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下]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三、 爱?道德还是宗教?

1、我们所说的“仁爱”,是指虽然属于人,但却突破了人的自我中心,即体现了人性中超乎自然和超越自我之本质的那么一种爱。它最接近于古汉语的“仁”古希腊的“agape”所表达的意思。 [26] 古汉语的“仁”字,本由“人”字与“二字”组成,可以说是以鲜明的形式表明它专属于人(超乎自然),又突破了一己的自我中心(超越自我)的性质。换言之,在中国传统中,仁爱绝非指自然界也有的“喜爱”,亦非指自我中心的“情爱”,而是人所特有的并且是人性最高层次的表现。道家释“仁”为“爱人利物”, [27] 说明仁爱不可能是自然事物;儒家释“仁”为“爱人”、“忠恕”、“孝悌”和“克己复礼”等等,说明仁爱不可能是自我中心的;而且,从孔子所谓“仁者人也”到日常所谓“杀生成仁”, [28] 表明仁爱既是人的本性,又是人性的最高理想和超越境界。希腊文所谓agape ,常用来与eros相对照,在中文中也可译为“圣爱”。它当然也绝非人与自然界共有的嗜欲喜爱,亦非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然情爱。按前述蒂里希的说法,它是“从另一个维度进入生命之整体,进入爱之全部特性的,” [29] 它是“爱之深层,或与生命之基础相关的爱”,是“插入爱中的爱。” [30] 所谓“深层”,即我们所谓第三维,也是蒂里希和一些西方作家所谓垂直之维,纵向之维或深度之维;而所谓“生命之基础”,不但涉及到我们所谓人性之本质,而且涉及到这种本质的根源。这一点以后还会论及。

仁爱之起因,并非由于对象具有什么长处或美质,可能为爱者带来什么利益或好处,亦非由于与对象交往而产生了正面的情感,产生了相互依赖的感觉,而仅仅是由于对象及其特性的存在本身。相应地,仁爱的趋向,并非对所爱对象的占有或对其可喜性质的享受或利用,亦非去加强与被爱者之间的情感或情爱,而是对被爱者之存在及其特性的维系、保护和增进。这种趋向不是索取而是给予,不是封闭而是开放,不是内吸而是外倾,不是削弱而是增强,不是利用而是贡献,不是服务自我而是牺牲自我,不是毁灭而是创造。

2、与这样的一种爱相关联的,既非在自然界十分普遍的认知和欲求,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亦非在人世间十分普遍的感觉和情感,所以它具有使人超拔于自然之上、超越出自我中心的功能。所以,它具有某种超越的特性。

本来,在西方文化中,表示爱的诸词当中也只有agape这个词最接近神圣,因为西方文化的核心经典《新约》大量地用这个希腊词来指称上帝的爱和基督的爱,即创造性的、 [31] 自我牺牲的爱。 [32] 按照圣经的说法,这爱是来自上帝,因为上帝本身就是爱:“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 [33] 这种说法,实际上上已为后来一切对爱的本体论或存在论解释奠定了基础。更进一步说,因为我们同为上帝之造物,同为上帝之儿女,所以上帝爱我们,我们自当爱上帝的造物:“上帝既是这样爱我们,我们也当彼此相爱,”“我们爱,因为上帝先爱我们。” [34] “凡爱生他之上帝的,也必爱从上帝生的。” [35] 这不但指明了这种爱的超越根据,而且也指明了这种爱的关系之特征:爱者与被爱者同为受造物,“本是同根生。”

在中国文化中,表示爱的诸词当中也只有“仁”这个词最接近这种性质的爱的含义。中国文化的核心经典之一《论语》,不但大量地运用这个词来表示这种最博大的爱,而且将其与“圣”相联系:“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 [36] 中国文化的主要传统即儒家传统,也把“仁”的概念同超越的“天之创造化生相联系:”“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化天志而仁,” [37] “圣人法天而立道,亦溥爱而亡私” [38] (韩愈释博爱曰:“博爱之谓仁”);“天高其位而下其施……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 [39] 按这些说法,人间的“仁”也是来自超越的“天”,更有甚者,其最终的根据,也在于天本身就是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 [40]



西方文化中的“上帝”概念与中国文化中的“天”概念,在此都可理解为世界之“本源”。本源之所以是本源,乃因其以不可测知的方式“创造”或“化生”了世界,而且(用“进程神学”和“易学”的话来说)“继续创造”、“生生不息”,并且(用印度教和基督教的话来说)“护持”、“成全”着世界。这正是“圣爱”的最根本的含义。在这些宗教思想之中,人作为造物所禀受的本质之最高者(即基督教所谓人心中的“上帝形像”)就是相对意义上的创造性,就是相对意义上的这种爱的能力。所以我们在前面提到,仁爱是人的最高本质的表现,所以,在中西传统文化中,仁爱都是爱的最高境界,甚至是人性的最高境界。

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这种爱为什么具有这样一种关系,即爱者与被爱者同为造物、本为一体,即双方虽皆为客体又皆为主体,但却都居于同一更高的主体之下,处于同一更高的主体之中。只有清楚了这种关系,同时考虑到仁爱之起因和趋向,我们才可以理解这种爱之“博大”和“无私”等等超乎自然和超越自我的特点。这种爱之博大,可见于张载之“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41] 可见于程颢之“若夫之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不爱者哉!” [42] 可见于王阳明之“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若夫间形骸而分尔我者,小人矣。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而为一也。” [43] 而这种爱之无私,最集中地表现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爱人如己” [44] 的诫命和耶稣基督“爱仇敌” [45] 的教导之中。

3、以上论述已经表明,这种爱在中西传统文化中得到的支持与阐释,多半都具有浓厚的宗教性,也可以说,中西传统文化都证明了这种爱的基础之宗教性质。 [46]

要说明这种爱与道德的关系,我们首先应该明白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之区别。按蒂里希的说法,道德行为是由一种特殊的“应然”(ought to be )或“应该”(oughtness)所决定的。而其他行为则是由我们的存在(being),也可说是本然或已然,由我们内在的冲动、需要、刺激等等决定的。“应然”来自另一个维度,插入所有已然之中,插入了存在之种种运动和境遇之中。 [47]

由此来看,我们所说的“喜爱”和“情爱”,其起因与趋向都内在于我们的“已然”,内在于我们的欲望、冲动与需要等等,所以其本身根本不涉及道德范畴。但是,如何处理喜爱和情爱关系之中爱者与被爱者及其他有关联者的关系,采取何种方式来实现这两种爱的趋向——享受对象之可喜性质和加深与对象的情感关系等等,却会对爱者、被爱者、其他有关联者及其关系产生或正面或负面或中性的影响,因而会涉及道德中的善恶问题。不过,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在这里关注的只是,喜爱和情爱本身并未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爱注入什么道德因素,或者说,尽管它们会影响人的道德行为,但喜爱和情爱本身却不具有道德性。

但是,作为整体的爱的第三维度,即仁爱,本身就具有深刻的道德性质,从而也就为作为整体的爱注入了丰富的道德性质。因为仁爱正好属于蒂里希所谓“应然”或“应该”,它来自另一个维度(超越的维度),插入了已然或本然的人生之中,插入了人生的种种运动和境遇之中,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即具有绝对性或无条件性的命令。因为它不取决于一个事物是不是有用、可喜或危险。蒂里希区别了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应该”:前者如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