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活动方面
回族是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作为穆斯林,其日常生活主要受教义和教法的约束,要按照伊斯兰教经典规范的规定从事日常宗教活动。穆斯林从小要会念“清真言”,以后要尽量学会念《古兰经》,并遵照《古兰经》的要求行事;穆斯林要每日五次礼拜,礼拜之前必须小净或大净;每周的星期五作为法定的礼拜日;要求12岁以上的男性穆斯林和9岁以上的女性穆斯林每年斋月要封斋;要求穆斯林诚实慈善,向穷苦的人施舍出自己的粮、钱、物等等。
(二)婚姻家庭继承方面
伊斯兰法主张婚姻自主、鼓励寡妇改嫁,提倡解放奴隶,特别是释放女奴,禁止鲸吞孤儿的财产,在对待妇女方面远比其他古代中世纪国家的法律宽大、温和,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婚姻制度方面严禁近亲结婚等规定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我国回族社区中,特别是在结婚规定上,男女双方除在民政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外,还必须举行教法规定的仪式——请伊斯兰教阿訇主持念“Nikah”(证婚词)。证婚仪式结束,标志着一对婚姻关系的确立。现在缔结婚姻的程序虽然在逐渐简化,但结婚举行教法规定的仪式并未改变。回族习惯法不允许随意离婚,但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紧张到不能共处,离婚也是允许的。
在遗产继承上,一般根据国家法律来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认为没有必要诉诸法庭裁定的时候,可由阿訇根据教法的精神和原则予以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方必须遵守。
(三)丧葬习惯方面
在丧葬方面,忌说“死”,称“死”为“无常”、“归真”,称亡人遗体为“埋体”。主张速葬、土葬、薄葬。不信风水、不用棺木,在人咽气后,由阿訇主持,按规定的程序用清水冲洗“埋体”。浴毕以白布所制“卡凡”(自布殓衣)包裹“埋体”。以上程序结束后,由参加送葬的阿訇和亲友向西而立为逝者站“者那孜”,仪式完毕,由男性亲友轮流抬送埋体到达墓地。“埋体”头北脚南面向西方安置于坟墓之中后,亲友为其解开“卡凡”的带子,然后封闭墓门。封门时要诵经、舍散乜贴,葬礼即告结束。回族在整个葬礼过程中禁止哭葬,认为这对亡人不吉利。回族习惯法要求速葬和薄葬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饮食及服饰方面
回族的饮食习惯,除了主食和汉族一样以面、米为主外,在肉食方面禁忌颇多。回族肉食中以牛羊肉为主,清代回族学者刘智根据伊斯兰教经典,在《天方典礼》“饮食篇”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凡禽之食谷者,兽之食刍者,性皆良,可食”。
回族不吃猪肉,禁食血液、自死的动物和未念“台斯米”(即奉安拉之名,安拉至大)而宰的动物等。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规定。《古兰经》明确规定:“准许他们(指穆斯林)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禁止吃自死的动物、血液以及确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可以吃。以现代人的眼光看,不食自死动物和血液,在卫生科学上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自死的动物和血液,有可能含有诸多病菌,吃了自然对身体有害而无益。饮酒也为伊斯兰教所严格禁止。《古兰经》规定:“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
回族穆斯林的服饰已成为回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保持着鲜明的伊斯兰宗教特色,男的戴小圆白帽,女的戴盖头,根据年龄的大小对妇女戴盖头有不同的要求:少女戴绿色的,中青年戴黑色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回族服饰习惯法与婚姻、丧葬等习惯法相比,变化最快。过去我国西北甘、宁、青一带回族妇女戴盖头的很多,但现在戴盖头的妇女相对少了,中青年妇女不再戴盖头,更多的妇女以医院护士工作帽式的白帽替代了盖头,能见到戴盖头的只是一些老年穆斯林妇女,这与习惯法观念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
四、结语
从法文化角度来看,回族社区法文化尽管处于一种非主流法文化的状态之中,但其在回族社区的现实中能够有效地作用于回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影响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心理调适、行为导向、民族凝聚、秩序稳定、文化传承等功能。因此,要看到回族社区法文化在回族社群中的巨大价值和积极作用,从而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研究回族社区法文化未来的发展和走向,进而能够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