作效果上都无法与唐宋相比。在整个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发展史上,辽金元呈现出了一定的制度性偏失和倒退,在廉政效果上几乎无可称道。辽金元尤其是元朝的垮台,与其迅速腐败有直接关联。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制度性的偏失和倒退,在客观效果上又起到了清理原有制度积弊的作用,为后续王朝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清理了基础,扫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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