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以社会群体组织为主体构成,包括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驱动,它有着贯穿自身存在的理论与原则,从而维系公民社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首先,公民社会以平等自由精神和人权意识为基本价值信条。公民社会是一个公民的社会,它依存于公民也“为公民”,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其次,公民社会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为维护这些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之间达到了平衡,否定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的不平等状态。再次,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不允许权高于法或特权的存在。又次,公民社会是一个由私人利益关系构成的社会,它所代表的领域与政府所代表的领域径渭分明,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一种制约力量,使政府职能趋向于合理化。公民社会通过自身的成长,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这个动态平衡中,公民通过积极参与节制政府,发挥其作为利益主体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私域与公域,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并非完全对立的、赤裸的博弈关系,公民的行为取向并非个人主义的,而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并且较多地顾及其他人利益和公益,注重整体效应。
三、民本思想的发扬
无论公民文化还是公民社会,都以民本思想为其指导思想的精髓。民本思想在我国古已有之,用以强调劳动人民作为统治者基础的重要性,“民为贵,社楼次之,君为轻”,“民如水,君如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古代统治者之所以“重民”是为了保证其统治基础不被动摇,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有稳定住广大劳动人民,社会太平,统治者的统治才能更稳固。可见,古代民本思想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维护,苛捐杂税往往使他们举步维艰,又何谈幸福安乐。现代民本思想与传统民本思想是截然不同的。它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体现了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民本思想强调公民作为社会个体的主体性,是权利的拥有者和社会的主人,社会、国家的一切行为以公民的利益实现为宗旨,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人是中心和重点。同时,民本思想以法制为外在保障和形式载体,法制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定下来,并以其社会最高权威保证诸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进而促成公民文化的发展。
以上三者是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三大支撑,也是其构建的突破口,惟有坚持这三者,才能实现政治文化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适应当前国家、社会的发展,满足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要求。民本思想是公民主体性的精神之源,公民文化是其文化背景和动力,而公民社会则是这一主体性的客观条件。公民社会要求彰显公民的主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绝对独立,而要求公民个体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在共识当中建立默契,从而保证“公民社会”这一整体的存在。倘若没有普遍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公民社会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人们进行思想观念的教导是有根本意义的。只有思想观念改变了,由传统走向现代了,人们的行为才会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在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中的现代公民会高举主体权利与自由的大旗,为实现这一主体权利与自由积极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而公民文化中的法制精神可保证他们行为的合法有序性,从而使其参与活动处于良性发展的态势当中。在培育公民文化、构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要做好“扬弃”工作。对作为本土资源的传统政治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吸收其合理成分,并发掘新资源;对作为他山之石的西方政治文化进行合理的借鉴与吸收,特别是西方公民文化对于民主、法制、自由、平等、人权、宪政等的追求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合理性和时代特色,应该加以借鉴吸收;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同样有着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