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与历史研究的回顾和展望(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1900年农历5月26日,道士王圆箓在敦煌莫高窟第16 窟甬道北壁发现了一个复洞(现编号为第17窟),洞内重重叠叠堆满了从十六国到北宋时期的经卷和文书。这批古代文献总数在五万件以上,多数为手写本,也有极少量雕版印刷品和拓本;其形态有卷子、摺本(包括褶叶装、旋风装、蝴蝶装)、册叶本和单片纸叶等;其文字多为汉文,但古藏文、回鹘文、于阗文、粟特文、梵文和突厥文等其它文字的文献亦为数不少;其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宗教、研究所集刊》5本2分,1935年),据敦煌本《大云经疏》考出武则天所颁《大云经》,乃薛宗义取后凉昙无谶旧译《大方等大云经》附以新疏而成,推翻了旧史所记武氏时有沙门伪撰《大云经》的说法;《大乘稻芊经随听疏跋》(《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在这一阶段受到大陆史学界的重视。在资料整理方面最重要者,当推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辑录的《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其内容包括户籍、名籍(差科簿)、地亩文书、寺院僧尼丁壮眷属名牒、契约等170 多种社会经济方面的文书原卷录文,大部分系编者从当时所能见到的敦煌文献中选录。由于当时许多研究者尚无条件利用敦煌文献缩微胶卷,故这本资料集的出版为史学工作者研究、利用敦煌文献提供了方便。虽然此书在文书的定名和文字的录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但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传入我国之前,它一直是许多史学工作者利用敦煌文献的重要史料来源。
开始尝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租佃关系、徭役制度与农民的生活状况等问题,是这一阶段大陆学界的一个显著特点。与探索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相关,对均田制的研究一度成为唐史研究的热点,争论的焦点是唐代均田制的施行问题。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 年4期),认为唐代均田制度实际上并未施行,其立论依据之一就是敦煌户籍文书。邓氏的观点受到许多唐史学者的反对。有趣的是反对者也以敦煌户籍作为主要论据之一。《历史研究》1955年5 期发表了岑仲勉《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和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等文,均认为均田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他们指出,受田不足是从北魏开始推行均田制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唐代敦煌户籍存在受田不足的现象也在情理之中,不能据此否定均田制;各户各乡受田并非同年,在不同年月政府收回的口分田数量与受田户受田丁数亦不同,故户籍中所记各户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不能划一。李必忠《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2期), 试图用唐代法律中有关宽乡、狭乡的规定解释户籍中受田不足的现象,并指出在户籍上有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等符合均田令规定的名目,且合计应受田数与均田令的规定基本相符,这都表明均田制确实实行了。 田野《关于唐代均田实施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4期),认为敦煌户籍证明了均田与私田是并存的, 户籍上出现受田不足的现象是因耕地少造成的。韩国磐《根据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4期), 利用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保存的授田和还田的记载,进一步论证唐代确曾施行过均田制,并对文书中所记载的永业田、口分田、园宅田和自田等田地的性质做了初步探索。他还依据敦煌文献论证唐代确实存在自给自足的庄园。唐耕耦《从敦煌吐鲁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实施》(《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1期), 对敦煌户籍所载各户应受田数量依据田令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核算,结果与上述李必忠的结论相合;他还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授田还田的资料做了进一步的梳理。唐氏的工作为上述多数学者的观点提供了更为充足的证据,但他同时指出田令施行的程度被夸大了。讨论的结果是多数学者接受了胡如雷等的观点,但邓广铭的文章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人们对均田制的研究,其观点对后来人们进一步探索均田制的实质有所启发。对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租佃契约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起初,人们将其都看作封建租佃契约。韩国磐《根据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始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认为一种是贫苦农民不得已而典租土地,实现上是以田地为抵押的关系;另一种是缺地农民以很高租额租种土地。孙达人《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6期),进一步明确了这两种契约的不同性质, 指出一种是租田人利用租价(高利贷)剥削“田主”(贫苦农民)的关系;另一种是真正的封建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地租是租地人向地主提供的无偿劳动。上述探索对于深入认识古代封建租佃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12期),结合传世文献考出以前被人们称为“丁籍”或“男子之籍”的数件敦煌文书,系唐天宝十载政府为征发徭役而编造的“差科簿”,对文书中出现的职务和徭役名称分别进行了考释,丰富了人们对唐代徭役特别是色役的认识,是这一阶段史籍、文书相互印证、相互发明的成功之作。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敦煌吐鲁番资料阅读札记之一》(《厦门大学学报》1963年4期),尝试通过敦煌、 吐鲁番文书中之物价资料探索天宝时的农民生活情况,认为一般农户好的只
开始尝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租佃关系、徭役制度与农民的生活状况等问题,是这一阶段大陆学界的一个显著特点。与探索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相关,对均田制的研究一度成为唐史研究的热点,争论的焦点是唐代均田制的施行问题。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 年4期),认为唐代均田制度实际上并未施行,其立论依据之一就是敦煌户籍文书。邓氏的观点受到许多唐史学者的反对。有趣的是反对者也以敦煌户籍作为主要论据之一。《历史研究》1955年5 期发表了岑仲勉《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和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等文,均认为均田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他们指出,受田不足是从北魏开始推行均田制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唐代敦煌户籍存在受田不足的现象也在情理之中,不能据此否定均田制;各户各乡受田并非同年,在不同年月政府收回的口分田数量与受田户受田丁数亦不同,故户籍中所记各户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不能划一。李必忠《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2期), 试图用唐代法律中有关宽乡、狭乡的规定解释户籍中受田不足的现象,并指出在户籍上有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等符合均田令规定的名目,且合计应受田数与均田令的规定基本相符,这都表明均田制确实实行了。 田野《关于唐代均田实施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4期),认为敦煌户籍证明了均田与私田是并存的, 户籍上出现受田不足的现象是因耕地少造成的。韩国磐《根据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4期), 利用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保存的授田和还田的记载,进一步论证唐代确曾施行过均田制,并对文书中所记载的永业田、口分田、园宅田和自田等田地的性质做了初步探索。他还依据敦煌文献论证唐代确实存在自给自足的庄园。唐耕耦《从敦煌吐鲁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实施》(《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1期), 对敦煌户籍所载各户应受田数量依据田令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核算,结果与上述李必忠的结论相合;他还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授田还田的资料做了进一步的梳理。唐氏的工作为上述多数学者的观点提供了更为充足的证据,但他同时指出田令施行的程度被夸大了。讨论的结果是多数学者接受了胡如雷等的观点,但邓广铭的文章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人们对均田制的研究,其观点对后来人们进一步探索均田制的实质有所启发。对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租佃契约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起初,人们将其都看作封建租佃契约。韩国磐《根据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始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认为一种是贫苦农民不得已而典租土地,实现上是以田地为抵押的关系;另一种是缺地农民以很高租额租种土地。孙达人《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6期),进一步明确了这两种契约的不同性质, 指出一种是租田人利用租价(高利贷)剥削“田主”(贫苦农民)的关系;另一种是真正的封建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地租是租地人向地主提供的无偿劳动。上述探索对于深入认识古代封建租佃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12期),结合传世文献考出以前被人们称为“丁籍”或“男子之籍”的数件敦煌文书,系唐天宝十载政府为征发徭役而编造的“差科簿”,对文书中出现的职务和徭役名称分别进行了考释,丰富了人们对唐代徭役特别是色役的认识,是这一阶段史籍、文书相互印证、相互发明的成功之作。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敦煌吐鲁番资料阅读札记之一》(《厦门大学学报》1963年4期),尝试通过敦煌、 吐鲁番文书中之物价资料探索天宝时的农民生活情况,认为一般农户好的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