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民屯说(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给”时,国家就不再给予了。
 
    第三,不仅官府先前所“为室居,具田器”,成为徙民的私有财产,就是徙民在边地“自给”开垦的土地也成了他们的私田,如果不这样,能使徙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吗?
 
    第四,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设计精神来看,徙民当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虽然晁错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组织,但这种组织不是在郡县行政系统之外,二者是统一的。
 
    其实,柳先生的上述分析,与史实不符者居多。
 
    首先,我们知道的,汉代徙民实边的根本原因是了于军事的需要,所以政府给予被徙者以优待和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轻收地租剥削,是合乎当时形势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时屯田在农业发达区,有击破黄巾军以后得来的资业作为条件,一兴屯田,就可以征收租税。因此,单单以政府不可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来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况晁错建议免征地租只是在这些徙民不能自给之前呢?
 
    其次,从汉代徙民以口计,而不以户计;从晁错的上疏中“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的情况来看,汉代徙民实边不是整户整户的搬迁,而是欲往者,所以徙民被安置下来以后,生产不可能就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给他们以优待,正是基于他们是一些一无所有者的缘故。
 
    其三,我国封建社会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情形。汉代自不例外,一些主持屯田的官吏利用职权往往把屯田转化为私有土地;一些屯田兵、民私自开垦国有荒地据为已有,这在汉简中发现大量屯田官吏和士卒购买田地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如(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四页有简云:“建平五年八口口口口口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案张等更我赋皆给,当得取栓,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同书卷三第五二页有简云:“二队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难道与屯田直接相关的徙民实边就不会存在这种情况吗?同时,“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话,是晁错疏中引用古代的事实的,须知错明白地说了“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之话,晁错只是把它作为徙民实边的历史依据,并非汉代的真实情况。如果照柳先生这样理解,无疑是对史料的断章取义。
 
    其四。“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都是古代的情况,晁错只是以此作为汉代徙民实边的蓝图。由此而得出徙民当是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的结论,也难成立。这一点将在后文论及。
 
    为了节省篇幅和避免重复,我们不妨把武帝时的四次徙民实边作一个总体来分析:
 
    第一,从徙民的身份来说,他们是农民,不是兵士。这与曹魏民屯下的劳动者身份是一致的。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意见是一致的,故没必要再展开讨论。
 
    第二,对徙民的管理,建立了类似于曹魏民屯的田官系统。《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序》云:“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又《续汉书·百官志》曰:“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还有《汉书》卷100《叙传》,载西汉班况曾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师古注曰:“上河,地名;农都尉,典农事。”从前面的材料表明,汉代的徙民实边多在武帝时,而恰在此时又在边地设置管理农事,“主屯田殖谷”的“农都尉”,则自然与徙民实边有关。而从班况大司农奏课连最,以及(居延汉简释文)卷1第41页简文云:“二月戌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入谓县律曰藏官物非禄者以十月平价”的事实,表明农都尉这一官职不隶属于郡县,而直属于中央的大司农。我们知道汉代大司农是“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10)的中央官吏;而张掖太守福弹劾张掖农都尉乃是他们互不统辖的关系造成的,这种地方官与屯田官吏发生矛盾的事在魏晋也时有发生。因此,汉代农都尉与曹魏在大司农下直设都尉、校尉等农官管理屯田是完全相同的。
 
    第三,从徙民最终所受的剥削情况来看,也如同曹魏一样,是十分严重的。尽管前面所记录的汉代徙民的材料中,没有涉及到徙民所受的剥削,但是有关材料弥补了这一缺漏。一方面,自武帝徙民之举出现之后,史籍中随之出现“假公田”于民,并对“假公田”者课取高额实物地租的假税的事实证明了徙民一旦生计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封建政府有可能对他们课以定率地租制的剥削;另一方面,赵充国上奏云:“赋人二十亩”(11)以及
 


《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使高禀班田七顷的给弛刑十七。”表明,屯田者是要把所耕地四十亩左右中的一半(二十亩)的收获物上缴政府,这与曹魏对屯田民采取对半分与四六分基本上是一致的,汉简中所记载的屯田所耕种的土地数,据陈直先生推算,大约每人耕种二十至四十亩,基本上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汉代对徙民者课以地租,不仅有可能,而且已是事实。
 
    第四,关于徙民与置郡县乡里组织的关系问题,刘、柳二先生用于不少篇幅论述。刘先生是在分析考证了汉代徙民实边地区有郡县乡里等组织以后,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柳先生则是认定徙民和置郡县联系在一起,故与屯田不相关。照他们的意见,一个地区设立了郡县,就不可能有屯田,反之,存在屯田,就不可能有郡县。事实上,大量的出土简牍证明了屯田区是存在有郡县与田官两套互不统辖的管理系统。如前所述张掖郡,既有地方长吏张掖太守,又有专管屯田的张掖农都尉。而且,有些新置郡县的地区,并没有徙民,如据日人尾形勇考证,汉宣帝神爵元年接受赵充国屯田之建议以后,在屯田区设置了新县,但这次屯田前后并沒有“实边”的史实(12)。因此,单纯地认定徙民区有郡县等地方行政组织就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是十分片面的。

 三、汉代民屯事实种种
 
    不仅刘、柳二位先生否认汉代有民屯,而且陈连庆等先生也认为汉代只有军也而无民屯。其实,稽诸史实,除《汉书·昭帝纪》注引应邵所云徙民实边中存在有民屯的事实外,还存在有不少汉代有民屯的例证。
 
    其一,《汉书》卷99中《王莽传》云:“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常置田官”。师古注曰:“北假,地名也。”又《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五年,李斐注“北假田官”时云的:“主假凭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在原来的地方行政官吏之外,又专置田官,表明这两个地区存在有与军队、郡县不相涉的另一套管理农业生产的行政系统,恰与民屯的情况相吻合,足见汉代这两个地区一度实行了民屯。
 
    其二,《汉书》卷24下《食货志》云:汉武帝通过杨可告缗没收商人“田,大县数百顷的,小县百余顷”,于是。便于“水衡、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人田田之。”可见那些通过告缗的得来的私有土地国有化以后,汉政府是在中央管理财政的水衡、太仆、大农官以下,另置农官,进行专门管理,这些没收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不隶属于当地郡县,而且也不统辖于军队系统,无疑也是民屯性质的。
 
    其三,《后汉书》卷24《马援传》云:“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月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水经注》卷2云:“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马援在当时既不是军事将领,其宾客也非兵士,且他对屯田者课以一半的收获物,还有其屯田的地点在三辅而不在边郡地区,所以,其性质是民屯甚明。
 
    其四,《后汉书》卷16《邓禹传附子训传》云:“训因发湟中秦、胡、羌后四千人,……于是绥接归附,威信大行。遂罢屯兵,各令归郡。唯置弛刑徙二千人,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修理城郭坞壁而已。”尽管弛刑徙是受刑事处分后免刑徙边的一些人,其身份并不是自由民,但从上述材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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