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原型及其早期历史行程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中国光辉灿烂的传统了。鲁国的孟僖子对礼仪不熟悉,感到遗憾,临终时吩咐他的儿子孟懿子和南宫敬叔去师事孔子。鲁国贵族如此,其他诸侯国贵族不懂礼的恐怕就更多了。但在礼乐崩坏的同时,器用之学却获得了发展的机遇,这也就造就了一批器用之学的知识分子。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原道》中谈到诸子百家的兴起时说:
    “盖官师治教合,而天下聪明范于一,故即器存道,而人心无越思;官师治教分,而聪明才智不入于范围,则一阴一阳入于受性之偏,而各以所见为固然,亦势也。夫礼司乐职,各守专官,虽有离娄之明,师旷之聪,不能不赴范而就律也。今云官守失传,而吾以生态,这其实是把儒家弟子的自恋情结,误解为客观的社会存在。

 三、秦朝政治与知识阶层的恢复发展和官方意识形态的转变有密切关系。但余英时却从文化秩序与政治秩序“分野”的固定观念出发,认定“先富后教”型的循吏是以“师儒”的身份推行教化,“循吏在发挥‘师’的功能时,他事实上已离开了‘吏’的岗位;他所奉行的不复是朝廷法令,而是大传统的中心教义”①。余英时的这种观点,涉及到对封建官僚本质的认识。循吏作为封建官僚,他们的本质究竟是“师”还是“吏”?我们不妨就余英时所举出的几个循吏典型来略作分析。
    余英时说,文翁在任蜀郡守时实行的教化,“不是‘吏’的功能,而是‘师儒’的作用”②。事实是否如此呢?《汉书·循吏文翁传》说:
    “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齎计吏以遗博士。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常选学官童子,使在便坐受事。每出行县,益从学官诸生明经饬行者与俱,使传教令,出入闺閤。县邑吏民见而荣之,数年,争欲为学官弟子,富人至出钱以求之,繇是大化。”
    引文是长了些,但它却很能说明问题。文翁分明是一个善于把文化秩序和政治秩序结合起来,利用郡守的权力推行教化,并为封建国家培养官僚后备军的循吏,怎么能说他所发挥的“不是‘吏’的功能,而是‘师儒’的作用”呢?试问汉代哪位不是官吏的师儒,有如此能耐呢?
    余英时举出汉武帝时期另一个具有“吏”和“师”双重身份的循吏是兒宽。兒宽任左内史收租税时,“时裁稠狭,与民相假贷,以故租多不入”③,因而差一点受到免职的处分。余英时以此为例,说明当循吏的“两重身份发生抵触时,他往往舍‘法令’而取‘仁爱’”。④在谈到左内史治下的人民听到兒宽可能被免职的消息后,纷纷自动补缴租税,使兒宽“课吏以最”而得以免职时,又说兒宽“受知于武帝仍在于他是一个能执行法令的能吏,而不是因为他是一个‘仁爱教化’的循吏”。⑤其实,兒宽对一时不能完租的农民假以宽限,可以说是为官的善政,但与“师儒”无关。汉武帝对他的赏识,显然也不能说只是欣赏他能执行法令而并不欣赏他推行教化。《汉书·兒宽传》载,兒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说他有儒家的文化背景当无问题,但他之发迹,是由于他为廷尉张汤代草奏疏,受到武帝的赏识。可以说,兒宽是一个深谙儒学而又能“以古法义决疑狱”①的官吏。兒宽治民,“劝农业,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民心”。但他又善于迎合汉武帝的意向。武帝欲仿古巡狩封禅,“诸儒对者五十余人,未能有所定”。武帝问及兒宽,兒宽说:“享荐之义,不著于经”,“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群臣之所能列。”武帝听了十分高兴,“乃自制仪,采儒术以文焉”。②《汉书·循吏传》未收兒宽传。余英时认为兒宽够得上称为循吏,未尝不可,但认为当“吏”和“师”的“两重身份发生抵触时,他往往舍‘法令’而取‘仁爱’”,这就无从说起了。
    受到余英时特别注意的另一位循吏是韩延寿。《汉书·韩延寿传》载他为颍川、东郡等郡太守,“上礼义,好古教化”,“令行禁止,断狱大减”,所在称治。他为左冯翊时,“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嗇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讼者宗族看到郡县长官和乡官都为此引咎自责,纷纷责备这两昆弟。争讼的两昆弟也深自悔过,“皆自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③整个事件的过程,从韩延寿“移病不听事”,到属县“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再到韩延寿“乃起听事,劳谢令丞以下”,恰恰表明韩延寿不是以“师儒”的身份,而是以郡太守的身份在为推行教化作表率。余英时认为韩延寿“自始至终都是以‘师儒’自居,其举措都和他的‘吏’的功能无直接关系”,显然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汉书·元帝纪》载,元帝立为太子时,“柔仁好儒”,他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曾谏说:“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听作色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他还感叹说:“乱我家者,太子也!”所谓“汉家制度”,更准确地说,是指汉武帝以后的制度。汉宣帝反对“纯任德教”,不喜欢“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的“俗儒”。但他并不忽视推行教化,多次诏郡国二千石“谨牧养民而风德化”,“举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及“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①他多用文法吏,但并不放纵文法吏滥用刑罚。元康二年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无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称,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②余英时认为,“宣帝表面上对循吏教化的敷衍正可看作政治势力不得不和代表着大传统的儒教取得妥协”③。这种说法不但对汉宣帝不公允,也于史无据。汉宣帝在位期间循吏之所以辈出,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他自幼生长民间,“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故而即位后十分重视吏治。他常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仇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④《汉书·宣帝纪》赞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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