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论断有比如C.L.斯蒂文森的道德语言是“劝说性的”说法和R.M.海尔的道德语言是“命令式的”之反驳。我们的看法仍然是:二者各在一定层面上是对的,在不同层面上是错的。因为“道德语句”性质由于不同的道德维度(“游戏”)而不同,并无统一本质。最后说一下“代价”。代价在决定是否出现了“道德”或是出现了哪一层级的道德上也常常起很大作用.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公正”之为品格,标志着极高的道德层面的形成,因为公正是待人以德,而“这是困难的”.康德认为代价的大小是衡量道德的唯一标尺。不过这种过于狭窄的看法在舍勒看来难以成立。无论如何,在人际利益关系中是否付出代价,常常可以用来衡量道德维度层级,这一点我们还会进一步阐明。
下面我们将讨论这些指标的不同组合如何将“道德”分化为四个度级,即:“公正”—“伦理”—“道德”—“普爱”在道德领域中,越是基层的(靠左边),则越是否定性的,越是强制的,越是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越可能出面干预;遵守之,不会被称·(赞)为“道德的”,不遵守,则受谴责。反之,越是“高层”(靠右边),越是肯定性的道德,越诉诸人的自愿,社会越是不强制。做不到,往往不受指责,做到的,则被称(赞)为“道德的"这些一般性特征的意义将会随着我们对各个度级的展开讨论而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公正维度
这一维度也以称为“准法律维度”,这是社会生活中道德域与法律域接轨的边缘层。法律往往出面保护这一度,而法律自身的道德基础(“自然法”)也常常从这一度中取得。
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度级。其主要含义是“不得伤害别的主体。”所以其内容往往是一系列的“不得……”(YouShallNot)或否定性的禁令。它的意义是保卫社会的基础。一个社会将什么视为自己的“基础”,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东、西方不一样,古、近代也不同,但只要某价值被视为基础(一般来说,生命安全,财产,稳定与秩序等等会被包括入内),也就是说如果它们受伤害则社会无法生存下去,
该社会便会用“公正”层道德(或“准法层")来维护。这一度级从对个人的要求上讲,属于义务层:一切人都应当行之。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实中一切人都做到了该层要求.不过,破坏与例外正体现了此层的“无例外”初衷.做到该层要求一般来说也不需付出很大代价。所以当人尽了自己义务时,并不会受到表扬(不杀人,不会受赞美),但如果没有按义务而行,则会引起愤怒(注意,这是“义愤”—一种道德情感,与一般的非道德性的不高兴情绪有别),遭致社会的激烈反应(杀人者,偿命).社会在维护这一层道德时,往往(但并不总是)动用暴力的、机构化的方式(国家政权)或是宗教。前者的威力较容易理解,其实后者—对于信教者—也具有同样、甚或更强的威力。希腊宗教中的“诅咒”,“复仇神(Furie)”,“尼米希斯(Nemesis)"都代表着“愤怒”—由于公正层道德被破坏而愤怒,基督教中的“最后审判”,也是公正被破坏(罪)后神圣愤怒进行惩罚和恢复公正。我们能说希腊人和基督徒会对神圣的愤怒无动于衷,毫不畏惧吗?
这一层级在古代重要,所谓“公正”(希腊)、“义”(中国)、“约”与“自然法”(基督教)都属于此层。大约是由于古代社会中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人际伤害是普遍现象,伤人至深,况且,即使仓察实也不一定就都守礼节,变态欲望(如对货币的无止境追求)使为富不仁的人更是伤害的一大来源。所以,古代社会极力推许“公正”以制约之。公正是对弱者一方的保护,无论这弱者是个人还是国家;因为“公正”是以普遍中立原则面目出现的对利益的得与失进行限制.再者,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种种基本秩序,如对陌生人的(好客),对朋友的(不得忘恩负义),经济来往的(不可赖债)。既然古代高层级道德尚未出现,这些基本秩序只有靠公正层来护持。
到了近代,“公正”更成了西方伦理学的基本内容.这可能是由于西方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立国之本,而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本体论上,只能建立“公正”伦理学。我们不必引用二十世纪的种种公正理论,只要看一下黑格尔所谓的“抽象法”层道德的原则,便可以理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二)伦理维度
把道德进一步分为“伦理”与“道德”,是黑格尔的功劳。(参看其《法哲学原理)第二、第三篇》)我们这里并不完全按黑格尔的理路走。我们说的“伦理维度”是指家庭、家族、亲友等“亲密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在古代部族时期,这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地位逐渐削弱,尤其在西方更是如此,以至于近来女权运动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