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简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论文关键词:密尔  自由  自由主义

   论文摘要:J.S.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既承接了传统自由主义,又开启了新自由主义。具有里程碑意义。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具有功利性、折衷性和现实性。今天,我国仍处于的转型期。对其思想的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J. S.密尔(1806一1873)是英国19世纪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伦理学家和文学评论家。他是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史上一位继往开来的里程碑式人物,其自由主义思想既承接了传统自由主义,又开启了新自由主义,对许多重大间题有精辟独到的见解。

    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处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谁处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它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主张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自由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英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出现了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土地贵族的分化,新贵族在发展资本经济方面困难重重,参政要求更是举步维艰。思想意识上,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已深人人心,但封建势力却竭力剿杀。正是在这样一个资产阶级要求权利的时代,自由主义理论形成和发展起来。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我们称之为传统自由主义。

    传统自由主义在政治上主张个人是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且要维护和尊重少数人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反对思想、言论的控制;经济上反对财产的公有,认为私人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奉行“不干涉主义”,放任经济的竞争,“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宗教文化上,主张政教分离,强调理性和知识、教育的重要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人帝国主义阶段。这时,传统自由主义主张的个人主义和消极国家观念已无法应对日益加剧的经济政治危机。垄断资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要求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张;经济危机加剧,不干涉的“放任主义”受到严重挑战;工人运动蓬勃发展,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传统自由主义陷人了困境。一种以提倡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兴起。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我们称之为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反对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主张依靠群体力量;提倡机会平等,反对个人为所欲为;提倡国家、政府的“积极干预”,认为国家是“必要的善”,反对不受干涉的“放任主义”和国家是“必要的恶”的观点。

    密尔在自由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他的思想具有过渡的性质,中和了传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有着明显的折衷性和现实服务性。

    首先,对人的理性作用认识的转化。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多坚持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是人的本质特征,人们按照理性追求自己的利益,人类社会就会走向理想状态,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使现实服从理性。对理性的崇拜,使这一时期的思想具有强烈的革命性。然而,法国大革命给他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对理性的崇拜很可能造成非理性的后果,最后自由本身也受到了威胁。密尔则走出了理性,开始重视情感、习俗、经验等因素对人的政治行为的影响,认为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情感、习俗、经验等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为人们觉得服从要比不服从的利大于弊,快乐多于痛苦。这种转变表现出更多的改良色彩,对一个处于变革年代的社会更实用。

    其次,对自由认识的深化。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者都是从政治权力上考察自由,他们认为自由主要是从国家获得的,是人们“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口。这实际上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后来,资产阶级获取政治自由后,主张资本从封建残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奉行“放任主义”政策,不干涉个人的经济活动,这时自由的内涵拓展到经济自由的层面上。

    密尔则进一步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扩展为社会自由。在《论自由》一书中,他开宗明义指出:“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川’口‘可见,密尔是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角度讨论自由的,他既拓展了自由的范围,把自由引到社会领域,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即群己权界)应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这与传统自由主义者从天赋权力角度考察自由显著不同。他认为这个划分应遵循两条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m [3]102因此,个人有很大的自由,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31io。但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人行为的后果不能对他人产生不便,同时还要尊重别人同等的自由权利。对自由的上述理解可谓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极力推崇个人自由和新自由主义中“积极自由”二者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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