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内容提要]《走马楼吴筒·竹简》中的限米资料名目繁多,有屯田限米、私学限米、还民限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佃吏限米、邮卒限米等等。本文认为私学限米、还民限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等与屯田限米性质不同,前者是依附于户人之下的各种身份的地租,而后者则是政府有组织的屯田地租。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限米;户人;屯田

   

“限米”作为一种土地租税的名称在传世典籍中始见于且仅见于《三国志·吴志》:(永安元年)壬子,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据此,学者多认为“限米”是指“屯田”的地租。1999年长沙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荊》公开出版后,其中关于“限米”的资料不少,成为“限米”研究的新的突破口。高敏先生认为“限米”是指“二年常限”田的地租①,而于振波先生则认为“限米”与“常限田”无关,而是对屯田所征收的租税。缴纳限米的人是诸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投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私学),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农民(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他们被免除部分赋税和徭役而缴纳限米。②从2003年公布的走马楼吴简的竹简部分中有关“限米”的资料来看,“限米”的问题尚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走马楼吴简·竹简》中关于限米的资料有很多,下面按类型各举一例: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吴志·三嗣主传》孙皓天纪四年(280年)三月注引《晋阳秋》记载:西晋王濬攻克建业,“收其图籍”,凡得“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一些学者据此认为三国时期吴国的户籍分为民、吏、兵三种。③从以上资料来看,缴纳“限米”的人有大男、私学、复客、新还民、步侯还民、新吏、三州仓吏、佃吏、子弟、吏帅客、故帅客、佃卒、邮卒、兵、佃帅、士、叛士、司马等。上述各种身份的人确可分别归人民、吏、兵三种户籍,似乎与《三国志·吴志》的记载相符。然而,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从《走马楼吴简·竹简》中的记载来看,情况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交纳限米的人在简文中并不是分别按民、吏、兵三种户籍来登记,而是隶属于“某某里户人公乘某某”的名下,也就是说当时吴国户籍是以“户人公乘”为一大户,其下所辖有很多户人家。其次,吴简所载的内容都是以“户人公乘”为单位,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

  ……

  其九户中品

  □□□黄龙三年税米一斛同嘉禾三年五月三日顷丘潘噌关邸阁董基付仓吏郑□

  其一户给三州仓父下品之下

  ……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

 

  从上引简文来看,隶属于“户人公乘龙”名下至少有十几户人家,这些人家又可分为不同品类,如“中品”、“锻佐下品之下”、“三州仓父下品之下”等。“锻佐”指手工业者,“三州仓父”是吏的一种。也就是说,吏、卒及手工业者都是由“户人公乘”指定的,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私学、吏、卒等耕种的田及缴纳限米也都登记在“户人公乘”的名下,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于振波先生据《吏民田家莂》及相关史料推测三国时期吴国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人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④但由于于先生撰文时尚未见《走马楼吴简·竹简》公布的资料,所以他仍抱以存疑的态度。今从新公布的《走马楼吴简·竹简》来看,于先生的推测可以得到证实。上引简文中的“县卒”、“州卒”、“邮卒”、“军吏”等当是地方兵,平时在家务农,户籍也在居住地所处的乡里。其中5656号简文曰“补叛兵”尤其值得我们推敲。



 

    现在我们再回头看看于振波先生的说法:“限米”是指私学、还民、新吏、佃吏、佃卒、邮卒、叛士等没有当地户口的人被政府组织起来屯田所应交纳的地租。然而,从《走马楼吴简·竹简》来看,大男、私学、复客、新还民、步侯还民、新吏、三州仓吏、佃吏、子弟、吏帅客、故帅客、佃卒、邮卒、兵、佃帅、士、叛士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并不是被政府集中起来进行屯田,而是散见于各个乡里,归属“户人公乘某某”名下。这些人被指定成为吏或卒或专门从事手工业。用“私学”称呼一类人,始见于吴简,侯旭东先生认为其起源当与学业传授分不开。成为“私学”是有条件的,其一就是被“举”者身非“正户”,而属“遗脱”。“私学”与举主的关系应是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⑤“复客”、“叛士”、“新还民”也与与“户人公乘某某”具有人身依附关系。那么,“户人”具有怎样的涵义?“公乘”这一爵位在当时的吴国具有怎样的效力?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解简文中的“限米”至关重要。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了秦的二十级爵制:“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刘劭注曰:“八爵为公乘。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乘也。”“公乘”在秦代可免徭役。《居延汉简》所见的戍卒中最高爵位是第八级爵公乘,可见在汉代“公乘”尚不免徭役。“公乘”是汉代民爵的最高爵,民爵限制在八级,过者可移转与子及弟兄。《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今由《走马楼吴简·竹简》可知一直到三国时期这一情况还没有改变。吴简中得到“公乘”爵位的人很多,如宜阳里就有公乘至少五十六户,有的一家有好几人得公乘爵位,“公乘”中年纪最小的只有三岁,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如此看来,在当时的吴国“公乘”爵位已经泛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人民得到“公乘”爵位也得不到什么好处。他们既要缴纳各种租税,也要服徭役甚至兵役,可知他们已不是流民,而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不过,从简文来看,不少“公乘”家中有奴婢,可见他们的经济条件还不错。现在我们再来讨论“户人”的涵义。我们“户人”中有的既是户主,也是族长。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乡里制度与宗族有着相当的同构性和一致性。⑥徐扬杰先生指出:“宗主。一方面是本族的族长,是家族的统治者;另一方面又代行乡里政权组织的职能,督责赋役。”⑦明洪武时有“大户”的名称:“……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⑧从《走马楼吴简·竹简》来看,“户人”只有极少数不是公乘,要亲自服徭役或兵役的也只有少数几个人。从他们缴纳的各种租税来看,也不可能仅仅是他们本人自己的,而是许多户人家的,也就是说他们有代收租税的权利,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上举“酒租钱”、“税米”、“鍥钱”、“何黑钱”、“财用钱”等都是政府向百姓征收的各种租税,但从缴纳的数量来看,不可能是一户人家的。汉承秦制,政府鼓励农户析口分产,因此史籍所见汉代人家庭多为五口之家。吴承汉制,家庭人口数量也不会太多。吴简中所见家庭人口最多的也只有十三人。如前所述,《走马楼吴简·竹简》是以“户人公乘”为登记单位记载各种赋税的缴纳情况。“户人公乘”名下有的包括数十户人家,其中包含吏、卒、私学、手工业者等各种身份的人户。胡平生先生也认为走马楼竹简的户籍是按照平民与小吏居住的乡里登记造册的,吏和民是依乡里的行政建制合在一起编造户籍的。⑨蒋福亚先生根据《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资料认定吏户有单独的簿籍,不和编户齐民的户籍混杂。⑩现在看来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吏户、师佐籍都由政府委托给“户人”,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综上所述可见,“户人”在吴简中的涵义并不仅仅是户主,而是还带有一些行政意味,代替政府行使部分权利。“户人”大多有“公乘”爵位,很多家中还有奴婢,这说明他们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私学、还民、叛士以及吏、卒等都是依附在他们门下的流民,而且政府也承认这种依附关系。私学、还民、叛士以及吏、卒等耕种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分给“户人”,他们缴纳的地租限米也登记在“户人”的名下。政府为了安抚“户人”,甚至可能返还一部分限米给“户人”,如:

 

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上举诸例包括了军屯和民屯,并以“屯田限米”指称屯田的地租。我们认为“屯田限米”与私学限米、还民限米、叛士限米等是有区别的。军屯和民屯都是有组织的,屯田民的家庭成员情况都有详细的登记,如简5813—6171为手工业者的户籍,其中详细记录了工匠的家庭状况,包括年龄、去向、缴纳户调等内容。而本文论及的私学、还民、叛士、佃卒、佃吏等却连名字都没有,很显然他们是附属于“户人公乘某某”的。因此他们缴纳的限米与屯田无关。不过从简文“领二年佃(?)卒(?)卫士田七十五亩收限米二斛合吴平斛米一百五十斛1669”来看,佃卒、卫士限米地租与屯田限米都是一亩二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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