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我应该买辆新车”,因为修旧车不划算,所以这种“应该”以“划算”为条件;后者如“我应该救助溺水者”,这是无条件的,因为若不如此,则人生的意义就成了问题, [48] 人性就成了问题,或人作为人而存在就成了问题。面对“为什么道德上的‘应该’具有无条件性”这个问题时,蒂里希的回答是:“因为它要求实现我们的本性。正是在我们据以在实际上成为我们潜在地(也即本质上)所是者的那种行动之中,我们才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49] 这就是道德命令具有无条件性质的理由。它是这么一个命令,即要我们成为我们在自己的真正本性上所是者。道德命令说的是:‘成为你所是者’吧,成为一个人吧!” [50] 这不禁令我们想起孔子所谓“仁者人也”,反过来说,不仁者非人也。这也正是“仁爱”具有深刻道德性的理由。



但是,如果仅仅将道德限于人间的伦理,我们就很难得出任何具有绝对性或无条件性的道德命令。因为人间的事物总具有相对性和有条件性,即使是伦理规范,也会随着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会适用于此时此地而不适用于彼时彼地,也只是相对于某些情况和在某些条件下才有效。正是因为如此,在几乎所有的文化传统中,那些具有无条件性的道德命令,都常常以宗教诫命的形式得到表述,并在宗教经典中得到阐扬。

“泛爱众”、 [51] “仁者无不爱也”、 [52] “爱人如己”、“爱仇敌”和道家佛家的“慈”、“悲”等等,就属于这样一些命令。而我们所说的“仁爱”,就是其中的基本概念。可以说,它构成了以宗教为基础的道德核心。它很好地例证了,要提升人间的道德,某些宗教性的概念是必不可少的。

结语: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常常把喜爱、情爱和仁爱称为“这一种爱”或“这一类爱”,这是为了论说方便而采用的不准确的说法,因为生活中的爱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的另一种说法,即“维度”的比喻要准确得多,因为它表明了,既然爱是生活中的事实,就必然是一个实存的、包含多方面的丰富内容的事物,正如任何实存事物都具有长宽高三个维度因而也具有某种实质一样。这个说法也有对现象的描述作根据:每一个人的实存的爱,都不同程度地包含喜爱、情爱和仁爱。即使在对食物的喜爱现象,即一种似乎最简单或最动物性的喜爱现象中,对于一个人来说,也会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另外两个方面:当他长时间地习惯于某种食物(例如东南亚农民对于稻米),他会对该种食物产生某种情爱,当他把食物看作上帝或上天的礼物从而十分珍惜(例如基督徒的谢饭祈祷和中国人“勿暴殄天物”一语所示),他则会表现出某种仁爱。事实上,在对物的喜爱中,只要有“爱惜”、“爱护”等成份,在对人的情爱中,只要有“培育”、“成全”等成份,就都表明其中不乏“仁爱”之维。

当然,在不同的人心里,作为整体的爱之各个维度是长短不同的,因而比喻地说,爱的深浅、厚薄、高低是各不相同的,爱的“体积”大小也就各不相同。如果只是“喜爱”一维长而另外两维很短,则爱不但“浅”、“薄”、“低”,而且很“窄”;如果“情爱”一维也长,那么爱就加“宽”了;而如果“仁爱”一维也长,那么爱就不但又长又宽,而且深厚而高拔了,是所谓“大爱”。 [53]

在西方道德下降的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到“高度”一维下降,即《新约》所说的agape久被忽略的影响;在中国道德下降的现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高度”一维下降,即《论语》所说的“仁”久被忘却的影响。“仁爱”遭到放逐,人性必然空虚。

国人意识到“自强”的需要,已逾百年。殊不知,只重视军事上的自强、经济上的自强、政治上的自强,很可能强而不仁。要想成为“强者”,必须先成“仁者”——仁者不惧,大仁才能大智,大仁才能大勇。所以,道德上的自强,才是当务之急。

加强爱之第三维度,正是道德自强之必需。

2001年5月-6月于香港

[1] 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汉英词典》编写组编:《汉英词典》,商务印书馆,香港,1981。

[2] 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上海,1993。

[3] 正如蒂里希(P. Tillich)所言:“尽管爱这个词在文学和日常生活中遭到种种的滥用误用,但它并未丧失其情感上的力量。只要使用这个词,它所引起的都是温暖、热情、幸福、完满的感觉。它使人想起过去的,或现在的,或所期待的被爱的场合。”(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292--293页。)

[4] 从个人在杀害情人或情敌时以“爱得太深”为理由,到集体在迫害异族或异己时以“爱国”、“爱党”为理由,无数此类事例充斥着中外古今的人类生活和历史。

[5] “爱”被公认为文学“永恒的主题”(实际上绝不仅限于文学领域)。探讨过此一问题的诗人和作家之多是不可胜数的。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的《爱经》是上古时代关于爱的专题著作中最著名者,中古时代从诸多神秘主义思想家到一些基督教神学家,均讨论过这一问题。现代思想家中讨论此一问题之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也不可胜数,但最著者应为精神分析学家或深层心理学家,如弗洛伊德(S.Freud)和弗洛姆(E.Fromm)等人。在伦理学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弗莱彻(J.Fletcher),他发展了蒂里希等人关于爱与伦理关系的思想,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境遇伦理学”(其《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有程立显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在中国,在主流文化传统的奠基人孔子的言论中,“仁”是讨论最多的概念。关于这一概念与“爱”的关系,我们在后面会谈到。



[6] 此一角度始于视爱为世界始因的那些希腊哲学家,如恩培多克勒和柏拉图。从中古时期到近代,则有奥古斯丁、皮科、黑格尔、谢林以及一些存在主义思想家。

[7] “道德行动的伦理原则”:1962年3月2日在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所作的演讲,第一次刊载于John Carey 所编,Being and Doing, Paul Tillich as Ethicist,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1987。

[8] Being and Doing, p. 213.

[9] 中译文见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上卷,第291页以下,高师宁译,何光沪校。

[10] 同上书,第293页。

[11] 当然,第一种批评还起源于另一种误解,即把“邻人”理解成了“邻居”而非“具体的实在的个人”(例如最近我在中山大学作了一次关于“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的演讲,听众的问题之中,即有一位教授所提的“若不要求一个人先爱父母,怎能要求他去爱邻居呢?”实际上,父母也属于基督教所说的“邻人”,即身旁的具体的人)。

[12] 《马太福音》22:37-40,《马可福音》12:28-31;《申命记》6:5,《利未记》19:18。

[13] Being and Doing, p.213。

[14] 《蒂里希选集》,第294页。对爱的理解必须超乎情感之上,这一点从蒂里希论爱与正义之关系时所举的例子中也可得到说明:一个人可能对另一个说,“我知道应该把你送上法庭,但由于我的基督徒的爱,我要让你走掉。”由于这种被错误地等同于爱的怜悯,一个人也许会被推向彻底犯罪的生涯。这意味着他得到的既不是正义也不是爱,而是由多情善感掩盖着的非正义。参见同上书,第300页。

[15] “爱(祖)国”、“爱(人)民”之类道德要求只是现代汉语中的普遍律令。古代的“敬天爱民”、“勤政爱民”之类只对君主或统治者而言,故“爱”字具有居高临下之意,接近于父母对子女之爱这一特定含义。但是必须指出,中国古代的许多语词,都具有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爱的许多内涵,例如对长上之“尊”,对子女之“慈”,对父母之“孝”,对兄弟之“悌”,对同辈之“友”,甚至对上天之“敬”。而使用很多又最重要的“仁”字,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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