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熙丰农田水利建设的劳力与资金问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即出钱二百千”[2](P6557),郏亶、沈括摊派经费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抑制富户。因此,郏亶遭到当地有力之家“践蹂”,[2](p5824)沈括也遭到田产在苏州的参知政事吕惠卿的强烈抗议。[2](p6557)。同理,农田水利法遭到当时反对派的抨击、诋毁,农田水利也被列入司马光所说的朝政“六大缺失”之一。[7](卷117《上神宗应诏言朝政缺失》)
2.鼓励富民出资 在私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多为私人、尤其为少数大地主所拥有。政府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对下层老百姓固然有利,然受益最大者莫过于大土地拥有者。若上述按户等高下、资产多少摊派对富户有明显的强制性的话,那么晓之以理、劝其出资,则是取其自愿。熙宁二年(1069)颁降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如是系官钱斛支借不足,亦许州县劝谕物力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簿及催理。诸色人能出财力、纠众户、创修兴复农田水利,经久便民,当议随功利多少酬奖。其出财颇多、兴利至大者,即量才录用。”[15](p264)熙宁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政府重申这一政策。[3](《食货》7之25)于是,便有自出钱兴修水利的现象。史载:金州西城县民葛德出“私财修长乐堰,引水灌溉乡户土田”,宋神宗诏授金州司士参军,赐度僧牒10道。[2](p6217)[5](p2371)熙宁八年二月,司农寺上言“乞更酬奖”葛德之举,宋神宗再次颁诏赐度僧牒10道。[2](p6348)熙丰时期一道度牒不过130贯[16](p743),10道才为钱1300贯,数量不大,仅仅是对私人出钱兴利的一种奖励,但体现了政府能兑现承诺的精神。这在封建时代同样显得可贵。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私人出资兴修水利比较罕见,宋政府两次颁诏“奖谕”葛德,就说明这种义举十分少见,更说明富人主动出资者稀有,在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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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6页。又见《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二月末,第8397页。但《长编》卷221,熙宁四年十二月辛丑,第5384页,记神宗语曰,“厢军五十余万”。而《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页,记王安石语曰,“今厢军诚少,禁兵亦不多。”据此。熙丰军数22.7万是可信的。
② 此据施正康:《宋代两浙水利人工和经费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此文虽论述两宋两浙地区,但可以大致反映水利经费开支项目。
3.政府拔支 组织大型水利建设,改良兴造农田,是国家经济职能之一。对农田水利颇感兴趣的宋神宗与王安石,对筹措水利经费付出了切实的行动。或无偿调拨,或给予借款,次数之频、数量之大、形式之灵活,非其它朝代所能相比。其拨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动用“陂湖遗利钱”。“陂湖遗利钱”是国家“公田之赋”。据曾巩称:越州有鉴湖,溉田“由汉以来几千载,其利未尝废也”。“宋兴,民始有盗湖为田者”,“至于洽平之间,盗湖为田凡八千余户,为田七百余顷”。[1](卷13《越州签湖图序》)[5](p2406)宋政府自不会轻易地让私自围湖造田者恣意逃税,不知从何时起开始征收田租。陂湖属于国家所有,鉴湖田租当是“公田之赋”。这笔收入比较可观,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有人说:“越州有鉴湖,租三十万,[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3](《食货》7之33)①引文中所述“[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当指熙宁之法。据记载,熙宁七年(1074)四月八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沈括说,“先奉朝旨许支两浙陂湖等遗利钱兴修水利。近勘会本路先管遗利钱额,及再差官根究.兴修见未周遍,已见贯万[疑为‘石’]不少。”[3](《食货》7之27)越州湖属于“两浙陂湖”,因此“在法”即是指熙宁七年的“朝旨”。朝廷允许支用陂湖等遗利钱以兴修水利,是官府支持水利经费的一种形式。
第二,官府借贷。宋代借贷业比较发达:就债权对象而言,有私人之间借贷、官民之间借贷、官府之间借贷;就性质而言,有商业借贷、消费借贷和生产建设借贷。宋神宗时,农田水利建设多属于官府间、生产建设性借贷。熙宁二年(1069)所公布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宫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15](p264)
熙宁五年(1072)十二月二日、元丰元年(1078)四月,重申这一规定说:
开废田、兴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民力不能役者,许受利人户具合费用数目,贷常平等钱谷,限三年两料输足,岁出息一分②。[2](p7069)[3](《食货》1之29、7之25、7之30、53之12),[5](p2373)
这一规定是官民之间的借贷,利息仅为一分,但毕竟是有偿有息借贷。
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借贷常常为官府之间的借贷。熙宁八年(1075)四月,诏从王安石之请说,“江宁府昨借常平钱米修农田水利,如限满未足,更展一年”。[2](p5400)③此则史料记述的是江宁府与提举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同年十二月,“诏司农寺以河北两路坊场钱或借免役宽剩钱二十万,给河北水利司”使用。[2](p6633)元丰二年(1079)四月,又诏司农寺出坊场钱10万缗给导洛通汴司使用。次年二月,又诏给导洛通汴司坊场钱20万余缗,用作兴修经费。[2](p7231,7354)河北水利司、导洛通汴司为兴修水利的机构,这几则史料记载的是司农寺与之借贷或转借关系。就史料记载来看,熙丰时期围绕水利经费而发生的官方间借贷关系,一般不提利息与利率,大概官方间关于水利经费的借贷没有利息,仅还本即可,即属于官府间互相转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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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97《河渠七》,第2406页,记南宋初为10万斛。
② 《长编》卷289,元丰元年四月壬戌,第7069页;《宋史》卷95《河渠五》,第2373页;《宋会要·食货》53之12,《宋会要·食货》1之29、7之30。关于出息问题,史载不一致。《宋会要·食货》7之25记为“二分”,其它均为“一分”。既为长期贷款,又是鼓励性借款,可能为“一分”息。
③ “昨”指“熙宁七年正月”,据《长编纪事本末》卷73《水利》第2344页,记赐江宁府常平仓5万石修水利。
第三,赐给水利经费。皇帝“赐给”水利经费,一般都无需偿还。其实这些钱谷都来自百姓,只不过以“皇恩”的名义部分返还给百姓。但这种“赐给”对象是农田水利兴修者,即投资于生产建设,还是值得肯定的。前文已论述,国家为解决水利劳工伺题,将救饥与农田水利结合起来。同理,为解决经费紧张之势,政府用有限的钱谷将救死扶伤与农田水利建设有机地联系起来,一举两得。
宋仁宗时,名臣范仲淹算过这样一笔帐:饥荒时,国家用9000石或15000石米作水利经费,兴修水利工程,保证旱涝有收,则苏州一年可以纳两税米30万石,又可提供“官私之籴”米数百万斛。政府投入与产出比至少为一比二十或一比三十。[10](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咨目》)这个道理,王安石与宋神宗都十分清楚。王安石曾说:“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农,又可以兴陂塘沟港之废”,一举两得。[2](p5777)宋神宗对于工赈也明确表态:“纵用内藏钱,亦何惜也。”[2](p5832)[5](p2370)因此,在熙宁时期,以“赐给”名义下诏拨支钱谷、募民兴利的情况甚多。
熙宁五年(1072)二月,诏赐两浙常平谷10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2](p5586)熙宁六年六月,诏:“自今灾伤年分,除于法应赈济外,更当救恤者,并豫计合兴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及募夫工直,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2](P5966)“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是一原则性规定,故无明示数量多少。同年十二月,赐淮南西路常平米3万石,募饥民兴修水利。[2](p6059)熙宁七年正月,诏赐江宁府常平米5万
2.鼓励富民出资 在私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多为私人、尤其为少数大地主所拥有。政府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对下层老百姓固然有利,然受益最大者莫过于大土地拥有者。若上述按户等高下、资产多少摊派对富户有明显的强制性的话,那么晓之以理、劝其出资,则是取其自愿。熙宁二年(1069)颁降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如是系官钱斛支借不足,亦许州县劝谕物力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簿及催理。诸色人能出财力、纠众户、创修兴复农田水利,经久便民,当议随功利多少酬奖。其出财颇多、兴利至大者,即量才录用。”[15](p264)熙宁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政府重申这一政策。[3](《食货》7之25)于是,便有自出钱兴修水利的现象。史载:金州西城县民葛德出“私财修长乐堰,引水灌溉乡户土田”,宋神宗诏授金州司士参军,赐度僧牒10道。[2](p6217)[5](p2371)熙宁八年二月,司农寺上言“乞更酬奖”葛德之举,宋神宗再次颁诏赐度僧牒10道。[2](p6348)熙丰时期一道度牒不过130贯[16](p743),10道才为钱1300贯,数量不大,仅仅是对私人出钱兴利的一种奖励,但体现了政府能兑现承诺的精神。这在封建时代同样显得可贵。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私人出资兴修水利比较罕见,宋政府两次颁诏“奖谕”葛德,就说明这种义举十分少见,更说明富人主动出资者稀有,在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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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6页。又见《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二月末,第8397页。但《长编》卷221,熙宁四年十二月辛丑,第5384页,记神宗语曰,“厢军五十余万”。而《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页,记王安石语曰,“今厢军诚少,禁兵亦不多。”据此。熙丰军数22.7万是可信的。
② 此据施正康:《宋代两浙水利人工和经费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此文虽论述两宋两浙地区,但可以大致反映水利经费开支项目。
3.政府拔支 组织大型水利建设,改良兴造农田,是国家经济职能之一。对农田水利颇感兴趣的宋神宗与王安石,对筹措水利经费付出了切实的行动。或无偿调拨,或给予借款,次数之频、数量之大、形式之灵活,非其它朝代所能相比。其拨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动用“陂湖遗利钱”。“陂湖遗利钱”是国家“公田之赋”。据曾巩称:越州有鉴湖,溉田“由汉以来几千载,其利未尝废也”。“宋兴,民始有盗湖为田者”,“至于洽平之间,盗湖为田凡八千余户,为田七百余顷”。[1](卷13《越州签湖图序》)[5](p2406)宋政府自不会轻易地让私自围湖造田者恣意逃税,不知从何时起开始征收田租。陂湖属于国家所有,鉴湖田租当是“公田之赋”。这笔收入比较可观,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有人说:“越州有鉴湖,租三十万,[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3](《食货》7之33)①引文中所述“[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当指熙宁之法。据记载,熙宁七年(1074)四月八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沈括说,“先奉朝旨许支两浙陂湖等遗利钱兴修水利。近勘会本路先管遗利钱额,及再差官根究.兴修见未周遍,已见贯万[疑为‘石’]不少。”[3](《食货》7之27)越州湖属于“两浙陂湖”,因此“在法”即是指熙宁七年的“朝旨”。朝廷允许支用陂湖等遗利钱以兴修水利,是官府支持水利经费的一种形式。
第二,官府借贷。宋代借贷业比较发达:就债权对象而言,有私人之间借贷、官民之间借贷、官府之间借贷;就性质而言,有商业借贷、消费借贷和生产建设借贷。宋神宗时,农田水利建设多属于官府间、生产建设性借贷。熙宁二年(1069)所公布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宫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15](p264)
熙宁五年(1072)十二月二日、元丰元年(1078)四月,重申这一规定说:
开废田、兴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民力不能役者,许受利人户具合费用数目,贷常平等钱谷,限三年两料输足,岁出息一分②。[2](p7069)[3](《食货》1之29、7之25、7之30、53之12),[5](p2373)
这一规定是官民之间的借贷,利息仅为一分,但毕竟是有偿有息借贷。
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借贷常常为官府之间的借贷。熙宁八年(1075)四月,诏从王安石之请说,“江宁府昨借常平钱米修农田水利,如限满未足,更展一年”。[2](p5400)③此则史料记述的是江宁府与提举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同年十二月,“诏司农寺以河北两路坊场钱或借免役宽剩钱二十万,给河北水利司”使用。[2](p6633)元丰二年(1079)四月,又诏司农寺出坊场钱10万缗给导洛通汴司使用。次年二月,又诏给导洛通汴司坊场钱20万余缗,用作兴修经费。[2](p7231,7354)河北水利司、导洛通汴司为兴修水利的机构,这几则史料记载的是司农寺与之借贷或转借关系。就史料记载来看,熙丰时期围绕水利经费而发生的官方间借贷关系,一般不提利息与利率,大概官方间关于水利经费的借贷没有利息,仅还本即可,即属于官府间互相转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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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97《河渠七》,第2406页,记南宋初为10万斛。
② 《长编》卷289,元丰元年四月壬戌,第7069页;《宋史》卷95《河渠五》,第2373页;《宋会要·食货》53之12,《宋会要·食货》1之29、7之30。关于出息问题,史载不一致。《宋会要·食货》7之25记为“二分”,其它均为“一分”。既为长期贷款,又是鼓励性借款,可能为“一分”息。
③ “昨”指“熙宁七年正月”,据《长编纪事本末》卷73《水利》第2344页,记赐江宁府常平仓5万石修水利。
第三,赐给水利经费。皇帝“赐给”水利经费,一般都无需偿还。其实这些钱谷都来自百姓,只不过以“皇恩”的名义部分返还给百姓。但这种“赐给”对象是农田水利兴修者,即投资于生产建设,还是值得肯定的。前文已论述,国家为解决水利劳工伺题,将救饥与农田水利结合起来。同理,为解决经费紧张之势,政府用有限的钱谷将救死扶伤与农田水利建设有机地联系起来,一举两得。
宋仁宗时,名臣范仲淹算过这样一笔帐:饥荒时,国家用9000石或15000石米作水利经费,兴修水利工程,保证旱涝有收,则苏州一年可以纳两税米30万石,又可提供“官私之籴”米数百万斛。政府投入与产出比至少为一比二十或一比三十。[10](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咨目》)这个道理,王安石与宋神宗都十分清楚。王安石曾说:“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农,又可以兴陂塘沟港之废”,一举两得。[2](p5777)宋神宗对于工赈也明确表态:“纵用内藏钱,亦何惜也。”[2](p5832)[5](p2370)因此,在熙宁时期,以“赐给”名义下诏拨支钱谷、募民兴利的情况甚多。
熙宁五年(1072)二月,诏赐两浙常平谷10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2](p5586)熙宁六年六月,诏:“自今灾伤年分,除于法应赈济外,更当救恤者,并豫计合兴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及募夫工直,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2](P5966)“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是一原则性规定,故无明示数量多少。同年十二月,赐淮南西路常平米3万石,募饥民兴修水利。[2](p6059)熙宁七年正月,诏赐江宁府常平米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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