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龙岗秦简》札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3、木椟文字文通字顺,不存在“文不通字不顺”的问题。不能因为其内容简略概括就怀疑其为编造的文书。当然,不排除木椟文字是据另一个更为完备的记录概括抄录而成。但是这是一宗实际存在过的案件则不应怀疑。

4、“辟死”就是墓主,木椟所述案件即其亲身经历。墓中所出法律方面的竹简即墓主平时所用,但是由此即断定墓主就是管理禁苑、驰道、田租事务的官吏似嫌证据不足。因为当时所有官吏平时都要熟悉法律,许多律文就是他们的当官“手册”,需要随时参照,所以在墓中出现这些法律文书非常正常。

5、木椟的性质就相当于判决书的副本,或是“平反证明书”。因为辟死曾因官吏的误判而蒙冤,好在有二审的改判,才平反昭雪。想来这一案件的审理颇费周折,对辟死的身心也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他对此格外重视,故死后仍带在身上。木椟出于墓主的腰部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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