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小农家庭略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凡治汉史者,无不注重对小农阶层的研究。但几十年来,此项研究多偏重于政治、经济诸方面,至于其家庭方面,尚无人论及。恩格斯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⑴可见家庭与社会是息息相通的。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的某些方法,对汉代小农家庭略予剖析。

两汉小农家庭的发展,可以分为西汉与东汉两个阶段。西汉时代,小农家庭处在小型阶段,“五口之家”空前繁盛。它主要有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两种类型。所谓核心家庭,即以夫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如刘邦、吕雉与未婚子女之家庭,则为此类。直系家庭则是由父母与一已婚儿子组成的家庭,如《盐铁论·徭役》所云:“长子不还,父母忧愁,妻子咏叹”,即属此例。以上两种家庭组合均为典型的小型家庭结构。它的繁盛在《居延汉简》中可以得到最好的印证。检《居延汉简》甲、乙编,较完整的家庭材料23则,其中核心家庭18则,占78%;直系家庭4则,占17%;二者共占总数的95%。 此期其他史料所见亦多是这种小型家庭,鲜有小农大家庭的记载。贾谊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躺形锤摹!雹啤逗菏椤さ乩碇尽芬嘣坪幽稀⒂贝ǖ鹊亍昂蒙?帧雹恰U庵帧白幼吃虺龇帧被颉吧?帧保??炀偷闹荒苁切⌒图彝ァ!痘茨献印ぶ魇跹怠匪?堑笔钡男∨┘彝ィ?捕嗍恰耙蝗僳曬缍?????拮永先酰?龆?持?闭饫嗉彝プ楹稀W苤??骱菏贝?∨┘彝ス婺J侵泄?糯?彝サ淖畹偷悖?训搅瞬荒茉傩〉牡夭健?BR> 
西汉小型家庭之盛行,固然是继承了商鞅变法以来的“遗风余俗”(商鞅变法,曾颁布分异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使秦国小型小农家庭得以普及),但更重要的则是由西汉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其一,小型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西汉时代,尤其是赵过对耕作改良以前,牛犁耕尚未普及,农民“蹠耒而耕”、“抱耒秉臿”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这种情况限制着他们的生产规模,要求有细小的家庭结构与之结合,以更好地维持生产与生活。其二,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直接促进并保障了小型家庭的发展。西汉土地占有形态主要地表现为小农对土地的拥有,“五口之家”往往与“百亩之田”并称⑷。如扬雄家“有田一壥”(百亩)⑸,贡禹家有“田百三十亩”⑹。较贫下者,如陈平家亦有数十亩土地⑺,即使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赁簿中的小农之家,亦多有三十亩(大亩)左右的土地。这就为小型家庭的发展及其正常而不断的分异提供了物质保证。其三,西汉王朝的统治政策也有利于小家庭的发展。当时继续推行秦代发展小型家庭的政策,政府屡迁大族至关中,使其“不得族居”,又每每向男户主赐爵、向女户主赐牛酒等,使独立门户者得到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其四,汉武帝以前,儒家提倡的礼教纲常尚未对人们的思想及行动产生约束力,这也有利于小型家庭的发展。其五,西汉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小型家庭可以通过市场取得部分生活生产必需品,来弥补劳力与生产的不足,使小型家庭具有外在的经济依托。

在这一阶段,小农家庭的基本面貌呈现出什么特征呢?

首先,每个小农家庭都进行着大体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他们把全家的力量主要投入农业生产,如刘邦家即常常是“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⑻;徐州双沟汉画象石农耕图中,男女老少四人,或耕地锄草,或挑担送水,为十分典型的合家而出的劳动景象。在农业经营之余,他们才进行“还庐树桑,菜茹有畦”以及“女修蚕织”⑼等其他方面的经营。但一个“五口之家”的经营单位,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较高程度的自给自足,还必须依赖市场进行补充。如朱买臣夫妇即“常艾薪樵,卖以给食”⑽,以副业收入扩大生活来源。至于盐铁农具之类,则更需仰于市场。以农具为例,卖主常常“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币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⑾。可见西汉的小农家庭与商品市场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

其次,小农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比较平等独立。就夫妻关系而言,由于小家庭中劳力缺乏,妇女劳动也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夫妻关系较为平等。这具体表现在双方的结合比较自由,离婚再嫁与夫死改嫁也十分普遍。朱买臣妻即因“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后其故妻与新夫“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继而买臣为会稽太守,“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⑿。这是典型的婚姻自由。对于寡妇再嫁,法律明文许可,规定“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⒀。陈平妻即是“五嫁夫辄死”的寡妇⒁。这都体现了夫妻关系的平等。

就父子关系而言,在小型家庭结构下,成年诸子往往通过“生分”方式,从父母处分出财产而自立。这样,在未分家之前,父亲手中握有家内的经济全权,是家庭生产生活的组织经营者。但在诸子分家、各自建立小家庭后,由于他们各自独立经营,与父亲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在政治上又分别作为一家之长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因而父子关系相对平等,子对父较少依附性。如时人往往把“好生分”与“薄恩礼”⒂并提。贾谊则更详细地描述了“生分”后的父子关系:“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⒃这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与独立关系的反映。

就兄弟关系而言,在西汉小型家庭阶段,兄弟婚后普遍地自立门户,有着独立的家庭经济,各自独立地向政府承担经济、政治义务,并且诸兄弟对父母的财产有均等的继承权。如陆贾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⒄田真兄弟三人分家,不但“田业生资,平均如一”,就连堂前一棵紫荆树也“三人各为一分”⒅。在西汉史籍中,还常见到“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⒆、“兄弟争财”⒇、“昆弟相与讼田”(21)的记载。上述情况实质上都是兄弟关系比较平等、独立的反映。

西汉农民小型家庭之发达,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及其它方面有着较大的影响。首先,这一阶段的小农家庭以分散个体为特征,具有较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一方面他们要直接以国家政权为依托,是国家的直接隶属者,这十分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享有较多的政治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参政、议政。许多一般小农甚至进入仕途,平步青云。如公孙弘、匡衡、蔡义、翟方进、朱博等皆达丞相之位,朱买臣、卜式、主父偃、贡禹、扬雄等亦都位至高官。西汉时上至宰相下至乡亭里长有不少选自农民家庭出身者。这种平民参政使西汉政治比较积极向上,富有朝气,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色彩,也为西汉政权赢得了广泛的统治基础。其次,小农家庭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发挥着巨大的生产潜力,创造了繁荣的小农经济,从而为西汉政府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以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至腐败不可食”(22)。最后,由于众多的小农家庭直接接受国家控制,这也为西汉政府提供了充足的兵源,使其军力强盛。汉文帝御匈奴一次动员兵力八万人,武帝绝漠远征出动骑兵十万,步兵运转者数十万人,就足以显示此点。

自西汉末至东汉时代,小农家庭进入了膨胀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代际层数与夫妻对数的增加及家庭人口的上升,同居家庭在诸种家庭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谓同居家庭是指父母兄弟同居共财家庭,主要包括夫妻与二个以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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