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产业结构与经济类型(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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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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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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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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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④  同上书,第367页.
 
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秦汉商业的繁荣,正好用得着马克思的一句话来加以说明:“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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