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伊斯兰法文化 中国传统法文化 回族社区法文化
[论文摘要]回族社区法文化作为千百年来回族群众智慧的结晶,影响和规范着每一位回族成员的心理和行为,是回族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从历史上回族社区的形成及其文化变迁,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的渊源,可以看出回族社区法文化的独特表现形式。
在我国的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回族可以说是分布最广泛的少数民族,北起黑龙江,南到海南岛,西起帕米尔高原,东至东海之滨,都有回族居住。同时,回族又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大分散、小聚居”则是回族人口分布、居住的一个鲜明特征,这一特征在城市回族分布居住中的体现尤为突出。
城市中的回族一般围清真寺而居,形成独具特色的回族社区。回族人把这种以清真寺(Masjid)为中心的聚居区称为Jamaat,阿拉伯文的意义是聚集、集体、团结、共同体等。对回族社区的这一称谓,尽管Jamaat是源于阿拉伯语的音译借词,但所有的回族人都能听得懂。在英文中“社区”(community)的本义与Jamaat几近相同,是“共同体、集体”之义,指宗教信仰、种族、职业等方面相同的人构成的集体,但毕竟是两个文化世界中的语言符号。Jamaat作为文化主体自我定义的“社区”概念和象征,不论在其显性意义上,还是隐性意义上,都是对回族社会和文化的整体统摄。Jamaat之清真寺——坊的立体结构正是回族人心灵与外表、回族社会和文化构成的生动象征。清真寺是社区的“灵魂”,是回族人内心世界的象征。因此,如果说伊斯兰教是回族存在的精神范式,那么Jamaat作为对回族精神世界的雕塑便是她的物质存在形式。
一、回族社区一——Jamaat的形成发展及其文化的变迁
Jamaat是中国回族赖以形成的基础之一,是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社会相结合后产生的居处形式,也是回族区别于其他少数民族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一)唐宋时期“坊”的形成
自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伊斯兰教正式传入我国时起至南宋末年(1278年),六百多年间,大批大食人不断通过陆路和海路来华经商。一方面,在异国他乡,这些穆斯林自然而然地聚集在一起。最初仅仅是在中国境内过着集体的宗教生活,其后,有了永久性的宗教建筑;更后,又有了准备永远留在中国的信仰伊斯兰的人口。另一方面,由于唐朝实行的“市坊制”政策和“华蛮异处”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外国的商人,唐政府专门在城中划了一片经商之地,称为“坊”,又叫做“蕃坊”,于是来华的穆斯林们就称这个聚居地为Jamaat。
至唐代中后期,随着来华穆斯林人数的增加,在各个交通便利、经济繁荣的城市中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Jamaat。张星娘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中记载:“中国商埠为阿拉伯商人糜集者,日康府(广州),该处有回教教师一名,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格,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诫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可兰经》、圣训和回教习惯行政。”伊斯兰文化凭借jamaat这一形式植入了中国社会,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文化中一个富有自己特色的组成部分。
(二)元代回族的形成与回族社区的发展
“元时回回遍天下”,继唐宋时期来华经商的“蕃客”“胡商”之后,伴随蒙古帝国的崛起和西征,来自西亚、中亚及西域诸国的大批各族穆斯林东来人华,逐渐融入了汉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此时,Jamaat作为一个拥有共同宗教信仰的多民族的文化、地缘共同体在与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逐渐抹平了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差异,成为孕育一个享有共同文化的新的共同体——回族的“母体”。
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由此规范的共同的生活方式促成了Jamaat内部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上的整合,回族就这样在Jamaat与其所处的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形成了。同时,以清真寺作为整个回族社区的中心及重心,进一步完善了清真寺——坊的立体文化结构,形成了处于汉文化社会之中的独特的回族社区文化。
(三)明清时回族社区的变迁
明清时期,为了对日益变化的社会进行严密控制,统治阶级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专制统治。封建统治者以中原正统自居,不惜一切代价,拒绝承接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与海外贸易联系,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规定“片板不许下海”,于是也就有了泉州港等地的日渐式微。同时,这一时期的回族社区及回族文化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