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有血缘关系的普通人那里。
所以,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扬弃改造传统儒家伦理,使其实现从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向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的根本转换。
七
诚然,这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也有可能导致在出现冲突时凭借社会公德否定家庭私德的悲剧性悖论。不过,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本质特征方面的上述差异,这种悖论在性质上却与传统儒家伦理陷入的那种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深度悖论截然不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种“舍孝以取仁”的悖论中,被维护的首先是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的共同利益),被消解的仅仅是个别家庭的某些特殊利益。所以,即便这些特殊利益自身具有正当合理的价值意义、本来不应予以否定,但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出于不得已牺牲它们,也依然是一种更有道德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伦理选择,与那种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的伦理选择不能同日而语。举例来说,儿子在“父之道”并非“正道”的情况下自主地坚持和弘扬仁义之道、或是在“其父攘羊”的情况下起而证之,身为天子的舜在“瞽瞍杀人”的情况下不去干预皋陶的正当执法行为,以及父子在道德生活中彼此“责善”,虽然可能暂时会使父子亲情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鉴于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乃至仁义理想都能通过这些举动得以维护和实现,即便在孔孟的时代,它们在本质上也明显是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德行为,在道德价值上与三年不改、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互不责善的做法存在着天壤之别。(需要指出的是,儿子在从事这些美德行为时,也依然可以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在首先维护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和仁义理想的基础上,继续维系和发展自己与父亲的血缘亲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以适当的方式彼此“责善”、经常探望由于犯罪而被监禁的父亲等等。)
其实,在这方面,传统儒家伦理自身也包含着某些可以给我们以有益启示的因素。例如,虽然孔孟充分肯定了个体生命的正当意义和重要价值,但他们都明确主张:为了实现普遍性的仁义理想,人们应该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在值得称颂的悲剧性行为中做到“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舍生以取义”(《孟子·告子上》),并且因此严厉斥责那种“求生以害仁”的苟且偷生举动。就其实质而言,孔孟认同的这种“舍生以取义”的伦理选择与现代公民道德规范要求的“舍孝以取仁”的伦理选择是根本一致的,而与他们认同的“舍仁以取孝”的伦理选择却是背道而驰。至于后世某些儒家学者主张“大义灭亲”、要求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尽忠优先,倘若其中涉及的君臣之“义”能与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保持一致,应该说也要比“大亲灭义”、尽孝优先的伦理选择更有道德价值。既然如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当然更没有理由怀疑或是拒斥那些为了社会公德、为了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而牺牲血缘亲情、牺牲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行为举动,尽管这种“舍孝以取仁”的选择本身在悖论中包含着悲剧性的意蕴。
最后还可以指出的一点是,通过实现这种从血亲主义、团体主义向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伦理原则转换,传统儒家伦理也将经历一种创造性的自我转化,成为一种具有现代特征的“后儒家伦理”。一方面,这种后儒家伦理自觉地否定了原儒家(先秦儒学)和新儒家(包括宋明儒学和当代新儒学)始终坚持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否定了那些认同等级尊卑制度的陈旧伦理观念,从而将自身坚定地建立在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上,建立在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之上,由此根本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相对忽视社会公德的负面因素。另一方面,它又自觉地继承了原儒家和新儒家始终倡导的那些具有正面价值、值得积极肯定的高尚品德,其中既包括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的社会公德,也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私德,不仅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明确主张应该以社会公德作为至上本根来实现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的和谐统一,而且也在继承发展儒家伦理独有特色的过程中,特别强调各种情感因素、尤其是血缘亲情因素对于人类伦理生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在普遍性关爱他人的基础上,人们也应该鉴于血缘关系的特异性意义而对自己的父母亲人给予一种特殊性的尊敬和关爱,在仁者爱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父慈子孝,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爱有差等,从而发扬光大传统儒家伦理所包含的一切正当合理的积极因素。这样,我们就能够通过对传统儒家基本原则的彻底解构,真正实现儒家伦理的重新建构,亦即在一种崭新的结构中重建强调血缘亲情重要意义的儒家伦理,并且为人类伦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中国伦理文化传统所能提供的丰富资源和深邃智慧。
所以,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扬弃改造传统儒家伦理,使其实现从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向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的根本转换。
七
诚然,这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也有可能导致在出现冲突时凭借社会公德否定家庭私德的悲剧性悖论。不过,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本质特征方面的上述差异,这种悖论在性质上却与传统儒家伦理陷入的那种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深度悖论截然不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种“舍孝以取仁”的悖论中,被维护的首先是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的共同利益),被消解的仅仅是个别家庭的某些特殊利益。所以,即便这些特殊利益自身具有正当合理的价值意义、本来不应予以否定,但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出于不得已牺牲它们,也依然是一种更有道德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伦理选择,与那种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的伦理选择不能同日而语。举例来说,儿子在“父之道”并非“正道”的情况下自主地坚持和弘扬仁义之道、或是在“其父攘羊”的情况下起而证之,身为天子的舜在“瞽瞍杀人”的情况下不去干预皋陶的正当执法行为,以及父子在道德生活中彼此“责善”,虽然可能暂时会使父子亲情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鉴于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乃至仁义理想都能通过这些举动得以维护和实现,即便在孔孟的时代,它们在本质上也明显是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德行为,在道德价值上与三年不改、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互不责善的做法存在着天壤之别。(需要指出的是,儿子在从事这些美德行为时,也依然可以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在首先维护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和仁义理想的基础上,继续维系和发展自己与父亲的血缘亲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以适当的方式彼此“责善”、经常探望由于犯罪而被监禁的父亲等等。)
其实,在这方面,传统儒家伦理自身也包含着某些可以给我们以有益启示的因素。例如,虽然孔孟充分肯定了个体生命的正当意义和重要价值,但他们都明确主张:为了实现普遍性的仁义理想,人们应该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在值得称颂的悲剧性行为中做到“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舍生以取义”(《孟子·告子上》),并且因此严厉斥责那种“求生以害仁”的苟且偷生举动。就其实质而言,孔孟认同的这种“舍生以取义”的伦理选择与现代公民道德规范要求的“舍孝以取仁”的伦理选择是根本一致的,而与他们认同的“舍仁以取孝”的伦理选择却是背道而驰。至于后世某些儒家学者主张“大义灭亲”、要求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尽忠优先,倘若其中涉及的君臣之“义”能与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保持一致,应该说也要比“大亲灭义”、尽孝优先的伦理选择更有道德价值。既然如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当然更没有理由怀疑或是拒斥那些为了社会公德、为了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而牺牲血缘亲情、牺牲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行为举动,尽管这种“舍孝以取仁”的选择本身在悖论中包含着悲剧性的意蕴。
最后还可以指出的一点是,通过实现这种从血亲主义、团体主义向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伦理原则转换,传统儒家伦理也将经历一种创造性的自我转化,成为一种具有现代特征的“后儒家伦理”。一方面,这种后儒家伦理自觉地否定了原儒家(先秦儒学)和新儒家(包括宋明儒学和当代新儒学)始终坚持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否定了那些认同等级尊卑制度的陈旧伦理观念,从而将自身坚定地建立在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上,建立在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之上,由此根本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相对忽视社会公德的负面因素。另一方面,它又自觉地继承了原儒家和新儒家始终倡导的那些具有正面价值、值得积极肯定的高尚品德,其中既包括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的社会公德,也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私德,不仅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明确主张应该以社会公德作为至上本根来实现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的和谐统一,而且也在继承发展儒家伦理独有特色的过程中,特别强调各种情感因素、尤其是血缘亲情因素对于人类伦理生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在普遍性关爱他人的基础上,人们也应该鉴于血缘关系的特异性意义而对自己的父母亲人给予一种特殊性的尊敬和关爱,在仁者爱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父慈子孝,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爱有差等,从而发扬光大传统儒家伦理所包含的一切正当合理的积极因素。这样,我们就能够通过对传统儒家基本原则的彻底解构,真正实现儒家伦理的重新建构,亦即在一种崭新的结构中重建强调血缘亲情重要意义的儒家伦理,并且为人类伦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中国伦理文化传统所能提供的丰富资源和深邃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