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同等重要的是,只有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的政治体制才能实现人民的自由,不管是在由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国还是仅设立一个议会来进行管理的国家都是如此。因此,是否存在着外界的限制也就成为判定自由与否的重要标志。霍布斯从他的自由的定义出发,自由是事物的自然本性所规定,其运动不受到任何外界的阻碍,如奔流的水,而在哈林顿看来,君主的权力———即主权者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无法保证公民的自由。对此,哈林顿作了长篇的论述,这里不妨引述如下:“主权是一个必不可缺的东西,然而又是十分骇人的东西。这正像火药对于士兵一样,可以使他安全,也可以使他遭受危险。这要看实际上是为你开火还是对你开火而定。但是大洋国有了部族代表团作为依靠又是如何地稳妥可靠:选拔的人都是精力充沛的,分配这些人时又不会让自己的火药库炸毁自己。有人说,权力受到限制的人就不能成为主权者。试问河流在自己的河岸之间流动,难道不比泛滥成灾、冲毁庄稼(纵使这样是合法的)时更加安全而有益民生吗?灵魂如果不藏在实在的肉体中,对肉体的作用难道不就像是鬼附了体的巫师一样吗?权力如果不限制在理性和美德的范围之内,岂不就只能以情欲与邪恶为范围了吗?如果邪恶与情欲是漫无止境的,而美德和理智却有一定的范围;试问圣者又将在这两种宝座中的哪一个宝座上膏他的主权者呢?(译注:据传说,古时君主之类的人就位时,应由能通神的圣者将油倒在他的头上,谓之膏礼。)抛开这些不谈,共和国的权力所受的限制就不会比君主政体更多,而只是受到制约和均衡。一只老鹰如果被绑住了,就不可能飞得那样高;它的身体如果不平衡的话,也无法自由飞翔。罗马的鹰在这种均势上展翅高飞,西起大西洋,东迄幼发拉底河。没有这种情形,君王就会以为有了王位之后便可以飞得更远。各位请接受主权吧。你们现在实际上已经接受了主权,所以就应当抓牢,把它永远拥抱在光辉的两臂之间。磁石吸满了铁,性质非但不会受损失或束缚,反而会得到加强。”[1](p 103)
那么,对于只有一个议会来管理的国家而言其道理也是同样,只由一个机构来提出决议,并通过决策,无异于是自己来切开蛋糕,并进行选择,这势必要侵害人民的利益与自由。这里面的道理已经如同姑娘切分蛋糕那样简单。正是从这一自由观出发,哈林顿认为三权分立,形成制约和制衡将是共和国的基本原理,也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佳途径。联系英国革命的实际,更可看出哈林顿对保持自由的良苦用心。在英国共和国最初建立之时,君主制和上议院都已被废除,这时一批思想家认为,存在着的下院正恰代表和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奥斯本说,现在“下院是整个民族最公正、最自然和最中立的代议机构”。尼德汉姆赞同道,议会中的下院成为了“国家的最高权力”。弥尔顿也不停地在宣扬同样的观点,我们看到他直到十七世纪的60年代仍在宣称,“到目前为止,没有君主或贵族院的一个自由联邦是最好的政府”。所以,在英国,下院应该成为“人民和其自由的真正代表”的机构。[4](pp 33—34)尽管下院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但仅仅只存在着这么一个唯一的机构,无论其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元老院,还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下院,均不符合哈林顿对自由的理解,实际上也无法保有自由,因为没有限制的权力将不可能确保人民的自由。
正是在对霍布斯君主国家的批驳当中,哈林顿提出和论证了他的“共和”理念。一个民主的国家、自由的国家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必定是一个“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经济基础则是人民均分地拥有产权,在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轮流执政,人民自由选举的政治体制。总之,“共和国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正是在这样一个人人平等参与的共和国中,人民才能实现着自由。因此,只有共和国才是自由的保障和体现。哈林顿说:大洋国的执政官在公布典章制度时标明了两个大字:自由。与过去的传统体制相比,无论是在君主国,还是在一院制的体制下,我们都不可能实现人的自由。这样,是“法律的王国”还是“人的王国”,自由的程序则截然不同。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由不可能不与一定的政治体制相联结,不同的政治体制必然一定与自由的程序和得失密切相连。所以,哈林顿坚决主张:要实现人民的自然权利,确保人民的自由,形成公共利益,这都不可能不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关联。这里其含义已经非常清楚,在君主国的政治体制下,哪怕是只有一院制的民主政治体制下,我们都不可能实现这一目的,只有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一个人民成为独立自主的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一个三权分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的王国”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M].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