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中外朝贡关系与朝贡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悉纳州帑估值闻奏,非贡举物悉收税算,每国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注辇、三佛齐、婆等国勿过二十人;占城、丹流眉、渤尼、古逻、摩迦等国勿过十人,并来往给券、料。广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缘赐与所得贸市杂物,则免税算,自(其?)余私物不在此例。从之。”[10](蕃夷七)。这条材料表明,宋朝政府已开始通过限制进京贡使人数、严禁蕃商假冒贡使以及削减贡物数量等措施,控制朝贡贸易的规模。而且,除进京所携贡物估值回赐外,其余部分作为商品,纳入市舶管理制度予以征税,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利于市舶贸易的良性发展。
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为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巨额军费开支,更加注重发展海外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市舶贸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重名不重实的朝贡贸易则降到次要地位。讲究实际的南宋统治者不仅没有像北宋朝廷那样招徕海外国家朝贡,而且一再采用削减乃至拒收贡物,以及限制贡使进京等做法,进一步压缩朝贡贸易规模,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建炎三年(1129),大食国“遣使奉宝玉珠贝入贡”,高宗谓侍臣曰:“大观、宣和间,茶马之政废,故武备不修,致金人乱华,危亡不绝如线。今复捐数十万缗以易无用之珠玉,曷若惜财以养战士?”遂令官员拒其贡物不纳[2](卷490)。同年十一月,鉴于四夷朝贡者日众,而“祖宗以来别无止绝之文”的实情,高宗制订了更为严厉的限贡措施,“敕海舶擅载外国入贡者,徒二年,财物没官”[11](卷78)。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当广西经略司奏报安南欲奉表朝贡以贺新皇登极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诏入贡物以十分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10](蕃夷四)。后经广西经略司上奏并征得礼部同意,贡物照例全收。但此后有所选择地接受贡物,已是南宋朝廷的惯用做法。例如,乾道三年(1167),只收受占城贡物的10%。淳熙四年(1177)安南朝贡时,在贡使的要求下,收其贡物的30%。几年后,安南再次入贡,收受贡物的比例又降为10%[7]。与此同时,南宋朝廷屡屡颁诏给贡使入境的地方政府,令贡使免赴京城,就地移交贡物,进行交易。有时干脆关闭朝贡大门。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极伊始,即颁布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2](卷119)。凡此种种,皆表明南宋朝廷为形势所迫,摈弃了以往借朝贡以粉饰太平的政治外表,使维持朝贡关系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南宋后期,朝贡贸易因受冷落而转入萧条。
三、朝贡制度的发展
如前所述,宋代各蕃国所进贡物,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宋廷对贡物的种类名目,以及贡使的来华路线,即所谓的“贡道”,并无明确规定。各国贡使凭历代相沿的习惯和经验,根据地理之远近、交通便利与否选择登陆或进入地点。宋中叶以前,高丽贡使主要在登州登岸,后改由明州出入。交趾贡使由广南西路的如洪镇入境。其他东南亚国家多从广州、泉州登岸。西域贡使抵秦州辖境后,由当地政府派人护送至京。阿拉伯国家在北宋时期由陆海两路来华,南宋时期则多由海路。
各国贡使在京期间,须履行一系列繁琐的朝贡礼仪。据《宋史》记载,其内容包括呈递本国表章,移交贡物,应诏觐见皇帝,参加庆典活动和宴会,代表本国国王接受宋廷封赏和官方文书等。有些国家的贡使还将本国习俗传入,并被宋朝纳入朝贡礼仪,如注辇、三佛齐贡使在觐见宋帝时,“以真珠、龙脑、金莲花等登陛跪散之,谓之撒殿”[2](卷119)。
朝贡具有贸易和政治双重功能,宋朝政府除在贸易方面对贡物“估价酬值”外,还常对朝贡国国王、贡使进行额外赏赐,亦称“给赐”、“加赐”等。在政治上则对朝贡国国王、贡使予以册封。仁宗(1023-1032)以前,“远国使人贡,赐以间金涂银带”。天圣六年(1028),三佛齐国王遣使朝贡时,“特以浑金带赐之”[2](卷489)。绍兴七年(1137),三佛齐国王遣使“进贡南珠、象齿、龙涎、珊瑚、琉璃、香药。诏补保顺慕化大将军、三佛齐国王,给赐鞍马、衣带、银器。赐使人宴于怀远驿”[2](卷119)。接受宋朝封号的朝贡国国王除高丽、三佛齐国王外,还有交趾、占城、真腊、注辇、于阗等国的国王,其他则赐以诏书、冠带、金、银等。但因宋朝国势衰微,对上述国家的册封并不具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此外,宋朝还授予各国贡使诸如“归德将军”、“怀化将军”、“宁远将军”、“郎将”等虚衔[2](卷487-491)。
海外国家遣使来华朝贡,一般都要向宋廷呈递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表章,称“奉表”或“上表”。元丰至绍圣年间(1078-1098),北宋政府加强了对朝贡事务的管理,规定贡使必须携带表章,方许进京,还对有些国家的贡期、回赐等作了限制。北宋初期,西域贡使、商人借宋朝政府招徕朝贡之机,不论有无表章,纷纷涌入京城。元丰初,宋朝颁诏于阗,“惟赍表及方物马驴乃听以诣阙,乳香无用不许贡”[2](卷490)。又令“西南五姓蕃,五年许一贡”。元二年(1087),“诏立回赐于阗国信分物法。岁遣贡使虽多,止一加赐。又命于阗国使以表章至,则间岁听一入贡,余令于熙、秦州贸易”[2](卷119)。绍圣年间,知秦州游师雄上书朝廷:“于阗、大食、拂等国贡举,般次踵至,有司惮于供赉,抑留边方,限二岁一进。外夷慕义,万里而至,此非所以来远人也。”[2](卷490)他的建议被哲宗采纳。此后至宣德年间,对由陆路来华朝贡的阿拉伯国家的朝贡次数略有放宽。至于从海路来华朝贡的东南亚国家,因其朝贡规模远在市舶贸易之下,并受市舶贸易的制约,所以迟至南宋绍兴年间,才对个别国家的贡期有所限制,如许令安南三年一贡[7]。北宋时期,偶有朝贡国不按贡期遣使来朝,宋皇也会作出“怀柔远人”的姿态,下诏特许。
南宋时期,曾颁布一系列旨在限制、规范朝贡的法律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除前述对擅载外国贡使来华的华人船主治罪以外,还有:“诸蕃蛮入贡托故不行,而押伴使臣保申不实者,徒二年”;“诸冒化外人入贡者,徒二年”;“诸管押、伴送蕃夷外国贡使计程,无故辄稽留一日,杖一百,一日加一等,至徒二年”等。违法者一经告发,朝廷视情节轻重,给予告发者10-300贯钱的奖赏[11](卷78)。
宋朝中央主管朝贡事务的机构主要有鸿胪寺、礼部主客司、客省、四方馆等。鸿胪寺负责“四夷朝贡、宴劳、给赐、迎送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奉举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奉举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2](卷165)。但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初虽有九卿,皆以为命官之品秩,而无职事。元丰正名,始有职掌。”[4](卷55)故宋初朝贡事务的具体管理,“分隶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等外事接待机构,位列九卿之一的鸿胪寺“但掌祭祀、朝会”而已[4](卷56)。至元丰年间上述机构隶属鸿胪寺后,鸿胪寺开始全面负责朝贡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对朝贡国的封册、赏赐仪式和贡使的朝觐礼节;按等级、身份确定对四夷君长、贡使的接待规格;翻译朝贡文书;验收贡物;迎送、馆饩、宴享贡使等。建炎三年(1129),鸿胪寺归并于礼部[2](卷163)。
礼部属官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以宾礼待四夷之朝贡。凡郊劳、授馆、宴设、赐予、辨其等而以式
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为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巨额军费开支,更加注重发展海外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市舶贸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重名不重实的朝贡贸易则降到次要地位。讲究实际的南宋统治者不仅没有像北宋朝廷那样招徕海外国家朝贡,而且一再采用削减乃至拒收贡物,以及限制贡使进京等做法,进一步压缩朝贡贸易规模,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建炎三年(1129),大食国“遣使奉宝玉珠贝入贡”,高宗谓侍臣曰:“大观、宣和间,茶马之政废,故武备不修,致金人乱华,危亡不绝如线。今复捐数十万缗以易无用之珠玉,曷若惜财以养战士?”遂令官员拒其贡物不纳[2](卷490)。同年十一月,鉴于四夷朝贡者日众,而“祖宗以来别无止绝之文”的实情,高宗制订了更为严厉的限贡措施,“敕海舶擅载外国入贡者,徒二年,财物没官”[11](卷78)。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当广西经略司奏报安南欲奉表朝贡以贺新皇登极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诏入贡物以十分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10](蕃夷四)。后经广西经略司上奏并征得礼部同意,贡物照例全收。但此后有所选择地接受贡物,已是南宋朝廷的惯用做法。例如,乾道三年(1167),只收受占城贡物的10%。淳熙四年(1177)安南朝贡时,在贡使的要求下,收其贡物的30%。几年后,安南再次入贡,收受贡物的比例又降为10%[7]。与此同时,南宋朝廷屡屡颁诏给贡使入境的地方政府,令贡使免赴京城,就地移交贡物,进行交易。有时干脆关闭朝贡大门。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极伊始,即颁布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2](卷119)。凡此种种,皆表明南宋朝廷为形势所迫,摈弃了以往借朝贡以粉饰太平的政治外表,使维持朝贡关系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南宋后期,朝贡贸易因受冷落而转入萧条。
三、朝贡制度的发展
如前所述,宋代各蕃国所进贡物,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宋廷对贡物的种类名目,以及贡使的来华路线,即所谓的“贡道”,并无明确规定。各国贡使凭历代相沿的习惯和经验,根据地理之远近、交通便利与否选择登陆或进入地点。宋中叶以前,高丽贡使主要在登州登岸,后改由明州出入。交趾贡使由广南西路的如洪镇入境。其他东南亚国家多从广州、泉州登岸。西域贡使抵秦州辖境后,由当地政府派人护送至京。阿拉伯国家在北宋时期由陆海两路来华,南宋时期则多由海路。
各国贡使在京期间,须履行一系列繁琐的朝贡礼仪。据《宋史》记载,其内容包括呈递本国表章,移交贡物,应诏觐见皇帝,参加庆典活动和宴会,代表本国国王接受宋廷封赏和官方文书等。有些国家的贡使还将本国习俗传入,并被宋朝纳入朝贡礼仪,如注辇、三佛齐贡使在觐见宋帝时,“以真珠、龙脑、金莲花等登陛跪散之,谓之撒殿”[2](卷119)。
朝贡具有贸易和政治双重功能,宋朝政府除在贸易方面对贡物“估价酬值”外,还常对朝贡国国王、贡使进行额外赏赐,亦称“给赐”、“加赐”等。在政治上则对朝贡国国王、贡使予以册封。仁宗(1023-1032)以前,“远国使人贡,赐以间金涂银带”。天圣六年(1028),三佛齐国王遣使朝贡时,“特以浑金带赐之”[2](卷489)。绍兴七年(1137),三佛齐国王遣使“进贡南珠、象齿、龙涎、珊瑚、琉璃、香药。诏补保顺慕化大将军、三佛齐国王,给赐鞍马、衣带、银器。赐使人宴于怀远驿”[2](卷119)。接受宋朝封号的朝贡国国王除高丽、三佛齐国王外,还有交趾、占城、真腊、注辇、于阗等国的国王,其他则赐以诏书、冠带、金、银等。但因宋朝国势衰微,对上述国家的册封并不具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此外,宋朝还授予各国贡使诸如“归德将军”、“怀化将军”、“宁远将军”、“郎将”等虚衔[2](卷487-491)。
海外国家遣使来华朝贡,一般都要向宋廷呈递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表章,称“奉表”或“上表”。元丰至绍圣年间(1078-1098),北宋政府加强了对朝贡事务的管理,规定贡使必须携带表章,方许进京,还对有些国家的贡期、回赐等作了限制。北宋初期,西域贡使、商人借宋朝政府招徕朝贡之机,不论有无表章,纷纷涌入京城。元丰初,宋朝颁诏于阗,“惟赍表及方物马驴乃听以诣阙,乳香无用不许贡”[2](卷490)。又令“西南五姓蕃,五年许一贡”。元二年(1087),“诏立回赐于阗国信分物法。岁遣贡使虽多,止一加赐。又命于阗国使以表章至,则间岁听一入贡,余令于熙、秦州贸易”[2](卷119)。绍圣年间,知秦州游师雄上书朝廷:“于阗、大食、拂等国贡举,般次踵至,有司惮于供赉,抑留边方,限二岁一进。外夷慕义,万里而至,此非所以来远人也。”[2](卷490)他的建议被哲宗采纳。此后至宣德年间,对由陆路来华朝贡的阿拉伯国家的朝贡次数略有放宽。至于从海路来华朝贡的东南亚国家,因其朝贡规模远在市舶贸易之下,并受市舶贸易的制约,所以迟至南宋绍兴年间,才对个别国家的贡期有所限制,如许令安南三年一贡[7]。北宋时期,偶有朝贡国不按贡期遣使来朝,宋皇也会作出“怀柔远人”的姿态,下诏特许。
南宋时期,曾颁布一系列旨在限制、规范朝贡的法律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除前述对擅载外国贡使来华的华人船主治罪以外,还有:“诸蕃蛮入贡托故不行,而押伴使臣保申不实者,徒二年”;“诸冒化外人入贡者,徒二年”;“诸管押、伴送蕃夷外国贡使计程,无故辄稽留一日,杖一百,一日加一等,至徒二年”等。违法者一经告发,朝廷视情节轻重,给予告发者10-300贯钱的奖赏[11](卷78)。
宋朝中央主管朝贡事务的机构主要有鸿胪寺、礼部主客司、客省、四方馆等。鸿胪寺负责“四夷朝贡、宴劳、给赐、迎送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奉举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奉举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2](卷165)。但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初虽有九卿,皆以为命官之品秩,而无职事。元丰正名,始有职掌。”[4](卷55)故宋初朝贡事务的具体管理,“分隶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等外事接待机构,位列九卿之一的鸿胪寺“但掌祭祀、朝会”而已[4](卷56)。至元丰年间上述机构隶属鸿胪寺后,鸿胪寺开始全面负责朝贡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对朝贡国的封册、赏赐仪式和贡使的朝觐礼节;按等级、身份确定对四夷君长、贡使的接待规格;翻译朝贡文书;验收贡物;迎送、馆饩、宴享贡使等。建炎三年(1129),鸿胪寺归并于礼部[2](卷163)。
礼部属官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以宾礼待四夷之朝贡。凡郊劳、授馆、宴设、赐予、辨其等而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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