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霍布斯的主权逻辑与洛克的宪政逻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霍布斯与洛克同属自由主义范畴,其政治哲学都遵从着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主张。第一,两者都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麦可弗森认为,霍布斯“不仅是个个人主义者,而且是个占有性个人主义者。”所谓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核心是,“个人是自由的,这仅仅因为他是他的人身及赋的所有者。‑[3}这种占有性的个人主义为洛克所继承,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政治社会中,洛克所关注的都是个人的广泛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洛克的整个政治哲学就是围绕着个人财产权利而论述的。
第二,两者都认为国家的产生来源于人民的同意。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出于自我保存的愿望,而在普遍同意的基础上缔约结成一个用来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并且,在协议缔约的过程中,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1在洛克的契约论中,人民同意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同样体现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一个共同体“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第三,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前近代的政治哲学大都预设某种善或秩序作为国家的目的,霍布斯否定了传统政治学,而以感情、经验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其出发点是自然权利,即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4)这样,霍布斯式主权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建立,其职责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一点在洛克的论述中更为明确,人享有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才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在这些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最根本的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以上几点是自由主义的原则,尤其是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更是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核心。在此意义上,霍布斯也被划人了自由主义的阵营,如同列奥·施特劳斯所说:“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sl但是,如上文所述,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与自由主义也有着深刻的矛盾,此矛盾来自于霍布斯对于专制主义的嗜好,而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历来为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者所恐惧。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差异甚至某种程度上的对立,显现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一对范畴的复杂关系。
近代以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基本上遵循着洛克的自由宪政逻辑,个人自由和权利处于至上地位,政府权力被严格控制,其只能扮演消极的“守夜人”角色,杜会经济生活要由市场自发调控。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后经历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市场自发调节的膨胀导致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能力、政治参与能力及文化水平等的差距日益扩大,经济寡头主义对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的弊病。而国家权力的式微及其调控能力的衰退导致政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洛克式自由宪政逻辑的窒碍,这窒碍来自于其对个人行为合理性及个人自由的过分强调,以及对公共权力的腐败性、无效性的夸大,即对公共权威的价值和意义的贬抑。
究其根源,洛克的窒碍来自于其性恶观的自我矛盾。如果他们视其人性恶假设为真,或者认为其有实际意义,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公共权力执掌者会因腐败而侵犯公民权利,而社会大众则会通过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人性是对人的本性所做出的普遍论断,是一个全称概念。
虽然霍布斯的思想中也有在经济领域中保持个人自由的观点,但他的国家是强大的,可以在社会危机时刻予以干预调整。与洛克等人相比,霍布斯强调的是大众的自私恶劣和反社会性,因而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权力辐射社会,监视着人们的行为。我们可以从霍布斯的学说中引申出这一观点:需要发挥国家权威的作用,以此对治社会自身的弊病。
近代以来,由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人们在自由与权威的天平上不断地左右摇摆,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点,以实现两者的平衡。这种努力即开始于霍布斯和洛克,但两者的倾向是大异其趣的,霍布斯更倾向于权威,洛克则更倾向于自由。但是,正是两者的这种差异的互补才使得 自由主义得以持续发展,因为,自由主义及自由国家既需要宪政,以保障自由,也需要主权权威,以对治社会自身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