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中国古代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国维·伊·查苏利奇信,信稿凡三易,都谈到农村公社。他指出: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7〕这段论述很重要。它指明:在原生的形态和次生的形态递代之际,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名之曰“过渡的”,那就是必须经过的,不可或缺的。)这个阶段就是农村公社(亦称农业公社)。
农村公社的最重要特征是它的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所谓“二重性”就是:一方面,耕地牧场、山林川泽依旧是公社所有,公有制尚存;另一方面,房屋园宅地归私人所有,耕地定期在耕者之间分配,轮换使用,其产品亦属私有,私有制已经存在了。
另一个特征是公社“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可以收容没有血统亲属关系的人,成为“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再一个特征是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各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天地”。这一特征“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联系我国的历史实际,灼然可见,我国古代也存在过农村公社,那就是井田制。西周时期有井田,这已是史家们的共识了。郭沫若先生据甲骨文指出:商代也已有井田。那么夏代有没有呢?有的。徐喜辰先生著《井田制度研究》一书,认为“井田起于夏初”。其说甚备,可以依据。这样,夏商周三代的二千余年就形成一个“井田制时代”,即农村公社时代。
这个时代之出现于史,决非突然,亦非偶然,它是前此社会发展的势所必至,完全合乎历史规律的。但是,关于这一发展的轨迹,在古文献中无从窥知,只有借助考古发现和研究方能知其梗概。因此,我们现依据《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8〕书中所述略作说明。
应用考古方法探索夏文化应特别重视两个区域:一个是今河南省西部的洛阳平原和颍水上游的登封、禹县一带;另一个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传说中的夏朝都邑和一些重大史事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这两个地区均属仰韶文化分布的范围。仰韶文化的分区研究把郑州和洛阳地区划为一个文化分布区。区内的典型遗址是洛阳王湾和郑州大河村。王湾文化分为三期。第一期属于仰韶文化;第二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具有过渡性质。河南龙山文化又属于黄河中游龙山文化后期。《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这一时期是父权制的确立、私有财产的产生、发展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据放射性碳素测定,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间。”〔9〕又说:
“……在这一阶段,无论农业生产或畜牧业生产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制陶业中陶轮的推广及陶窑结构的改进,缩短了劳动时间,提高了生产率。农业、畜牧业和制陶业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分工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出现了比前一阶段较多的剩余产品,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
“由于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地位提高了,导致了母权制的覆灭和父权制的确立。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了一夫一妻制。……”
“随着私有制财产的产生,出现了奴隶和自由民,出现了贫者和富者,出现了阶级。……”
“……它大致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相当于军事民主的阶段,它已站立在文明的大门口了。”〔10〕与河南龙山文化年代相近,距离不远,而且文化上有交流的齐家文化,〔11〕生产力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出现了以铜制工具为主要标志的冶铜业。这就加速了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导致氏族内部的深刻变化。“在氏族内部已出现财产占有、生产私有制的现象”。〔12〕同时,成年男女合葬墓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形态已为一夫一妻制。”〔13〕
根据地层叠压关系,在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上面的是二里头文化;这是王湾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其年代大约为公元前1900—1600年。《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
“……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及放射性碳素测定的年代与文献记载的夏族活动的地域及年代是相近的,而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的分布地域与二里头早期的分布地域也是大致相吻合的。在地层关系上,河南龙山文化又直接叠压在二里头文化一期之下。因此有人在对比了两者的陶器器型及纹饰后,认为二里头文化是从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发展来的,王湾类型晚期可归入夏文化范围之内。”〔14〕同书第215页又说:“二里头文化可能就是人们探索的夏代文化。 ”近故史学家徐中舒先生则肯定地说:“现在可以认定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二里头文化共分四期,下面的两层即一、二期约在四千年前,为夏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是由龙山文化发展而来的。”〔15〕
由以上的摘引可见,在二里头文化之前,(一)家畜等动产已成为私有财产,私有制已经形成;(二)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亦已存在;(三)家庭之间已有贫富的不同和役使奴仆的现象。这些因素使社会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成为自然而且必然的事情,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就此应运而生了。
三
历史进入春秋时代,农村公社也进入了它的解体过程。井田日juān朘月削,治地分田的旧制渐趋混乱,所有制变化了。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局面呢?
马克思在复查苏利奇的信稿中说: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16〕这个堡垒,在井田中是存在的。至于外来的破坏性影响,首数刀布等铁制工具之进入农村。刀布是农夫普遍需要的生产利器。但它是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因此,它进入农村,便把农村卷入市场关系之中。这无疑是社会经济的一大进步,但对农村公社而言却是具有破坏性影响的外来力量。这样,刀布之类的铁制工具不仅能披荆斩棘、垦荒治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而且也破坏了公社与世隔绝的古老藩篱,使农村的经济乃至社会结构起了巨大变化。这种状况,加之王纲解纽,各国的公室氏室竞相聚敛;暴君污吏慢坏经界;井田旧制自不能延续了。(拙作《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17〕对此略有论述,兹不复赘。)于是,夏商周三代合为一个时代,拉上它的帷幕,告终了。
这个时代,若只是以传贤传子而与前代相区分,那么,三代以后也是传子家天下,何以不包括进去?这就无辞以对了。只有根据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它的起始和终了,作为这个时代的特征,那就无可非议地是一个时代了。
末了还有一个问题须简略地说一下。这个问题是,这个时代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解放以后,由于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古史专家们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看法。有所谓战国封建论、西周封建论、魏晋封建论……都持之有故,反复辩难,莫衷一是。我曾长期徘徊于诸说之间,无所适从。原因是不易把某种说法完全肯定或否定。例如西周,说它是封建制吗,可是它确乎有许多关于奴隶制的记载;说它是奴隶制吗,它的关于封建制的记载更多。我们似不宜肯定其一,否定其二,避免以偏概全的缺点。为此我犹豫不能决。直到最近,我才感到,所谓社会经济形态是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我们只能说某种生产关系是占主要地位的,而不能说它是唯一的。列宁说过,纯粹的事物是没有的。我国史学界有一些学者主张,〔18〕夏商周三代是封建制,但含有奴隶制。这种论点较切近实际,并非调合折中之论。至于在过渡阶段迳直就是封建制,而未曾先之以奴隶制,是可能的吗?回答是,可能的。上引马克思的信稿中说过:“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并举。恩格斯在《家庭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7〕这段论述很重要。它指明:在原生的形态和次生的形态递代之际,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名之曰“过渡的”,那就是必须经过的,不可或缺的。)这个阶段就是农村公社(亦称农业公社)。
农村公社的最重要特征是它的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所谓“二重性”就是:一方面,耕地牧场、山林川泽依旧是公社所有,公有制尚存;另一方面,房屋园宅地归私人所有,耕地定期在耕者之间分配,轮换使用,其产品亦属私有,私有制已经存在了。
另一个特征是公社“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可以收容没有血统亲属关系的人,成为“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再一个特征是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各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天地”。这一特征“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
联系我国的历史实际,灼然可见,我国古代也存在过农村公社,那就是井田制。西周时期有井田,这已是史家们的共识了。郭沫若先生据甲骨文指出:商代也已有井田。那么夏代有没有呢?有的。徐喜辰先生著《井田制度研究》一书,认为“井田起于夏初”。其说甚备,可以依据。这样,夏商周三代的二千余年就形成一个“井田制时代”,即农村公社时代。
这个时代之出现于史,决非突然,亦非偶然,它是前此社会发展的势所必至,完全合乎历史规律的。但是,关于这一发展的轨迹,在古文献中无从窥知,只有借助考古发现和研究方能知其梗概。因此,我们现依据《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8〕书中所述略作说明。
应用考古方法探索夏文化应特别重视两个区域:一个是今河南省西部的洛阳平原和颍水上游的登封、禹县一带;另一个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传说中的夏朝都邑和一些重大史事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这两个地区均属仰韶文化分布的范围。仰韶文化的分区研究把郑州和洛阳地区划为一个文化分布区。区内的典型遗址是洛阳王湾和郑州大河村。王湾文化分为三期。第一期属于仰韶文化;第二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具有过渡性质。河南龙山文化又属于黄河中游龙山文化后期。《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这一时期是父权制的确立、私有财产的产生、发展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据放射性碳素测定,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间。”〔9〕又说:
“……在这一阶段,无论农业生产或畜牧业生产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制陶业中陶轮的推广及陶窑结构的改进,缩短了劳动时间,提高了生产率。农业、畜牧业和制陶业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分工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出现了比前一阶段较多的剩余产品,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
“由于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地位提高了,导致了母权制的覆灭和父权制的确立。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了一夫一妻制。……”
“随着私有制财产的产生,出现了奴隶和自由民,出现了贫者和富者,出现了阶级。……”
“……它大致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相当于军事民主的阶段,它已站立在文明的大门口了。”〔10〕与河南龙山文化年代相近,距离不远,而且文化上有交流的齐家文化,〔11〕生产力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出现了以铜制工具为主要标志的冶铜业。这就加速了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导致氏族内部的深刻变化。“在氏族内部已出现财产占有、生产私有制的现象”。〔12〕同时,成年男女合葬墓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形态已为一夫一妻制。”〔13〕
根据地层叠压关系,在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上面的是二里头文化;这是王湾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其年代大约为公元前1900—1600年。《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说:
“……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及放射性碳素测定的年代与文献记载的夏族活动的地域及年代是相近的,而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的分布地域与二里头早期的分布地域也是大致相吻合的。在地层关系上,河南龙山文化又直接叠压在二里头文化一期之下。因此有人在对比了两者的陶器器型及纹饰后,认为二里头文化是从河南龙山文化王湾类型发展来的,王湾类型晚期可归入夏文化范围之内。”〔14〕同书第215页又说:“二里头文化可能就是人们探索的夏代文化。 ”近故史学家徐中舒先生则肯定地说:“现在可以认定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二里头文化共分四期,下面的两层即一、二期约在四千年前,为夏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是由龙山文化发展而来的。”〔15〕
由以上的摘引可见,在二里头文化之前,(一)家畜等动产已成为私有财产,私有制已经形成;(二)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亦已存在;(三)家庭之间已有贫富的不同和役使奴仆的现象。这些因素使社会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成为自然而且必然的事情,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就此应运而生了。
三
历史进入春秋时代,农村公社也进入了它的解体过程。井田日juān朘月削,治地分田的旧制渐趋混乱,所有制变化了。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局面呢?
马克思在复查苏利奇的信稿中说: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16〕这个堡垒,在井田中是存在的。至于外来的破坏性影响,首数刀布等铁制工具之进入农村。刀布是农夫普遍需要的生产利器。但它是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因此,它进入农村,便把农村卷入市场关系之中。这无疑是社会经济的一大进步,但对农村公社而言却是具有破坏性影响的外来力量。这样,刀布之类的铁制工具不仅能披荆斩棘、垦荒治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而且也破坏了公社与世隔绝的古老藩篱,使农村的经济乃至社会结构起了巨大变化。这种状况,加之王纲解纽,各国的公室氏室竞相聚敛;暴君污吏慢坏经界;井田旧制自不能延续了。(拙作《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17〕对此略有论述,兹不复赘。)于是,夏商周三代合为一个时代,拉上它的帷幕,告终了。
这个时代,若只是以传贤传子而与前代相区分,那么,三代以后也是传子家天下,何以不包括进去?这就无辞以对了。只有根据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它的起始和终了,作为这个时代的特征,那就无可非议地是一个时代了。
末了还有一个问题须简略地说一下。这个问题是,这个时代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解放以后,由于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古史专家们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看法。有所谓战国封建论、西周封建论、魏晋封建论……都持之有故,反复辩难,莫衷一是。我曾长期徘徊于诸说之间,无所适从。原因是不易把某种说法完全肯定或否定。例如西周,说它是封建制吗,可是它确乎有许多关于奴隶制的记载;说它是奴隶制吗,它的关于封建制的记载更多。我们似不宜肯定其一,否定其二,避免以偏概全的缺点。为此我犹豫不能决。直到最近,我才感到,所谓社会经济形态是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我们只能说某种生产关系是占主要地位的,而不能说它是唯一的。列宁说过,纯粹的事物是没有的。我国史学界有一些学者主张,〔18〕夏商周三代是封建制,但含有奴隶制。这种论点较切近实际,并非调合折中之论。至于在过渡阶段迳直就是封建制,而未曾先之以奴隶制,是可能的吗?回答是,可能的。上引马克思的信稿中说过:“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并举。恩格斯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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